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
為規范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工作,推動食品藥品安全社會共治,制定了《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工作,推動食品藥品安全社會共治,加大對食品藥品違法行為的懲治力度,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反映生產者、經營者等主體在食品(含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環節中有關食品安全方面,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研制、生產、經營、使用等環節中有關產品質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違法行為。
第三條 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屬地管理、依法行政、社會共治的原則。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工作的指導協調,加強宣傳,落實舉報獎勵制度,鼓勵并支持公眾投訴舉報食品藥品違法行為。
第四條 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國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監督實施;
(二)調查處理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并發布相關信息;
(三)通報全國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工作情況;
(四)協調指導同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 地方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本辦法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監督實施;
(二)調查處理本行政區域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并發布相關信息;
(三)通報并向上級報告本行政區域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工作情況;
(四)協調指導同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的具體工作。
第六條 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機構負責全國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的具體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直接收到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進行受理、轉辦、移送、跟蹤、督促、審核等;
(二)收集、匯總全國食品藥品投訴舉報信息,定期發布全國食品藥品投訴舉報分析報告;
(三)制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工作程序、標準和規范,對地方各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進行業務指導;
(四)承擔全國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的宣傳、培訓工作。
第七條 地方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的具體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直接收到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進行受理、轉辦、移送、跟蹤、督促、審核等;
(二)對上級轉辦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進行轉辦、移送、跟蹤、督促、審核、上報等;
(三)對下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進行業務指導;
(四)收集、匯總、分析本行政區域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信息,按要求定期向上一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報告;
(五)承擔本行政區域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宣傳、培訓工作。
第八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暢通“12331”電話、網絡、信件、走訪等投訴舉報渠道,建立健全一體化投訴舉報信息管理系統,實現全國食品藥品投訴舉報信息互聯互通。
第九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受理的投訴舉報進行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投訴舉報人,及時解決和回應公眾訴求。
第二章 受 理
第十條 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負責統一受理食品藥品投訴舉報。
對直接收到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之日起5日內轉交同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無同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的,應當自收到之日起5日內轉交負責投訴舉報管理工作的部門。
第十一條 投訴舉報人應當提供客觀真實的投訴舉報材料及證據,說明事情的.基本經過,提供被投訴舉報對象的名稱、地址、涉嫌違法的具體行為等詳細信息。
提倡實名投訴舉報。投訴舉報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聯系方式等個人信息或者不愿公開投訴舉報行為的,應當予以尊重。
第十二條 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投訴舉報,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投訴舉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以適當方式告知投訴舉報人:
(一)無具體明確的被投訴舉報對象和違法行為的;
(二)被投訴舉報對象及違法行為均不在本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管轄范圍的;
(三)不屬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管職責范圍的;
(四)投訴舉報已經受理且仍在調查處理過程中,投訴舉報人就同一事項重復投訴舉報的;
(五)投訴舉報已依法處理,投訴舉報人在無新線索的情況下以同一事實或者理由重復投訴舉報的;
(六)違法行為已經超過法定追訴時限的;
(七)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或者已經進入上述程序的;
(八)其他依法不應當受理的情形。
投訴舉報中同時含有應當受理和不應當受理的內容,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對不應當受理的內容不予受理。
第十三條 投訴舉報人應當向有管轄權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進行投訴舉報。屬于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投訴舉報人應當向涉嫌違法主體所在地或者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進行投訴舉報。
對食品藥品投訴舉報實行統一受理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投訴舉報人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提出投訴舉報。
兩個以上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均有管轄權的,由最先收到投訴舉報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管轄。
第十四條 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涉及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指定受理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
第十五條 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收到投訴舉報后應當統一編碼,并于收到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決定不予受理投訴舉報或者不予受理投訴舉報的部分內容的,應當自作出不予受理決定之日起15日內以適當方式將不予受理的決定和理由告知投訴舉報人,投訴舉報人聯系方式不詳的除外。
未按前款規定告知的,投訴舉報自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收到之日起第5日即為受理。
第十六條 對受理的投訴舉報,按照重要投訴舉報和一般投訴舉報分類辦理。
投訴舉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要投訴舉報:
(一)聲稱已致人死亡、嚴重傷殘、多人傷殘等嚴重后果的;
(二)可能造成嚴重食源性或者藥源性安全隱患的;
(三)可能涉及國家利益或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四)可能引發系統性、區域性風險的;
(五)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認為重要的其他投訴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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