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辦中小學共同理事會章程范本
不少公辦中小學都會共同建立一個理事會,那么下面是CN人才網小編特地為大家整理收集的公辦中小學共同理事會章程范本,供大家閱讀與參考。
公辦中小學共同理事會章程范本
(適用于多所試點學校共建一個理事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創新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建設形式,根據《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教師法》《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區域內多所學校(以下簡稱試點學校)包括×××、×××、×××、×××和×××。
第三條 ×××區域內多所學校共同理事會(以下簡稱共同理事會)是試點學校決策機構,負責確定試點學校的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行使試點學校重大事項議事權和決策權。
第四條 試點學校經費來源是財政經費。
第五條 試點學校的舉辦者是×××人民政府,由×××教育行政部門管理。
第六條 試點學校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第二章 學校辦學宗旨和業務范圍
第七條 試點學校的辦學宗旨是全面貫徹執行黨的國家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八條 試點學校的業務范圍:實施××階段義務教育。
第三章 教育行政部門權利和學校的權利與義務
第九條 教育行政部門行使下列權利:
(一)提出試點學校的業務范圍;
(二)組建第一屆共同理事會和監事會;
(三)向共同理事會委派相關理事和監事;
(四)提名共同理事會的理事長和監事會主席;聘任共同理事會理事、副理事長、監事會監事、監事會主席;
(五)批準共同理事會工作報告;
(六)安排校長、教師交流輪崗;
(七)監督學校運行;
(八)審核共同理事會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九)支持共同理事會依法履行職責;
(十)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舉辦者職責。
第十條 試點學校行使下列權利:
(一)根據國家教育行政部門、省、市、縣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和要求,依法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和其他業務活動;
(二)按照有關規定使用和管理法人財產;
(三)舉辦者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試點學校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在核準登記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提供優質的教育基本公共服務;
(二)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課程標準、課程方案和管理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共同理事會
第一節 組織架構
第十二條 共同理事會下設秘書處、發展規劃委員會和考核委員會,各委員會就共同理事會決策事項提供專項決策意見和建議。共同理事會決議實施過程中,各專門委員會負責進行跟蹤檢查或提出質詢,并將情況反饋共同理事會。
第二節 宗旨和職權
第十三條 共同理事會的宗旨:為建設現代學校制度和促進學生健康成長提供服務保障。
第十四條 共同理事會行使的職權:
(一)審議共同理事會章程和提出章程修改意見;
(二)審議試點學校業務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以及重大業務活動計劃;
(三)審議試點學校主要管理制度、激勵約束制度及崗位績效工資制度;
(四)提名和聘任試點學校校長和副校長;并根據校長的提名,考察和聘任試點學校中層干部;
(五)審議使用空編招聘教師計劃、方案,自行設置招聘崗位條件;
(六)自行按有關規定設置試點學校教師崗位;
(七)審議聘任或解聘教師及工作人員計劃、方案;
(八)審議試點學校財務預算和決算的編制計劃;
(九)監督試點學校管理層執行共同理事會決議;
(十)審議試點學校管理層工作報告;
(十一)考評試點學校管理層人員績效;
(十二)審議試點學校單獨或共同提交的均衡配置(或調配)教師方案;
(十三)共同理事會屆滿前三個月內按規定程序組建下一屆理事會;
(十四)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共同理事會每學期向×××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一次工作。
第三節 組成與產生
第十五條 共同理事會由教育行政部門代表、試點學校黨組織代表、試點學校代表、教育界專家學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熱心教育事業社會人士代表和學生家長代表組成,每屆任期5年。
第十六條 共同理事會理事產生方式有四種:1.當然理事;2.委派;3.推選或推薦;4.公開招募。
第十七條 共同理事會設理事 名,其來源、名額以及產生方式為:
(一)×××主管教育行政部門代表2名:由縣教育行政部門委派;
(二)黨組織代表1名和試點學校代表 名:黨組織負責人和各學校擬任行政負責人為當然理事;學校代表由各學校提名,學校教代會推選產生;
(三)教育界的專家學者2名:由教育界知名人士擔任。由×××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共同醞釀,從符合條件的人選中推薦產生;
(四)人大代表1名:由熱心教育事業、熟悉教育教學規律的人大代表擔任,由縣人大推薦產生;
(五)政協委員1名:由熱心教育事業、熟悉教育教學規律的政協委員擔任,由縣政協推薦產生;
(六)家長代表4名:面向學區內在讀學生家長公開招募產生,各學校家長委員會可推薦人選參與公開招募,由家委會聯合選舉產生;
(七)熱心教育事業社會人士代表3名:面向社會公開招募由×××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共同醞釀產生。
第四節 理事
