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機專業合作社示范章程范本
如何制定農機專業合作社示范章程?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農機專業合作社示范章程范本,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農機專業合作社示范章程范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章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由 等 人發起,于 年 月 日召開設立大會成立。
本社定名為 ,成員出資總額 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
本社住所: ,郵政編碼: 。
第三條 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余主要按照成員出資比例、作業量或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 本社以從事農業生產和各類農機作業服務的農民為主體,主要業務內容是:組織機械化生產、收割和農產品初加工,提供信息、技術、維修、培訓、咨詢等服務[注: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主要業務內容填寫]。
第五條 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它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的出資、作業量或交易量(額)依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國家財政補助、他人捐贈所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作為可分配盈余依據之一。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賬戶,主要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以及該成員在本社的作業量或交易量(額)。
本社成員以其個人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七條 本社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接受 縣(市、旗、區)農機主管部門的技術指導和協調,組織實施國家支持的農業和農村經濟建設項目;興辦與本社相關的經濟實體,以本社全部資產承擔責任。
第二章 成 員
第八條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從事機械化生產作業等生產經營,能夠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務,承認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可申請成為本社成員。本社吸收從事與本社業務直接有關的企業、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為團體成員。本社成員中,農民身份成員至少占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第九條 凡符合前款規定,向本社提交書面申請,并按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經本社理事會審核并討論通過,即成為本社成員。
第十條 本社成員的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下同),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章程規定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種經濟、技術、信息服務和本社生產經營設施;
(三)利用本社購買物資和銷售產品;
(四)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余;
(五)查閱本社章程、成員名冊、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報告和會計賬薄;
(六)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進行監督;
(七)建議召開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八)自由提出退社聲明,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社。
第十一條 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戶)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占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百分之 以上或者與本社作業量或業務交易量(額)百分之 以上的成員,在本社重大財產處置、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等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決策方面,最多享有 票的附加表決權。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得超過本社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附加表決權總票數應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第十二條 本社成員應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社活動,支持理事會、監事會(執行監事)履行職責;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本社的`設施,保護本社成員的共有財產;
(五)接受本社技術指導,按照規定的質量標準從事生產和服務,履行簽訂的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共同發展本社生產;
(六)不得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七)按規定承擔虧損。
第十三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主動要求退社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四條 個人成員退出本社須在財務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團體成員退出本社須在財務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經理事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方可退出。其成員資格于該財務年度結束時終止。資格終止的成員須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成員資格終止的,在該會計年度 月內(不應超過三個月),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社經營盈余,按照本章程規定向其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如本社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攤的虧損金額。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訂立的業務合同應繼續履行。
第十五條 成員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規定條件的,在 個月內提出入社申請,經理事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辦理入社手續,并繼承被繼承人與本社的債權和債務。否則,按照第十四條的規定辦理退社手續。
第十六條 成員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及其債權、債務可以一并轉讓給本社成員,不得轉讓給非成員。
第十七條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由理事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三)成員共同議決的其它情形。
取消成員資格,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或成員(代表)出席,并有出席會議的半數以上的票數通過,方能生效,并按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辦理退社手續。因前款第二項被除名的,須對本社作出相應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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