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全文
為了加強北京市建筑市場的管理,制定了《北京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下面是詳細內容。
《北京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建筑市場的管理,規范建筑市場行為,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障建筑市場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土木建筑、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和建筑裝飾裝修等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的發包和承包,以及有關中介服務活動的單位、個人,均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是本市建筑市場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市場的管理工作。
市城鄉規劃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規劃委)是本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負責本市建筑市場中的勘察、設計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計劃、勞動、規劃、物價、環保、技術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建筑市場進行管理。
第四條 本市建筑市場應遵循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原則。各方當事人應當依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本市的法規進行公開、公平的競爭。
第五條 本市實行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制度,推行建設工程監理制度。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建筑市場活動中不得偽造、涂改、出借、轉讓、出賣有關的圖簽、圖章和證照。
第二章 工程發包
第七條 建設工程的立項批準后,建設單位應當到市建委或者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報建手續。未報建的建設工程不得發包。
第八條 建設單位負責工程項目發包工作的,應當具有與工程項目性質、規模相適應的工程經濟技術管理人員,并報市建委或者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建設單位不具備前款規定的工程項目發包能力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機構代理工程項目的發包工作。
第九條 建設單位或者建設單位的代理機構(以下統稱發包單位),可以將工程的勘察、設計、 施工發包給一個工程總包單位,也可以將勘察、設計、施工或者群體工程中的單體工程分別發包給不同的總包單位。但不得將單體工程的設計分解發包給不同的承包單位,也不得將單體工程的施工分解發包給不同的承包單位。
實行總包的工程,發包單位不得指定分包單位。
第十條 發包單位應當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發包給具備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發包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進行招標。
建設工程招標由發包單位主持,并接受招投標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招標應當以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為主的方式進行。建設工程的議標須經招投標管理機構批準,參加議標的投標單位不得少于兩個。
第十三條 發包單位應當按照本市的有關規定將招標文件和標底報招投標管理機構審定。標底在開標前必須保密,不得泄露。
第十四條 發包單位不得單方面指定建筑材料、構配件和機械設備的生產廠或者供應單位,但特殊材料和具有特殊要求的設備除外。
設計單位在設計中對選用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和機械設備,應當注明規格、型號、性能、色澤等,并提出質量要求,但不得指定生產廠或者供應單位。
第十五條 發包單位必須按照規定在開工前向市建委或者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建設工程開工證。
第三章 工程承包
第十六條 本市工程總包企業、施工企業、勘察、設計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必須持有國家或者本市頒發的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
第十七條 中央各部門、軍隊系統所屬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承包建設工程,必須持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到市規劃委或者市建委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八條 外省市建筑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承包、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提供勞務,必須持企業所在地縣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及企業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和開戶銀行資信證明等證件,到市建委辦理審批手續。
外省市勘察、設計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接受工程勘察、設計任務后,必須持勘察、設計資質證書和收費證書、營業執照等到市規劃委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九條 港、澳、臺地區的施工企業或者外國的施工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承包工程,必須向市建委申請資質審查,并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
港、澳、臺地區的設計機構或者外國設計機構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承接工程設計,必須與本市行政區域內具有相應等級的設計單位合作設計,并到市規劃委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條 承包單位必須按照其資質等級和核準的業務范圍承包工程,不得超越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承包工程。
第二十一條 工程總包單位對發包單位負責,對總包工程的全過程進行管理。工程總包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將所承包的工程轉包給其他單位,但可以將部分工程分別發包給分包單位。
分包單位對工程總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不得將分包的工程再分包或者轉包給其他單位。
第二十二條 水、電、氣、熱、消防等專業企業,應當通過公平競爭承接專業任務。專業工程的設計、施工進度,應當服從總包單位施工部署的要求。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交付驗收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經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合驗,確認已完成設計和合同規定的各項內容,達到規定的竣工條件;
(二)經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核定工程質量符合要求,并取得建設工程質量合格證書;
(三)具有完整的工程技術資料和經濟資料,并按期交付竣工圖;
(四)已簽訂建設工程保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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