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為加強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規范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秩序,制定了《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下面是辦法的詳細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
2016年 第5號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已經農業部2016年第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8月15日起施行。
部長 韓長賦
2016年7月8日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規范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申請、審核、核發和監管,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受理、審核、核發和監管工作。
第四條 負責審核、核發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將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辦理條件、程序等在辦公場所公開。
第五條 農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保障農業生產安全、提升農作物品種選育和種子生產經營水平、促進公平競爭、強化事中事后監管的原則,依法加強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六條 申請領取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具有與種子生產經營相適應的設施、設備、品種及人員,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
第七條 申請領取主要農作物常規種子或非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基本設施。生產經營主要農作物常規種子的,具有辦公場所150平方米以上、檢驗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廠房500平方米以上、倉庫500平方米以上;生產經營非主要農作物種子的,具有辦公場所100平方米以上、檢驗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廠房100平方米以上、倉庫100平方米以上;
(二)檢驗儀器。具有凈度分析臺、電子秤、樣品粉碎機、烘箱、生物顯微鏡、電子天平、扦樣器、分樣器、發芽箱等檢驗儀器,滿足種子質量常規檢測需要;
(三)加工設備。具有與其規模相適應的種子加工、包裝等設備。其中,生產經營主要農作物常規種子的,應當具有種子加工成套設備,生產經營常規小麥種子的,成套設備總加工能力10噸/小時以上;生產經營常規稻種子的,成套設備總加工能力5噸/小時以上;生產經營常規大豆種子的,成套設備總加工能力3噸/小時以上;生產經營常規棉花種子的,成套設備總加工能力1噸/小時以上;
(四)人員。具有種子生產、加工貯藏和檢驗專業技術人員各2名以上;
(五)品種。生產經營主要農作物常規種子的,生產經營的品種應當通過審定,并具有1個以上與申請作物類別相應的審定品種;生產經營登記作物種子的,應當具有1個以上的登記品種。生產經營授權品種種子的,應當征得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
(六)生產環境。生產地點無檢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種子生產的隔離和培育條件;
(七)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申請領取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基本設施。具有辦公場所200平方米以上、檢驗室150平方米以上、加工廠房500平方米以上、倉庫500平方米以上;
(二)檢驗儀器。除具備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有PCR擴增儀及產物檢測配套設備、酸度計、高壓滅菌鍋、磁力攪拌器、恒溫水浴鍋、高速冷凍離心機、成套移液器等儀器設備,能夠開展種子水分、凈度、純度、發芽率四項指標檢測及品種分子鑒定;
(三)加工設備。具有種子加工成套設備,生產經營雜交玉米種子的,成套設備總加工能力10噸/小時以上;生產經營雜交稻種子的,成套設備總加工能力5噸/小時以上;生產經營其他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的,成套設備總加工能力1噸/小時以上;
(四)人員。具有種子生產、加工貯藏和檢驗專業技術人員各5名以上;
(五)品種。生產經營的品種應當通過審定,并具有自育品種或作為第一選育人的審定品種1個以上,或者合作選育的審定品種2個以上,或者受讓品種權的品種3個以上。生產經營授權品種種子的,應當征得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
(六)具有本辦法第七條第六項規定的條件;
(七)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申請領取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有效區域為全國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 基本設施。具有辦公場所500平方米以上,冷藏庫200平方米以上。生產經營主要農作物種子或馬鈴薯種薯的,具有檢驗室300平方米以上;生產經營其他農作物種子的,具有檢驗室200平方米以上。生產經營雜交玉米、雜交稻、小麥種子或馬鈴薯種薯的,具有加工廠房1000平方米以上、倉庫2000平方米以上;生產經營棉花、大豆種子的,具有加工廠房500平方米以上、倉庫500平方米以上;生產經營其他農作物種子的,具有加工廠房200平方米以上、倉庫500平方米以上;
