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清潔、優美的城市環境,制定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清潔、優美的城市環境,保障市民身體健康,促進城市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設市的城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專業管理和群眾管理相結合、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建設、規劃、市政、房地產、工商、衛生、園林、環境保護、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五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發展循環經濟,實現資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環使用,實行垃圾的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加強綜合治理和監督檢查,促進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的發展。
第六條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推廣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先進技術,推行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社會化、市場化、產業化,提高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水平。
第七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障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履行職責,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法律、法規宣傳,提高公民的環境衛生意識,教育公民養成良好的文明衛生習慣。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享有良好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權利;同時有維護市容整潔、保持環境衛生的義務,并有權對破壞市容和環境衛生與損壞環境衛生設施的行為進行制止或者舉報。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市容管理
第九條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具體情況,制定嚴于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
第十條城市中的照明、給排水、供氣、供熱、道路交通、通訊、園林綠化、城市雕塑、防洪、防震等市政公用設施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其管理者應當加強維護管理,保持設施的整潔、完好。
第十一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在主要街道和景觀區域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上科學設置景觀燈光設施。景觀燈光設施的管理者應當保持景觀燈光設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二條城市街道兩側的建筑物,應當保持外型完好、整潔、美觀。
城市人民政府鼓勵在主要街道臨街建筑物的陽臺和平臺上種花、種草或者進行裝飾美化,禁止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并保證行人安全。搭建或者封閉對建筑立面造成影響的露臺、陽臺等,應當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
第十三條在城市建筑物上安裝空調室外機、排氣扇(管)、防盜窗(網)、遮陽篷、太陽能熱水器等,應當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空調室外機的冷卻水應當引入室內或者下水道,不得隨意排放。
第十四條在城市中設置戶外廣告牌、標語牌、畫廊、櫥窗、招牌、指示牌等,應當內容健康、外型美觀、整潔堅固。凡色彩剝蝕、陳舊、危及公共安全的,所有者或管理者應及時整修、加固或拆除。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應當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省人民政府有關戶外廣告監督管理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
在城市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等,應當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零星張貼宣傳品的,應當將宣傳品張貼在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設置或者指定的公共張貼欄中。
第十六條城市主要街道兩側的建筑物前,由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選用透景、半透景的柵欄或者綠籬、花壇(池)、草坪等作為分界,對現有封閉式圍墻,應逐步予以改造。不易綠化的裸露地面應平整鋪設行道磚。
臨街樹木、綠籬、花壇(池)、草坪等,應當保持整潔、美觀。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業留下的渣土、枝葉等,管理者或者作業者應當及時清除。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圍內和公共場地開辦集貿市場、擺攤設點、出店經營、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確需臨時擺攤設點、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必須征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再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八條城市的工程施工現場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在批準的占地范圍內封閉作業;(二)渣土及時清運,保持整潔;(三)駛離工地的車輛保持清潔;?ㄋ模┦┕び盟?湊展娑ㄅ歐牛?壞猛廡刮廴韭訪媯唬ㄎ澹┝俳止さ刂芪?柚冒踩?だ負臀П紊枋?唬??┩9こ〉丶笆閉?聿⒆鞅匾?母哺牽唬ㄆ擼┕こ炭⒐ず螅?笆鼻謇硨推秸?〉兀唬ò耍┕さ氐某?俊⒉匏??銜郎??蟆?
第十九條在城市市區行駛的交通運輸工具,應當保持外型完好、整潔,運輸的液體、散裝貨物及垃圾,應當密封、包扎、覆蓋,避免泄漏、遺撒。
第三章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條城市中的環境衛生,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環境衛生標準。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具體情況,制定嚴于國家規定的城市環境衛生標準。
第二十一條城市中的環境衛生,按照下列規定實行分工負責:(一)城市街道、廣場、橋梁和公共水域,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清掃保潔;
(二)居住區,實施物業管理的,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清掃保潔;未實施物業管理的,由街道辦事處或者原產權單位負責組織清掃保潔;(三)機場、車站、碼頭、停車場、公園、旅游景點、文化體育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和公共綠地,由管理者或者經營者負責組織清掃保潔;
(四)集貿市場(含早市、夜市)和各類專業市場,由產權單位或者經營者負責組織清掃保潔;
(五)各類攤點、售貨亭、電話亭等,由經營者負責清掃保潔;(六)建筑工地由施工單位負責清掃保潔;
(七)城市港口客貨碼頭作業范圍內的水面,由港口客貨碼頭經營者責成作業者負責清理保潔;
(八)穿越城市的鐵路、公路及其沿線,由產權單位或者經營者負責組織清掃保潔;
(九)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負責其內部區域和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劃分的衛生責任區的清掃保潔。
環境衛生責任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有關場所進行定期消毒,保證有關場所室內空氣衛生質量。
第二十二條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與責任單位簽訂責任書,明確管理內容和范圍,并監督實施。責任單位應當按照責任書的規定,做好規定范圍內的環境衛生工作。
第二十三條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委托有關單位和個人負責公共廁所的保潔和管理,有關單位和個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廁所的保潔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保持公共環境衛生,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在公共場所隨地吐痰、便溺,不得亂扔果皮、煙頭、紙屑等廢棄物,不得焚燒垃圾;
(二)不得違反規定傾倒生活廢棄物或污水;(三)禁止送殯者沿途鳴放鞭炮或者丟撒冥紙;(四)不得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經營機動車輛修理、清洗業務;
(五)不得在街巷和居住區從事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類、水產品等影響公共環境衛生的經營活動。
第二十五條城市環境衛生的清掃時間、保潔標準和城市生活廢棄物的傾倒地點、方式,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因工程施工等原因產生的渣土、棄土、棄料等廢棄物,需要運輸、處理的,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線路和要求,清運到指定的場所處理。
第二十六條城市生活廢棄物實行袋裝,并放置在指定地點。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推廣使用可降解垃圾袋。
城市生活廢棄物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清運到指定的場所,做到日產日清,并逐步做到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對城市居民傾倒的生活廢棄物,可以收取處理費,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城市生活廢棄物應當逐步做到分類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理。
第二十七條科研單位、醫院、療養院、屠宰場、肉類加工廠、生物制品廠等產生的帶有病毒、病菌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廢棄物以及含放射性物質的廢棄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不得將其混入城市生活廢棄物或者任意堆放、傾倒。
第二十八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發展煤氣、液化氣和其他清潔能源,改變燃料結構;鼓勵和扶持凈菜生產加工企業,組織凈菜進城,減少城市生活廢棄物。
第二十九條城市市區內,禁止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禽家畜。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家禽家畜的,應當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飼養寵物不得影響環境衛生,對寵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產生的糞便應當即時自行清除。
第三十條鼓勵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興辦市容環境衛生服務企業:
(一)有固定的、符合工作條件的場所;
(二)有相應的從事城市生活廢棄物清掃、運輸和無害化處理以及防治環境污染等工作的設備、設施;
(三)有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資金;(四)有相應資格的專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五)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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