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管理條例》下月實施
為了規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的生產經營行為,制定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管理條例》并將于7月1日實施,下面是詳細內容。
記者從省政府新聞辦公室近日召開的《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管理條例》解讀新聞發布會上獲悉,2016年3月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管理條例》,自7月1日起施行。條例明確了新的監管體制和主體,規定了首次免罰制度。同時,建立“黑名單”制度,凡被列入“黑名單”的食品生產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簡稱“三小”)經營者,三年內不能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對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管理工作進行綜合協調、監督指導,推進綜合執法。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安全隱患排查、信息報告、協助執法、宣傳教育等工作,各行政管理派出機構要密切協作,形成分區劃片、包干負責的食品安全工作責任網。
在加強監管的同時,條例突出了政府和監管部門的服務功能,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進行綜合治理,加強服務和統一規劃,鼓勵集中經營。
條例規定,對違反健康管理制度、違反生產經營規范等輕微違法行為,可免予處罰,實行首次違法免罰制度,由縣(市、區)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按照要求整改。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黑名單”制度,將有下列行為之一且拒不改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列入“黑名單”:違反食品安全標準規定,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變質、過期、摻假摻雜偽劣食品的。“黑名單”依法予以公布。被列入“黑名單”的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三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對于消費者關心的網絡售賣食品監管,條例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進行實名登記,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依法審查其食品經營許可證件或者備案憑證。如發現入網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有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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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管理條例》
(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的生產經營行為,加強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和其他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生產經營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食品小作坊(以下簡稱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產加工場所,生產條件簡單、經營規模小,從業人員少,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的個體經營者。
本條例所稱小餐飲,是指有固定門店,條件簡單、從業人員少,從事餐飲服務的個體經營者。
本條例所稱食品小攤點(以下簡稱小攤點),是指無固定經營場所或者在相對固定區域,從事食品銷售或者現場制售食品的個體經營者。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對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管理工作進行綜合協調、監督指導,推進綜合執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安全隱患排查、信息報告、協助執法、宣傳教育等工作,應當協助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的監督管理工作,與各行政管理派出機構密切協作,形成分區劃片、包干負責的食品安全工作責任網。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的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質量技術監督、衛生計生、公安、教育、城市管理、環境保護、民族宗教、農業、林業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應當依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自覺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
與食品有關的行業組織應當推進行業自律,加強行業誠信建設,引導規范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依法生產經營,促進本行業食品安全水平的提升。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消費者協會和新聞媒體應當大力宣傳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科學知識和尚德守法的先進典型,引導消費者增強食品安全、依法維權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依法進行社會監督。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進行綜合治理,加強服務和統一規劃,鼓勵集中經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過業務培訓、資金扶持、場地租金優惠、就業幫扶等措施,鼓勵和支持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規范操作,改進生產經營條件和工藝技術,創建品牌。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生產經營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投訴或者舉報,依法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對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執法行為和管理服務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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