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全文
為規范和加強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制定了《河南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下面是辦法的詳細內容。
《河南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河南省預算監督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為適應經濟社會改革和發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務或實現特定事業發展目標,經省政府批準,由省級財政在一定時期安排,具有專門用途的資金,以及中央對我省專項轉移支付資金。不含行政事業單位工資福利等人員經費、公用經費和專項業務費等維持機構運轉支出,一次性補助支出、具有公用支出性質的專項支出,以及省對市縣財力性轉移支付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設立、調整、撤銷、預算編制、執行、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等適用本辦法。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 設立、調整和撤銷
第四條 專項資金應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省有關規定或實際需要設立,體現統籌安排、分口切塊管理,不得增設與現有專項資金使用方向、用途相同或相近的專項資金。屬于市縣支出責任的事項,省級原則上不安排專項資金。
第五條 設立專項資金,應由業務主管部門向省政府提出申請,省政府批轉財政部門審核提出意見后報省政府批準;或由財政部門直接提出申請報省政府批準。各部門代擬地方性法規、規章或起草規范性文件,原則上不得要求設立專項資金,確需設立的可由業務主管部門向省政府提出申請。
第六條 申請設立專項資金,應提供設立背景、政策依據、績效目標、可行性研究報告,明確執行期限和資金規模建議。財政部門會同業務主管部門對專項資金設立的必要性、可行性、績效目標和資金規模組織論證;必要時,可通過組織聽證等方式聽取公眾意見。
第七條 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辦法明確要求省級財政按比例或額度配套的,由財政部門審核,按規定安排省級配套資金;數額較大的項目報省政府批準。
第八條 專項資金執行期限原則上不超過5年,期滿撤銷。確需延長的,由業務主管部門向省政府提出申請,省政府批轉財政部門審核提出意見后報省政府批準。
第九條 專項資金經批準設立后,財政部門應會同業務主管部門制定具體資金管理辦法,包括資金使用范圍、績效目標、部門管理職責、執行期限、分配辦法、資金撥付、監督檢查、責任追究等內容。必要時可由業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項目管理辦法,包括申報程序、評審程序、分配程序、監督檢查、責任追究等。
第十條 專項資金在執行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商業務主管部門報請省政府調整或撤銷。
(一)根據經濟社會事業發展的目標任務和全省工作重點,需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方向、用途和使用范圍進行調整的;
(二)執行期間需增加資金規模且數額較大的;
(三)對使用方向和用途相同或相近的專項資金,需要歸并整合、統籌安排的;
(四)專項任務已完成或中止,以及管理使用中出現嚴重違法違規問題,需要撤銷的;
(五)根據績效考評結果,需調整或撤銷的;
(六)其他需要調整或撤銷的情形。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實行目錄管理。財政部門每年年底編制下一年度專項資金目錄,報省政府批準。預算執行中原則上不新設專項資金。
第三章 預算編制和執行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預算編制應體現綜合預算、突出重點、量力而行、講求績效、實事求是的要求,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及相關專業規劃、政策要求、客觀因素等編制。
第十三條 業務主管部門根據年度工作重點,在清理整合現有專項資金的基礎上,提出專項資金預算安排建議。財政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重點、績效考評結果和財力可能,提出專項資金預算審核意見和統籌使用計劃,報省政府批準。
第十四條 年初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除國家政策調整、年初預算留有缺口或發生突發事件外,執行中不調增資金規模。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應嚴格按具體管理辦法分配使用,堅持“先定辦法、再分資金”。涉及補助個人的專項資金,應建立健全發放手續,實行公示制度,做到公開、公正、透明。
第十六條 業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共同管理的專項資金,由業務主管部門根據具體管理辦法,組織項目申報和評審,提出分配方案,會同相關部門按規定程序報批,財政部門負責監督具體管理辦法執行情況和下達資金。財政部門負責管理的專項資金,由財政部門提出分配方案,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后按規定程序報批。專項資金安排中屬于政府投資公共投資項目的,應由投資主管部門下達投資計劃。
各部門不得從專項資金中安排工作經費。除國家有明確規定外,項目實施單位原則上不得從專項資金中計提項目管理費。專項資金項目管理所需經費納入部門預算。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的分配方式,應根據資金使用效益和實際管理需要,由業務主管部門商財政部門確定。對普惠性專項資金,實行因素法分配;對以區域為主實施的競爭性項目,通過競爭性分配擇優確定實施主體;確需核定到具體項目的,實行項目法分配。逐步形成以因素法分配為主、競爭性分配為輔、項目法分配為補充的分配格局。
第十八條 專項資金采用因素法分配的,應選取直接相關、數值客觀的因素,合理確定權重,設計科學規范的分配公式,必要時征求市縣及相關部門的意見。
第十九條 專項資金實行競爭性分配的,應事前明確準入條件,通過發布公告、公開答辯、專家評審、集體研究、部門會商等程序從申報項目或區域中擇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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