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樂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聚樂會是由一群愛生活、愛聚會、愛挑戰的個體組成的社會團體。
第二條聚樂會遵行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準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三條聚樂會住所在南坪。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四條聚樂會的業務范圍
(一)為聚樂會會員提供聚樂會章程規定范圍內的所有權利和義務。
第三章會員
第五條聚樂會由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六條凡社會團體,承認聚樂會章程并提出入會申請,經管委會審查通過,即可成為聚樂會團體會員。
第七條凡承認聚樂會章程并提出入會申請的中國公民,經管委會審查通過,即可成為聚樂會的個人會員。經管委會同意,個人會員可擔任管委會秘書長、副秘書長。
第八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管委會討論通過;
(三)由管委會或管委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聚樂會的活動;
(三)獲得聚樂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聚樂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向聚樂會推薦會員;
(六)請求聚樂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七)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聚樂會的章程,執行聚樂會的決議;
(二)維護聚樂會的合法權益;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個人會員為50元/年服務費);
(四)向聚樂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聚樂會管委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聚樂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聚樂會管委會可接納對聚樂會有杰出貢獻的人士為榮譽會員。經管委會同意,榮譽會員可以擔任榮譽理事。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管委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聚樂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管委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管委會表決通過,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管委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聚樂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管委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部長、主任、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聚樂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聘請協會顧問、名譽會長、名譽秘書長;
(十一)決定接納有關人士為協會個人會員、名譽會員;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管委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管委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管委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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