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區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實施細則
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保障商品房預售資金安全,溫州市制定了溫州市區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實施細則,下面是細則的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溫州市區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關于印發<浙江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暫行辦法>、<浙江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書>(示范文本)的通知》(浙建房〔2010〕72號),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保障商品房預售資金安全,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凡在本市區行政區域內(含鹿城區、龍灣區、甌海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下同)批準預售的商品房建設項目,其預售資金的收繳、使用和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的收繳、使用實施監督指導。中國人民銀行溫州市中心支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溫州監管分局(以下簡稱人行溫州市中心支行、溫州銀監分局)負責對監管銀行的預售資金監管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人行溫州市中心支行、溫州銀監分局建立溫州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調小組,負責本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協調工作。協調小組要建立定期協調機制,加強日常信息溝通,及時解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中遇到的問題,并根據實際情況對監管對象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 各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督促檢查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實施情況;
(二)辦理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的備案工作;
(三)受理商品房預售資金收繳、使用中違法違規行為的投訴處理;
(四)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其他有關工作 。
第六條 批準預售的商品房建設項目應當全部納入預售資金監管對象范圍。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根據建設項目的實際情況,按照商品房預售許可規模作為獨立的預售資金監管對象(下稱“監管項目”),在當地銀行機構申請開立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下稱“資金賬戶”),若監督項目有開發貸款的,應在辦理開發貸款的銀行機構開立資金賬戶。一個預售項目只能開立一個資金賬戶,該賬戶不得支取現金。
第七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前,應與開設資金賬戶的銀行機構(下稱“監管銀行”)、監管項目的工程監理單位共同簽訂統一格式的《浙江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書》(下稱“《監管協議》”,附件1),明確三方的權利、義務、責任,同時,向監管銀行提供以下資料:
1、監管項目的工程形象進度表(同時提供紙質和電子版);
2、監管項目各階段資金使用計劃;
3、監管項目工程預算清冊;
4、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
5、監管銀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后,監管銀行應當向房地產開發企業預發放資金賬戶賬號,用于申請辦理監管項目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第八條 《監管協議》應載明房地產開發企業名稱、項目名稱、坐落、國有土地使用證證號、土地面積、總建筑面積、總套數、工程預算清冊總額、監管項目預售資金專用存款賬戶開戶銀行、預發放的資金賬戶賬號等相關信息。
第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與監管銀行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取得監管銀行預發放資金賬戶賬號后,應當向項目所在地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的備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1、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備案申請表(一式三份,見附件2);
2、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原件);
3、監管銀行預發放的資金賬戶賬號;
4、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要求的其它材料。
材料齊全的,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要在當天予以備案,并在《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備案表》規定欄目簽署同意備案的意見、蓋章后,返回兩份給房地產開發企業,其中一份用于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第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在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商品房預售方案中應當包括: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書、監管銀行預發放的資金賬戶賬號、監管項目的工程形象進度、監管項目各階段的資金使用計劃等內容。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書未經備案的項目,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放《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第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賬戶管理規定,憑《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在監管銀行正式開立資金賬戶,開立的'資金賬戶賬號應當與預發放的資金賬戶賬號一致。資金賬戶的性質為專用存款賬戶,戶名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名稱、《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記載的項目名稱組成,其中企業名稱須與該企業基本存款賬戶名稱一致,預留銀行簽章上的名稱須與資金賬戶的名稱一致。監管銀行在賬戶開立后五個工作日內,將房地產開發的開戶申請書、《商品房預售證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書、監管項目的工程形象進度表、監管項目各階段的資金使用計劃等材料報當地人民銀行和銀監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監管銀行應當按照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履行義務,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
第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變更預售資金監管銀行或者資金賬戶的,須經原監管銀行、工程監理單位同意后,向預售許可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重新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開立新的資金賬戶賬號,將原資金賬戶中的預售資金全部轉入變更后的資金賬戶,同時解除原監管協議、注銷原資金賬戶賬號,并在5個工作日內將重新簽訂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報原備案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人民銀行和銀監部門備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1、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變更備案申請表;
2、批準文書;
3、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
4、監管銀行預發放的資金賬戶賬號。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申請變更預售資金監管銀行或資金賬戶期間,暫停該項目的網上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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