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答辯狀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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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答辯狀范文1
答辯人:郭xx(被告人),男,漢族,1x65年x月4日出生,住所:XXXX。戶籍所在地:XXX,現被略陽縣公安局執行取保候審。
委托代理人:王X新,男,陜西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答辯人:(原告人)李xx,女,漢族,出生于1xx6年1月26日,系死者馬xx之妻,住所XXXX。
被答辯人:(原告人)馬xx,男,漢族,出生于xxx5年1月12日,系死者馬xx之子,住址同上。
被答辯人:(原告人)馬xx,男,漢族,出生于1x31年10月2日,系死者馬xx之父,住址同上。
被答辯人:(原告人)葛X,女,漢族,出生于1x41年10月15日,系死者馬xx之母,住址同上。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狀》,答辯人已于xxx6年6月22日收到,為正視聽,答辯人現提出答辯狀:
第一、答辯人不應賠償原告人因被害人馬xx死亡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本案中:
⒈答辯人與被害人馬xx雖曾發生過撕打行為,但從未傷及胸腹部和面部。西安鐵路分局略陽醫院醫護人員對被害人馬紅斌的現場檢查和入院檢查得出的檢查結論和該院醫護人員的證言,以及相關鑒定結論均證實了被害人馬xx肋骨骨折及胃壁挫傷的損傷與答辯人無關,被害人馬xx的死亡結果的發生與答辯人的行為之間沒有因果關系。
⒉答辯人與被害人馬xx雖曾發生過撕打行為,但造成的后果連輕微傷都不構成(無相關鑒定結論),答辯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答辯人的行為既然不構成犯罪,原告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缺乏前提。試問,皮之不存,毛將焉附?
第二、原告人的經濟損失來自于被害人馬xx因長期吸毒導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與答辯人的的行為之間無直接、必然的因果關系。
因答辯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原告人的經濟損失自然不應當由答辯人賠償。如原告人認為答辯人的行為、西安鐵路分局略陽醫院的診療行為、緝毒干警、戒毒所、看守所工作人員的違法和瀆職行為誘發、導致或延誤了對被害人馬xx的治療,而要求答辯人對其因馬xx死亡而遭受的物質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也因純屬民事糾紛性質而應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予以解決。 第三、《民法通則》對于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必須具備的主觀方面的要件建立了有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兩項原則。過錯責任原則要求,行為人只有在具有故意或過失的情況下實施了某行為,并使他人的民事權利受到侵犯時,才能對此結果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無過錯原則則無此要求,僅以條文列舉的方式將其嚴格限制在極小的,諸如從事高度危險作業對周圍的人生和財產造成的損害的無過錯賠償等范圍之內,如《民法通則》第123條之規定。
顯見,本案所及民事責任并不在《民法通則》所界定的無過錯責任范圍之內。由此,根據過錯責任原則,答辯人的行為并不具備《刑法》規定的構成故意傷害罪必須具備的主觀方面要件,同時答辯人的行為與被害人馬xx死亡結果之間沒有《刑法》規定的構成故意傷害罪必須具備的因果關系。在民事責任上答辯人沒有過錯責任,不應當承擔原告人的經濟損失。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本案原告人、法定代理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不符合法定條件,其請求賠償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請法庭依法判決駁回原告人的訴訟請求。
此 致
略陽縣人民法院
具答辯狀人:郭xxx
委托代理人:王xx
xxx年六月二十五日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答辯狀范文2
答辯人(被告人):張某,女,漢族,xxx年x月1日出生,現住在x省某縣某鄉某村,現被羈押于惠州市惠城區看守所。
被答辯人(原告人):蔡某,男,漢族,1x63年12月2x日出生,現住在x省某縣某鄉某村,系死者蔡某某的父親。
被答辯人(原告人):魯某,女,漢族,1x62年x月25日出生,地址同上,系死者蔡某某的母親。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刑事附帶民事訴狀》,答辯人已于xxx1年2月1x日收到,現依法提出答辯狀如下:
第一、答辯人不屬于刑事侵權人,不應賠償原告人因被害人蔡某某死亡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本案中:
⒈答辯人與被害人蔡某某的死亡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
經過法醫鑒定,受害人蔡某某的死亡,系墜樓而導致。無論是蔡某某系被他人推下樓導致墜樓死亡(他殺),還是企圖逃離他人的監視因為意外而墜樓死亡(意外),甚至系不甘受到人身限制而自殺從而導致墜樓死亡(自殺),都與張某沒有必然聯系。
如果是第一種原因導致,那么殺害受害人蔡某某的兇犯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如果是第二種原因,則不構成刑事犯罪,監視、限制蔡某某人身自由的傳銷組織領導人錢某、張某及其指使的監視人員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果是第三種原因導致,則傳銷組織領導人錢某、張某及其指使的監視人員也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而一方面公安機關沒有查明導致受害人蔡某某墜樓死亡的真正原因,另一方面也不能證明答辯人張某將受害人蔡某某系傳銷組織領導人,更不能證明答辯人張某監視或限制受害人蔡某某人身自由,毫無疑問蔡某某的死亡與答辯人之間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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