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種植專業合作社章程樣本
為保護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一般專業合作社都會制定章程,下面是小編精心為大家整理收集的糧食種植專業合作社章程樣本,供大家閱讀與參考。
糧食種植專業合作社章程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依法為成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
第三條 本社及全體成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
第四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二章 名稱和辦公場所
第五條 本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本社)由xxx、xxx、xxx、xxx,xxx等發起設立。成員出資總額500萬元,本社法定代表人:xxx。
第六條 本社辦公場所在xxx村鎮xxx村郵政編碼:2xxxx7
第三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社業務范圍: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為成員提供糧食生產資料購買、糧食種植銷售、加工、運輸、糧食種植及提供與糧食有關的技術信息服務等。
第四章 成員資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第八條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本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能夠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承認并遵守本章程,履行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以成為合作社的成員。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本社。
第九條 本社成員中,農民成員至少占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成員總數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個企、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成員;成員總數超過二十人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
第十條 凡符合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向本社理事長提交局面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審查并表決通過的,即可成為本社成員。
第十一條 本社成員的權利:
1.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章程規定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3.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余;
4.查閱本社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5.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6.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7.自由提出退社聲明,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社;
8.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占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百分之四十以上或者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占本社總交易量(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在本社如重大財產處置、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事項)等事項決策方面,最多享有一票的附加表決權。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的附加表決權數,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第十三條 本社成員的義務:
1.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的決議;
2.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3.按照章程規定與本社進行交易,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4.維護本事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
5.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6.按照章程規定承擔虧損;
7.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1.主動要求退社的;
2.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3.成員死亡的;
4.團體成員破產或解散的;
5.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條 成員要求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長提出局面聲明,方可辦理退社手續;其中,團體成員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于該會計年度結束時終止。資格終止的成員須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成員資格終止的,在該會計年度決算后三個月內,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社經營盈余,按照本章程規定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如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攤的虧損金額。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業務合同應當繼續履行。退社時與本社另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
第十六條 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規定的條件的,在一個月內提出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后辦理入社手續,并承繼被繼承人與本社的債權債務。否則,按照章程的規定辦理退社手續。
第十七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1.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2.經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3.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社對被除名成員,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次額和公積金份額,結清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項被除名的,須對本社作出相應賠償。
第五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 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2.選舉和罷免理事長;
3.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4.決定成員出資標準及增加或者減少出資;
5.審議本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6.審議批準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8.審議批準理事長提交的年度業務報告;
9.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10.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作出決議;
11.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報酬和任期;
12.聽取理事長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13.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本社設立理事會,對大會成員負責,由xxx、xxx、xxx、xxx、陳杜江、王運軍、阮云鑼,共7名;組成,設理事長1人。理事會成員任期2年。本社成員超過一百五十人時,每三十名成員選舉產生一名成員代表,組成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履行成員大會的全部等職權。成員代表任期2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 本社設監事會,由陳廣付、xxx、吳景富,吳愛國,崔后平,共5名。監事組成,監事會成員任期2年。
第二十一條 本社每年召開一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體成員通報會議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1.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2.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理事長不能履行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召集臨時成員大會的由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推舉一名成員主持召開。
第二十二條 成員大會須有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只能代理一名成員表決。成員大會選舉或者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改變成員出資標準,增加或者減少成員出資,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成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其受成員書面委托的意見及表決權數,在成員代表大會上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2.制訂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3.制定年度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4.組織開發成員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5.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險本社的財產安全;
6.接受、答復、處理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7.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8.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9.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本社理事長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2.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
3.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4.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理事長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第1項至第4項規定所得的收入,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須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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