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合作社章程
農村土地合作社章程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為穩定農民土地承包權,搞活經營權,提高土地產出率,促進農民增收,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本合作社宗旨:積極探索農村集體承包土地流轉機制,促進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提高土地使用價值和經濟效益,充分發揮集體經濟組織及社員兩個積極性,保護農民長遠利益,增加農民經濟收入。
第三條 名稱:xx市xx鎮xx橋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以下簡稱合作社)
第四條 地址:xx市xx鎮xx橋村。
第五條 性質:股份合作。
第六條 經營范圍及方式:從事農業生產,實行規模經營。
第七條 本社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自主經營、自我約束民主管理的機制。
第二章 股份設置和管理
第八條 本社社員以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入股經營,實行“民辦、民營、民受益”的管理方式,年終以股權分配紅利。
第九條 本社對入股土地所有權和認定以該土地所屬的集體經濟組織為依據。
第十條 享有土地承包權入股的農戶以1998年xx市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時認定的農戶為依據,以農戶簽字土地確認,現有記載的承包面積數為準。股份份額以該戶農戶流轉給合作社的土地面積多少來確定。合作期限將不超過集體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十一條 本社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社員共206戶,總入股土地1010.12畝。入股農戶以戶為單位,每畝承包土地折算股份一股,折合總股份1010.12股。其中一組27戶,入股土地166.19畝;二組16戶, 入股土地84.64畝; 三組32戶, 入股土地136.11畝; 四組20戶, 入股土地121.88畝; 五組17戶, 入股土地108.56畝; 七組22戶, 入股土地62.4畝; 八組33戶,入股土地146.07畝;二十五組16戶, 入股土地66.95畝; 二十六組23戶, 入股土地117.32畝。(每戶持股數量詳見附件一:xx橋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各組股東名單)
第十二條 土地股權在承包期限內可以繼承,但不得轉讓、抵押,入股協議期內不得退股。
第十三條 土地入股完畢,本社對持股者簽發股權證書,采取記名形式,作為股份持有者的股權證明和分紅依據。
第三章 社員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社員應遵紀守法,遵守村規民約,有良好的文明道德形象。
第十五條 本社社員享有的權力:
(1)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對本社生產、經營、管理、財務等有知情權、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3)出席股東代表大會并按章程規定行使表決權;
(4)依照章程規定獲取股利;
(5)合作社終止后,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份額;
(6)合作社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 社員承擔下列義務
(1)遵守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2)按規定入社社員必須自愿流轉土地給合作社,以其入股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分擔經營風險;
(3)執行社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董事會的各項規定,維護本社形象,積極為本社的發展盡職,不做任何有損本社利益的活動;
(4)參加合作社組織的各項社會公益活動;
(5)社員不得隨便抽回入股土地;入股協議到期后,退股土地必須服從統一規劃與調整;
(6)合作社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組織和機構
第十七條 本社實行社員代表大會制度,社員代表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關。本屆社員代表共設30名,社員代表以村民小組為單位,由擁有土地承包權入股的農戶直接選舉產生,村委會定工干部為當然社員代表,社員代表每屆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社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例會,遇特殊情況或半數股東代表提議,可以召開社員代表臨時會議,合作社的經營方針、重大經營決策、年度計劃及其執行情況、財務預決算和年終分配方案,都需經社員代表大會審議,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
第十八條 董事會是合作社的經營決策機構,對股東代表大會負責。董事會成員由社員代表大會從社員代表中選舉產生,董事會由5人組成,設董事長一名,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村委會定工干部為董事會的當然董事,董事長由村書記兼任。
第十九條 董事會的職權
(1)執行股東代表大會的決議。審議和實施合作社發展計劃和年度經營計劃,審定合作社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和財務報告。
(2)健全各項經營管理制度,堅持實行社務公開和民主管理,確保集體資產保值增值。
(3)審議董事長關于經營情況和經濟效益的報告。
(4)任免和確定管理人員的勞動工資、生活福利等實施原則。
(5)制定合作社利潤分配方案,決定收益紅利分配方案。
(6)決定合作社內部經營管理機構的設置。提出合作社章程的修改。
(7)股東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 本社設立監事會,監事會成員由9人組成,監事長一名。監事會由社員代表大會從社員代表中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村干部不得擔任監事會成員。監事會人員和董事會成員不得相互兼任。其主要職責是:列席參加董事會,檢查監督合作社的經營和財務活動,檢查監督集體資產不受損失,檢查監督董事會的經營活動,保護社員合法的權益。
第二十一條 董事長為本社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財務制度和收益分配
第二十二條 堅持股權平等,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積累共有的原則。
第二十三條 按照現行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制度,建立規范的合作社會計制度,實行財務公開。貫徹勤務儉辦社,民主理財的方針,開支要有預算,嚴格審批制度,正確處理積累和分配的關系,嚴格控制非生產性開支,杜絕鋪張浪費。
第二十四條 合作社的收益來源于土的出租收入,支出主要有本社在組織管理中應承擔的水電費、排澇費、機房、配電箱、線路等維護費和溝渠、旱洞、閘門等整修維護費用。本社的`可分配收益是本社的總收入減去總支出的余額,按照股份比例分配給入社社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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