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2001年11月14日上海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根據2003年4月24日上海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于修改〈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9年2月24日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維護城市整潔、優美,保障市民身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鎮以及獨立工業區、經濟開發區等城市化地區。
第三條本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主管本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轄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所轄區域內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對本區域范圍內的市容環境衛生工作進行協調、監督和檢查,督促單位和個人履行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義務。
市和區(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以下簡稱城管執法部門)依法對本條例規定的市容環境衛生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本市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本市提倡和鼓勵居民委員會組織居民制定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公約,動員居民積極參加市容環境衛生治理活動,創建整潔、優美、文明的環境。
第五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完善市容環境衛生設施,提供市容環境衛生公共服務,保障市容環境衛生事業建設需要的經費。
第六條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發展需要,組織編制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經市規劃管理部門綜合平衡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七條本市鼓勵、支持市容環境衛生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運用先進技術,提高市容環境衛生水平。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衛生環境的權利,同時負有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義務。
第九條市和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和文化廣播影視、新聞出版、教育、衛生等行政管理部門,以及機場、車站、碼頭、旅游景點等公共場所的經營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的宣傳教育,增強市民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意識。
本市廣播、電視、報刊和戶外廣告應當有市容環境衛生方面的公益性宣傳內容。
第二章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
第十條本市實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做好責任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工作。
第十一條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范圍是指有關單位和個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場所及其一定范圍內的區域。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范圍,由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按照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公布的標準劃分確定。
第十二條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由居民委員會負責;
(二)河道的沿岸水域、水閘,由岸線、水閘的使用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三)地鐵、輕軌、隧道、高架道路、公路、鐵路,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四)文化、體育、娛樂、游覽、公園、公共綠地、機場、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五)集市貿易市場、展覽展銷場所、商場、飯店等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六)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等單位周邊區域,由相關單位負責;
(七)施工工地由施工單位負責,待建地塊由業主負責;
(八)保稅區、科學園區、獨立工業區和經濟開發區內的公共區域,由管理單位負責。
按照前款規定責任不清的地區,由所在地的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確定責任人。
城鄉結合部或者行政轄區的接壤地區責任不清的,以及對責任人的確定存在爭議的,由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予以確定。
第十三條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要求是:
(一)保持市容整潔,無亂設攤、亂搭建、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亂吊掛、亂堆放等行為;
(二)保持環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無污跡,無渣土,無蚊蠅孳生地;
(三)按照規定設置環境衛生設施,并保持其整潔、完好。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對責任區內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有權要求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和城管執法部門處理。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未履行義務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可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或者建議其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處理。
第十四條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范圍和責任要求,由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書面告知責任人。
第十五條城市道路、橋梁、地下通道、公共廣場、公共水域等城市公共區域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由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街巷、里弄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負責;公共廁所、垃圾轉運站及其他環境衛生公共設施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負責。
第十六條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責任區市容環境衛生的監督,并定期組織檢查。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297559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