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小餐飲管理辦法》全文
各設區市、省直管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委),局機關各處室、直屬單位:
《陜西省小餐飲管理辦法》已經局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陜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5 年12 月 4 日
陜西省小餐飲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小餐飲經營行為,加強監督管理,維持正常的餐飲經營秩序,保障消費者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和《陜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及攤販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小餐飲,是指有固定經營門店,從業人員少、條件簡單,從事餐飲服務的小餐館、小吃店、小飲品店等個體經營者。經營面積在 50平方米 以上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小餐飲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及有關要求從事小餐飲經營活動,對其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四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小餐飲經營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依法向有關部門了解小餐飲食品安全信息,對小餐飲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五條 鼓勵小餐飲經營集中區域以市場管理委員會、行業協會等形式加強自律,引導小餐飲經營者依法經營,加強行業自律,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
第二章 許可管理
第六條 小餐飲實行許可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小餐飲經營許可證》。
第七條 《小餐飲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名稱、負責人、經營場所、經營范圍、經營類型、許可證號、日常監管管理機構、日常監督管理人員、投訴舉報電話、發證機關(加蓋公章)、簽發人、發證日期、有效期限等內容。
許可證號格式為:陜小餐證字+4位年份數+6位行政區域代碼+4位行政區域發證順序編號。
對加工經營場所面積≤20㎡的小餐飲,應在《小餐飲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欄中嚴格控制加工經營項目。
第八條 《小餐飲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2年。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式樣,并印制。
第九條 從事小餐飲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依法辦理工商注冊登記,并取得小餐飲經營許可證:
(一)有固定、合法的經營場所,經營場所遠離污染源,并設置在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的影響范圍之外;
(二)加工經營場所內應當保持清潔,不得圈養、宰殺活的禽畜類動物;
(三)廚房各功能區布局合理,粗加工、烹飪、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輔料貯存區域等場所分區明確,防止食品存放、操作產生交叉污染;
(四)操作間與就餐場所、衛生間有效隔離;
(五)配備有效的冷藏、洗滌、消毒、排煙凈化、防蠅、防塵、防鼠設施,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廢棄物)的容器或者設施;
(六)無專用餐飲具清洗消毒設施的,應當使用符合規定的一次性餐飲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飲具。
第十條 從事小餐飲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縣(市、區)食品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并提供原件進行對照;
(三)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
(四)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五)餐飲服務場所平面圖及其所有權使用證明和設備布局、衛生設施等示意圖;
(六)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第十一條 申請人提交的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應當包括:
(一)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二)食品采購索證索票,進貨查驗和臺賬記錄制度;
(三)食品添加劑管理制度;
(四)餐飲具、工具清洗消毒制度;
(五)加工制作場所環境及設施設備衛生管理制度;
(六)食品安全事故處置預案。
第十二條 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完整,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三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行政許可法》,對申請人提出的小餐飲經營許可申請分別做出以下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小餐飲經營許可,或者依法不屬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接收申請的原因;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人應當對更正內容簽章確認;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事項屬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做出受理決定。
第十四條 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后,應當審核申請人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提交的相關資料。
第十五條 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做出受理決定后五個工作日內,應當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條件的,在十個工作日內頒發《小餐飲經營許可證》,并以書面形式告知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對于已辦結的小餐飲經營許可事項,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有關許可材料及時歸檔。
第十七條 小餐飲經營許可的名稱、負責人、地址門牌號(實際經營場所未改變)、經營范圍等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向原許可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未經批準不得變更。原發證部門應當以申請變更內容為重點進行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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