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民用機場建設管理規定
為加強民用機場建設監督管理,規范建設程序,制定了民用機場建設管理規定,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2016年民用機場建設管理規定,歡迎大家閱讀。
民用機場建設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民用機場建設監督管理,規范建設程序,保證工程質量和機場運行安全,維護建設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民用機場管理條例》《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民用機場(包括軍民合用機場民用部分)及相關空管工程的規劃與建設。
民用機場分為運輸機場和通用機場。
第三條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負責全國民用機場及相關空管工程規劃與建設的監督管理,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所轄地區民用機場及相關空管工程規劃與建設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民用機場的規劃與建設應當符合全國民用機場布局規劃。民用機場及相關空管工程的建設應當執行國家和行業有關建設法規和技術標準,履行建設程序。
運輸機場工程建設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機場選址、預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項目核準)、總體規劃、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建設實施、驗收及竣工財務決算等。
空管工程建設程序一般包括:預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建設實施、驗收及竣工財務決算等。
第五條運輸機場工程按照機場飛行區指標劃分為A類和B類。
A類工程是指機場飛行區指標為4E(含)以上的工程。
B類工程是指機場飛行區指標為4D(含)以下的工程。
第六條運輸機場專業工程是指用于保障民用航空器運行的、與飛行安全直接相關的運輸機場建設工程以及相關空管工程,其目錄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二章 運輸機場選址
第七條運輸機場選址報告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選址報告應當符合《民用機場選址報告編制內容及深度要求》。
第八條運輸機場場址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機場凈空、空域及氣象條件能夠滿足機場安全運行要求,與鄰近機場無矛盾或能夠協調解決,與城市距離適中,機場運行和發展與城鄉規劃發展相協調,飛機起落航線盡量避免穿越城市上空;
(二)場地能夠滿足機場近期建設和遠期發展的需要,工程地質、水文地質、電磁環境條件良好,地形、地貌較簡單,土石方量相對較少,滿足機場工程的建設要求和安全運行要求;
(三)具備建設機場導航、供油、供電、供水、供氣、通信、道路、排水等設施、系統的條件;
(四)滿足文物保護、環境保護及水土保持等要求;
(五)節約集約用地,拆遷量和工程量相對較小,工程投資經濟合理。
第九條運輸機場選址報告應當按照運輸機場場址的基本條件提出兩個或三個預選場址,并從中推薦一個場址。
第十條預選場址應征求有關軍事機關、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市政交通、環保、氣象、文物、國土資源、地震、無線電管理、供電、通信、水利等部門的書面意見。
第十一條運輸機場選址審批應當履行以下程序:
(一)擬選場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向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提出審查申請,并同時提交選址報告一式12份。
(二)民航地區管理局對選址報告進行審核,并在20日內向民航局上報場址審核意見及選址報告一式8份。
(三)民航局對選址報告進行審查,對預選場址組織現場踏勘。選址報告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評審單位進行專家評審。
申請人應當與評審單位依法簽訂技術服務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申請人組織編制單位根據各方意見對選址報告進行修改和完善。評審單位在完成評審工作后應當提出評審報告。專家評審期間不計入審查時限。
(四)民航局在收到評審報告后20日內對場址予以批復。
第十二條運輸機場所在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運輸機場場址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統籌安排,并對場址實施保護。
第三章 運輸機場總體規劃
第十三條運輸機場總體規劃應當由運輸機場建設項目法人(或機場管理機構)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
未在我國境內注冊的境外設計咨詢機構不得獨立承擔運輸機場總體規劃的編制,但可與符合資質條件的境內單位組成聯合體承擔運輸機場總體規劃的編制。
第十四條運輸機場總體規劃應當符合《民用機場總體規劃編制內容及深度要求》。
第十五條新建運輸機場總體規劃應當依據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核準的項目申請報告編制。
改建或擴建運輸機場應當在總體規劃批準后方可進行項目前期工作。
第十六條運輸機場總體規劃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分期建設,功能分區為主、行政區劃為輔”的原則。規劃設施應當布局合理,各設施系統容量平衡,滿足航空業務量發展需求。
運輸機場總體規劃目標年近期為10年、遠期為30年。
第十七條運輸機場總體規劃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適應機場定位,滿足機場發展需要;
(二)飛行區設施和凈空條件符合安全運行要求。飛行區構型、平面布局合理,航站區位置適中,具備分期建設的條件;
(三)空域規劃及飛行程序方案合理可行,目視助航、通信、導航、監視和氣象設施布局合理、配置適當,塔臺位置合理,滿足運行及通視要求;
(四)航空器維修、貨運、供油等輔助生產設施及消防、救援、安全保衛設施布局合理,直接為航空器運行、客貨服務的設施靠近飛行區或站坪;
(五)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信、道路等公用設施與城市公用設施相銜接,各系統規模及路由能夠滿足機場發展要求;
