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律法規
自2009年5月1日起,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將正式實施。新《消防法》對原1998年實施的《消防法》作了大幅修改,共增加了1章20項法律條款,是我國消防法律政策的一次重大調整。新《消防法》的修訂和頒布實施,對加強我國消防法治建設,推進消防事業科學發展,維護公共安全,促進社會和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消防工作覆蓋全社會,新《消防法》的實施,從法律層面上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防火工作,對生產經營銷售消防產品的企業行為,對社會成員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都提出了新的要求,牽涉到各個社會組織和社會成員的切身利益。為方便群眾切實掌握新《消防法》的新精神、新規定,江蘇省公安廳法制處和消防局的專家,專門就新《消防法》的法律規定進行深入淺出的解讀。
1、為什么要修訂《消防法》?
1998年9月1日起施行的《消防法》,在預防和減少火災,維護消防安全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面對以人為本、保障和改善民生、強化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新要求,原《消防法》的一些規定已經難以適應新時期消防工作的需要。一是對消防工作責任主體規定不夠全面,責任不夠完善和清晰,不適應消防工作社會化的需要;二是對消防監督管理制度的設置不適應形勢需要,計劃經濟時期包攬式管理的色彩較濃,不適應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三是缺乏運用市場機制和經濟手段防范火災風險的規定,不利于發揮市場主體在保障消防安全方面的作用;四是對違反消防法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規定不全,缺乏必要的強制措施,不能有效消除、制止違反消防法規行為和嚴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從江蘇的情況來看,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各類公眾聚集場所和高層建筑大幅增多,誘發火災因素不斷增多,消防安全形勢比較嚴峻。原《消防法》對消防工作社會化、應急救援方面的規定確實已經落后于形勢的需要。
2、修訂后的《消防法》內容主要有哪些變化?
從大的方面來說,新《消防法》主要在8個方面對舊法內容作了調整和完善:
一是確定了“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 的新消防工作原則;
二是建立健全了政府、部門、單位、公民為責任主體的社會化消防工作網絡和責任體系;
三是重點對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制度、消防監督檢查制度、消防產品監督管理制度等消防監督管理制度進行了改革;
四是對農村消防工作做了進一步的強化;
五是完善了社會消防基礎服務方面的機制;
六是拓展和強化了消防部門的應急救援職能;
七是加大了對危害公共消防安全行為的查處力度;
八是加強了對消防執法工作的監督。
3、怎么理解新《消防法》確定的新的消防工作原則?
新修訂的《消防法》的最大亮點,就是確定了“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消防原則。
“政府統一領導”主要是進一步具體化了各級人民政府的消防責任,這個容易理解。
“部門依法監管”是指公安機關依法對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公安消防機構負責實施;政府其他部門都要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照消防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消防工作。
“單位全面負責”是指每個單位要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負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消防宣傳教育,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保障建筑消防設施完好有效;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組織消防演練;發生火災,及時報警和組織撲救。
“公民積極參與”是指任何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任何人都有權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執法中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檢舉、控告。
4、新法中對企事業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有哪些新的規定?
單位是社會消防管理的基本單元,對消防安全和致災因素的管理能力,反映了社會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一個城市、一個地區的消防安全形勢。新消防法進一步強化了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在保障消防安全方面的消防安全職責,明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單位主要職責有6大項:①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②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③進行消防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④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⑤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等。任何單位都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警;⑥發生火災的單位,必須立即組織力量撲救火災,鄰近單位應當給予支援;火災撲滅后,發生火災的單位和相關人員應當按照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要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與火災有關的情況。
5、新消防法明確規定公民要積極參與維護消防安全,具體來說,作為公民,在消防工作中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公民是消防工作重要的參與者和監督者。修訂后的《消防法》關于公民在消防工作中權利和義務的規定主要有:
一是任何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二是任何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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