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縣安全生產誠信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強化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全面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誠信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誠信管理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通過公開承諾的形式,向全社會承諾信守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嚴格約束和規范自身的行為,全面落實主體責任;評審單位按照有關標準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管理狀況和兌現承諾的信用程度進行綜合考評,確定其安全生產誠信等級;相關部門根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誠信等級的評定結果,共同采取相應的激勵或制約措施。
第三條安全生產誠信管理堅持實事求是、系統評估、綜合確定、分級管理的原則。生產經營單位應依法加強安全生產工作,主動接受安全生產誠信管理。
第二章誠信等級評定
第四條安全生產誠信等級評定的評估標準和等級劃分:
根據《縣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誠信等級評估基本標準》(附后),現場逐項打分;評估標準實行百分制,缺項不得分;綜合評估分=實得分×100/(100-缺項合計分)。根據綜合評估分確定A、B、C、D四個等級,90分以上為A級;70分以上90分以下為B級;40分以上70分以下為C級;40分以下為D級。
第五條安全生產誠信等級評定的評審單位:
(一)鄉鎮(街道)負責本轄區范圍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誠信等級的審查和評定。
(二)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范圍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誠信等級的審查和評定。
(三)縣安委辦負責對鄉鎮(街道)和行業主管部門安全生產誠信等級審查評定的結果進行抽查審核。
(四)鄉鎮(街道)、行業主管部門、縣安委辦應成立安全生產誠信等級評審小組,及時組織開展安全生產誠信等級評審工作。
第六條安全生產誠信等級評定的基本程序:
(一)公開承諾。生產經營單位向社會公開承諾信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承諾內容應在本單位和相關媒體上進行公示。
(二)自我評估。生產經營單位對照評估標準進行自我評定,然后向所在鄉鎮(街道)或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規模上工業企業應同時向鄉鎮街道和縣經信局提出申請)。
(三)審查評定。鄉鎮(街道)或行業主管部門根據生產經營單位自評情況,通過查閱帳、現場檢查等方式進行審查(規模上工業企業由鄉鎮街道會同縣經信局審查),評定等級,并將評定結果報縣安委辦。
(四)抽查審核。縣安委辦組織評審小組,對鄉鎮(街道)或行業主管部門上報的誠信等級審查評定情況進行抽查審核;抽查審核合格率低于70%的單位,應重新組織審查評定。
(五)公布和通報。經抽查審核后,縣安委辦將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誠信等級評定結果予以公布,并向有關部門進行通報。
第三章“黑名單”制度
第七條建立安全生產誠信管理“黑名單”制度,對列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重點監管。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列入“黑名單”:
(一)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包括安全評價)已過期仍擅自生產經營的;
(二)各級掛牌督辦的隱患整改重點單位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三)年產值2000萬元以上(以縣統計局提供的數據為準,下同)的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或一年內發生2次以上人員死亡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其它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人員死亡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四)一年內因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被行政處罰2次以上的;
(五)其他嚴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
第九條“黑名單”確定的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通過事故調查、日常檢查、部門移送、群眾舉報等途徑,采集存在不良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名稱、案由、違法違規行為等信息。
(二)信息告知。對符合條件擬列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告知,并聽取其陳述和申辯意見,對其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予采納。
(三)審查確定。對擬列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由縣安委辦按照上述第八條規定進行審查確定。
(四)信息公布。經確定列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縣安委辦應及時通報相關部門,并在相關媒體上公布。
(五)“黑名單”解除。因第八條第(一)、(二)、(五)款原因列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消除不良行為后即可向縣安委辦提出解除申請;因第八條第(三)、(四)款原因列入“黑名單”的,事故發生當日起或第2次被處罰的當日起1年期滿,方可向縣安委辦提出解除申請。縣安委辦接到解除申請后,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審查;審查合格后,將其從“黑名單”上解除。解除情況由縣安委辦及時通報相關部門,并在相關媒體上公布。
第四章誠信管理
第十條安全生產誠信等級管理期限:
(一)A、B級有效期為2年,有效期滿前1個月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申請復評確認。
(二)C級有效期為1年,有效期滿前1個月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申請復評確認。
(三)D級無有效期,經整改后安全生產狀況有較大改善的,實行6個月考察期限,再重新評估確認。
(四)列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自“黑名單”公布之日起原評定的安全生產誠信等級廢止;在“黑名單”解除后,重新申請安全生產誠信等級評定。
第十一條安全生產誠信等級的調整:
(一)不參加安全生產誠信等級評估的或不向社會公開安全生產誠信承諾的生產經營單位直接作為D級管理。
(二)A級、B級、C級生產經營單位不按期申請復評確認的一律作為D級管理。
(三)日常安全生產監管中被發現達不到原評定等級的生產經營單位,應按要求進行整改,整改后仍達不到標準的,下調1級;
(四)發生非人員死亡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并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下調1級。
(五)連續兩次評定為C級的生產經營單位,按D級管理。
(六)生產經營單位通過二級以上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達標的,可直接作為A級管理。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300711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