(六)機場與城市間的交通連接順暢、便捷;機場內供旅客、貨運、航空器維修、供油等不同使用要求的道路設置合理,避免相互干擾;
(七)對機場周邊地區的噪聲影響小,并應編制機場噪聲相容性規劃。機場噪聲相容性規劃應當包括:針對該運輸機場起降航空器機型組合、跑道使用方式、起降架次、飛行程序等提出控制機場噪聲影響的比較方案和噪聲暴露地圖;對機場周邊受機場噪聲影響的建筑物提出處置方案,并對機場周邊土地利用提出建議;
(八)結合場地、地形條件進行規劃、布局和豎向設計;統籌考慮公用設施管線,建筑群相對集中,充分考慮節能、環保;在滿足機場運行和發展需要的前提下,節約集約用地。
第十八條運輸機場建設項目法人(或機場管理機構)在組織編制運輸機場總體規劃時,應當征求有關軍事機關的書面意見,并應當與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各駐場單位充分協商,征求意見。
各駐場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及時反映本單位的意見和要求,并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九條運輸機場總體規劃審批應當履行以下程序:
(一)機場飛行區指標為4E(含)以上、4D(含)以下的運輸機場總體規劃由運輸機場建設項目法人(或機場管理機構)分別向民航局、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提出申請,同時提交機場總體規劃一式10份,向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機場總體規劃一式5份。
(二)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以下統稱民航管理部門)會同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對機場總體規劃進行聯合審查。
機場總體規劃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評審單位進行專家評審。申請人應當與評審單位依法簽訂技術服務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申請人應當根據各方意見對總體規劃進行修改和完善。評審單位在完成評審工作后應當提出評審報告。專家評審期間不計入審查期限。
(三)民航管理部門在收到評審報告后20日內作出許可決定,符合條件的,由民航管理部門在機場總體規劃文本及圖紙上加蓋印章予以批準;不符合條件的,民航管理部門應當作出不予許可決定,并將總體規劃及審查意見退回申請人。
(四)申請人應當自機場總體規劃批準后10日內分別向民航局、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所在地民用航空安全監督管理局提交加蓋印章的機場總體規劃及其電子版本(光盤)各1份,向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交加蓋印章的機場總體規劃及其電子版本(光盤)一式5份。
第二十條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所轄地區運輸機場總體規劃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運輸機場建設項目法人(或機場管理機構)應當依據批準的機場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機場近期建設詳細規劃,并報送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備案。
第二十二條運輸機場內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運輸機場總體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運輸機場內擅自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
運輸機場建設項目法人(或機場管理機構)應當依據批準的機場總體規劃對建設項目實施規劃管理,并為各駐場單位提供公平服務。
第二十三條運輸機場范圍內的建設項目,包括建設位置、高度等內容的建設方案應在預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前報民航地區管理局備案。
具體備案程序如下:
(一)屬于駐場單位的建設項目,駐場單位應當就建設方案事先征求機場管理機構意見。機場管理機構依據批準的機場總體規劃及機場近期建設詳細規劃對建設方案進行審核,在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駐場單位應當將機場管理機構書面意見及建設方案一并報送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備案;
(二)屬于運輸機場建設項目法人(或機場管理機構)的建設項目,運輸機場建設項目法人(或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將建設方案報送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備案;
(三)屬于民航地區管理局的建設項目,其建設方案應當由民航地區管理局征求機場管理機構的意見后,報民航局備案;
(四)備案機關應當對備案材料進行審查。對于不符合機場總體規劃的建設項目,應當在收到備案文件15日內責令改正。
第二十四條運輸機場建設項目法人(或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對機場總體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經常性復核,根據機場的實際發展狀況,適時組織修編機場總體規劃。
修編機場總體規劃應當履行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的程序,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二十五條運輸機場所在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運輸機場總體規劃納入城鄉規劃,并根據運輸機場的運營發展需要,對運輸機場周邊地區的土地利用和建設實行規劃控制。
第二十六條運輸機場所在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機場周邊地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航空器噪聲對機場周邊地區的影響,符合國家有關聲環境質量標準。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295028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