第十八條 理事每屆任期與共同理事會每屆任期相同,任期5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由×××教育行政部門聘任并報×××機構編制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理事的任職資格: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熱心教育事業,具有社會責任心及良好個人誠信,能自覺維護試點學校教育教學的權益和社會聲譽;
(三)在所屬領域擁有較高的資歷和聲望,能客觀、獨立地表達專業意見;
(四)身體健康,具備擔任理事所需的相關知識和技能;
(五)未受任何刑事處罰;
(六)符合事業單位舉辦主體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條 理事的權利:
(一)出席共同理事會會議及有關活動,享有知情權、發言權、提議權、表決權等;
(二)對管理層執行共同理事會決議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共同理事會章程或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定期向委派或推選單位報告履行職責情況;
(四)提議召開臨時共同理事會會議;
(五)提名理事長和副理事長;
(六)向共同理事會提出議案。
第二十一條 理事的義務:
(一)遵守共同理事會章程及有關規定;
(二)執行共同理事會會議的決議;
(三)不得通過共同理事會任職獲取任何非法利益;不擅自公開涉密信息;
(四)審議有關議案可能會產生與自身相關利益沖突時,應主動申請回避;
(五)共同理事會規定的其他相關義務。
第二十二條 理事空缺時,按原產生方式及程序填補缺額,新任理事完成當屆余下任期。
第二十三條 理事可以在任期內提出辭職。辭職應向共同理事會遞交書面報告,委派產生的理事辭職須經委派方同意,經共同理事會表決通過后,理事資格方可終止,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履行解聘手續。
第二十四條 理事推選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換理事的,經共同理事會表決通過后,按理事原產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換。
第二十五條 理事發生以下情形的,共同理事會應按程序終止其理事資格:
(一)無正當理由連續三次以上不參加共同理事會會議;
(二)因本人身體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繼續履行理事職責的;
(三)違反法律法規,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理事如沒有合適理由,疏于履行理事職責,未能盡到理事應盡義務的,給予不良評價的。
第二十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設立專項資金,由試點學校管理,對于理事因履職產生的交通、食宿等費用,給予適當補助。
第五節 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第二十七條 共同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2名,每屆任期5年。理事長由×××教育行政部門或理事提名,經共同理事會選舉產生后,由×××教育行政部門報請縣人民政府聘任,副理事長由理事提名,經共同理事會選舉產生后,由縣教育行政部門聘任。試點學校校長不擔任理事長。
第二十八條 理事長除享有理事權利外,還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共同理事會會議;
(二)當共同理事會會議的表決票數相同時,有權投決定票;
(三)簽署共同理事會重要文件;
(四)督促、檢查共同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五)共同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開展工作,在理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一名副理事長代為履行相關職責。
第三十條 秘書處設秘書長1人,由共同理事會1名理事兼任,由理事長提名,縣教育行政部門聘任,每屆任期5年。秘書長負責籌備理事會會議、辦理理事會日常事務,及時總結理事會工作,與理事日常聯絡、溝通信息,掌握理事會工作情況,列席多所學校辦公會,提供各校長辦公會議紀要,定期向理事長匯報理事會工作。
第六節 共同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一條 共同理事會每年定期召開2—4次會議,臨時會議可由理事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監事會提議召開。共同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二條 共同理事會會議程序:
(一)提議召開共同理事會會議,并確定會議議題;
(二)提前五天以上將會議議題和相關資料提供給所有理事;
(三)就會議議題進行討論;
(四)表決并形成共同理事會決議;
(五)制作會議紀要。
第三十三條 共同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
第三十四條 因特殊原因確實無法出席共同理事會會議的理事,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理事代為表決。
第三十五條 共同理事會會議采取投票表決制,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決權,共同理事會決議一般事項須經全部理事的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涉及重大事項須經共同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過。
第三十六條 共同理事會會議應當有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理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共同理事會會議記錄應當作為重要檔案妥善保存。
第三十七條 共同理事會會議記錄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出席共同理事會會議的理事人員,列席人員,缺席人員及事由;
(二)召開會議的日期、地點;
(三)會議主要議題及議程;
(四)各位理事的發言要點;
(五)提交表決事項的表決結果;
(六)共同理事會認為應當載入會議記錄的其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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