(二)育種機構及測試網絡。具有專門的育種機構和相應的育種材料,建有完整的科研育種檔案。生產經營雜交玉米、雜交稻種子的,在全國不同生態區有測試點30個以上和相應的播種、收獲、考種設施設備;生產經營其他農作物種子的,在全國不同生態區有測試點10個以上和相應的播種、收獲、考種設施設備;
(三)育種基地。具有自有或租用(租期不少于5年)的科研育種基地。生產經營雜交玉米、雜交稻種子的,具有分布在不同生態區的育種基地5處以上、總面積200畝以上;生產經營其他農作物種子的,具有分布在不同生態區的育種基地3處以上、總面積100畝以上;
(四)科研投入。在申請之日前3年內,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年種子銷售收入的5%,同時,生產經營雜交玉米種子的,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1500萬元;生產經營雜交稻種子的,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800萬元;生產經營其他種子的,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300萬元;
(五)品種。生產經營主要農作物種子的,生產經營的品種應當通過審定,并具有相應作物的作為第一育種者的國家級審定品種3個以上,或者省級審定品種6個以上(至少包含3個省份審定通過),或者國家級審定品種2個和省級審定品種3個以上,或者國家級審定品種1個和省級審定品種5個以上。生產經營雜交稻種子同時生產經營常規稻種子的,除具有雜交稻要求的品種條件外,還應當具有常規稻的作為第一育種者的國家級審定品種1個以上或者省級審定品種3個以上。生產經營非主要農作物種子的,應當具有相應作物的以本企業名義單獨申請獲得植物新品種權的品種5個以上。生產經營授權品種種子的,應當征得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
(六)生產規模。生產經營雜交玉米種子的,近3年年均種子生產面積2萬畝以上;生產經營雜交稻種子的,近3年年均種子生產面積1萬畝以上;生產經營其他農作物種子的,近3年年均種子生產的數量不低于該類作物100萬畝的大田用種量;
(七)種子經營。具有健全的銷售網絡和售后服務體系。生產經營雜交玉米種子的,在申請之日前3年內至少有1年,雜交玉米種子銷售額2億元以上或占該類種子全國市場份額的1%以上;生產經營雜交稻種子的,在申請之日前3年內至少有1年,雜交稻種子銷售額1.2億元以上或占該類種子全國市場份額的1%以上;生產經營蔬菜種子的,在申請之日前3年內至少有1年,蔬菜種子銷售額8000萬元以上或占該類種子全國市場份額的1%以上;生產經營其他農作物種子的,在申請之日前3年內至少有1年,其種子銷售額占該類種子全國市場份額的1%以上;
(八)種子加工。具有種子加工成套設備,生產經營雜交玉米、小麥種子的,總加工能力20噸/小時以上;生產經營雜交稻種子的,總加工能力10噸/小時以上(含窩眼清選設備);生產經營大豆種子的,總加工能力5噸/小時以上;生產經營其他農作物種子的,總加工能力1噸/小時以上。生產經營雜交玉米、雜交稻、小麥種子的,還應當具有相應的干燥設備;
(九)人員。生產經營雜交玉米、雜交稻種子的,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的專業育種人員10人以上;生產經營其他農作物種子的,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的專業育種人員6人以上。生產經營主要農作物種子的,具有專職的種子生產、加工貯藏和檢驗專業技術人員各5名以上;生產經營非主要農作物種子的,具有專職的種子生產、加工貯藏和檢驗專業技術人員各3名以上;
(十)具有本辦法第七條第六項、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的條件;
(十一)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的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申請領取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除具備本辦法規定的相應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申請領取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表(式樣見附件1);
(二)單位性質、股權結構等基本情況,公司章程、營業執照復印件,設立分支機構、委托生產種子、委托代銷種子以及以購銷方式銷售種子等情況說明;
(三)種子生產、加工貯藏、檢驗專業技術人員的基本情況及其企業繳納的社保證明復印件,企業法定代表人和高級管理人員名單及其種業從業簡歷;
(四)種子檢驗室、加工廠房、倉庫和其他設施的自有產權或自有資產的證明材料;辦公場所自有產權證明復印件或租賃合同;種子檢驗、加工等設備清單和購置發票復印件;相關設施設備的情況說明及實景照片;
(五)品種審定證書復印件;生產經營授權品種種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種權證書復印件及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證明;
(六)委托種子生產合同復印件或自行組織種子生產的情況說明和證明材料;
(七)種子生產地點檢疫證明;
(八)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 申請領取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有效區域為全國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除提交本辦法第十一條所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自有科研育種基地證明或租用科研育種基地的合同復印件;
(二)品種試驗測試網絡和測試點情況說明,以及相應的播種、收獲、烘干等設備設施的自有產權證明復印件及實景照片;
(三)育種機構、科研投入及育種材料、科研活動等情況說明和證明材料,育種人員基本情況及其企業繳納的社保證明復印件;
(四)近三年種子生產地點、面積和基地聯系人等情況說明和證明材料;
(五)種子經營量、經營額及其市場份額的情況說明和證明材料;
(六)銷售網絡和售后服務體系的建設情況。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296397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