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事業單位帶薪年休假新規定
為了規范機關、事業單位實施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制度,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如下是2016年事業單位帶薪年休假政策全文,歡迎閱讀!
1、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1年、滿10年、滿20年后,從下月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
2、國家規定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的假期,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3、依法應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單位應當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數少于年休假天數的,所在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其年休假天數。
4、工作人員因承擔野外地質勘查、野外測繪、遠洋科學考察、極地科學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務,所在單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5、機關、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員休年休假,應當征求工作人員本人的意見。
機關、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工作人員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對其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支付標準是:每應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員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工作人員年休假工資報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收入外,其余部分應當由所在單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經費按現行經費渠道解決。實行工資統發的單位,應當納入工資統發。
回顧:2015年事業單位帶薪年休假制度
關于我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落實帶薪年休假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
金壇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壇人社發〔2015〕 10 號
各鎮人民政府,經濟開發區、茅山旅游度假區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市各部委辦局、市直屬事業單位: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國務院第514號令)、《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人事部第9號令)和《關于我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落實帶薪年休假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常人社發〔2014〕228號)精神,為全面落實好我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制度,經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就相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年休假管理原則
1、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體現了黨和政府對廣大職工身心健康的關心和重視,是進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完善落實社會福利保障制度的重要措施。各單位要加強領導,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切實保障工作人員正常的休假權利,并根據全年工作計劃,采取有效措施統籌安排工作人員進行年休假。各級領導干部要帶頭執行年休假制度。
2、各單位組織人事部門是實施帶薪年休假制度的具體組織者,要根據年度工作安排,合理制定工作人員年休假計劃,建立年休假登記管理臺帳,做到合理安排,分批實施,確保應休盡休。
3、工作人員應于每年年初提出本人年度休假計劃,經所在部門核準并報分管領導審批后交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備案。因故不能按原計劃休假的,本人應向單位提出申請,及時調整年休假計劃安排。
二、年休假安排程序和規定
1、每年年初職工本人提出本年度休假申請。
2、單位組織人事部門根據個人申請和單位年度工作安排,制定工作人員年休假計劃。
3、工作人員因故不能按原計劃休假的,本人向單位提出調整申請,單位及時調整年休假計劃。
4、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原則上不跨年度安排。
5、對因工作需要不能按計劃安排工作人員年休假的,按規定需支付工作人員年休假工資報酬。該類人員確定后,應在單位內部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內容:工作人員姓名、應休年休假天數、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
6、當年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支付,由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在下年度第一季度造冊、主要領導審查、主管部門審核,分別報人社部門審批、財政部門備案。
三、年休假天數的計算
1。工作人員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2。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3。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四、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支付標準
每應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應休年休假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員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均應按規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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