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基層衛生計生系列高級職稱改革新政
近日,為進一步加強基層衛生計生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寧夏出臺了基層衛生計生系列高級職稱改革新政,下面是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為進一步加強基層衛生計生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科學評價基層衛生計生專業技術人員能力水平,近日,寧夏人社廳、衛計委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基層衛生計生專業技術人員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條件(試行)》,適用的范圍及人員包括與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準設立的鄉鎮衛生院、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村衛生室簽訂聘用(勞動)合同且在崗工作的衛生計生專業技術人員。
新政重點考核職業素養、臨床能力、實踐經驗、培養帶教衛生計生專業人員等情況,注重臨床水平、服務質量、工作業績,突出職稱評價的能力業績導向。今后,常見病、多發病診治專題報告、病案分析資料、工作總結、醫療衛生計生新技術推廣使用報告、開展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次數、健康檔案管理數量等將作為評審條件的重要內容;取消了基層衛生計生專業職稱評審對論文、外語、計算機等的要求;實行考評結合的方式進行評價是按照繼續教育有關規定,完成規定數量的繼續教育學時,定期到上級醫療衛生計生機構進修學習。
取得現任職資格的規定年限內,年度考核均達到合格及以上等次。年度考核一次基本合格,年限順延一年;年度考核一次不合格,年限順延兩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申報:發生醫療事故、承擔次要責任未滿1年的;發生醫療事故、承擔主要以上責任未滿2年的;偽造學歷、資歷受到查處未滿3年的;因工作失誤,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受到縣級及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通報批評的。
按照條件要求,取得基層衛生計生專業高級職稱的基層衛生計生專業技術人員,限定在基層醫療衛生計生機構聘任,由基層醫療衛生計生機構向上級醫療衛生計生機構流動時,應取得全區統一的衛生計生高級職稱。此外,將副高級職稱評審權限下放到地級市。
附:
寧夏回族自治區基層衛生計生專業技術人員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條件(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客觀、公正、科學地評價基層衛生計生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和水平,充分調動基層衛生計生專業技術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根據職稱改革的有關政策,結合我區基層衛生計生專業技術人員實際,制定本評審條件。
第二條基層衛生計生專業技術人員是指與基層醫療衛生計生機構簽訂聘用(勞動)合同且在崗工作的衛生計生專業技術人員。基層醫療衛生計生機構是指經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準設立的鄉鎮衛生院、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村衛生室。
第三條基層衛生計生高級專業技術資格分為副高級和正高級兩個級別,名稱為基層副主任醫(藥、護、技)師、基層主任醫(藥、護、技)師。
第四條按照本評審條件的相關規定,經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取得基層衛生計生高級職稱的,統一頒發《寧夏回族自治區基層衛生計生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取得的基層衛生計生高級專業技術資格僅在全區基層醫療衛生計生服務機構有效。取得基層衛生計生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向上級醫療衛生機構流動的,須參加全區統一的衛生計生專業高級職稱的申報評審并取得相應職稱資格。涉及晉升的,同級別基層衛生計生高級專業技術資格任職年限可合并計算。
第五條基層衛生計生高級專業技術資格實行考評結合的方式進行評價。申報人員須參加全區統一組織的業務能力考試,成績達到基層合格標準。基層合格標準由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衛生計生部門協商確定。
第六條基層醫療衛生計生機構實行評聘分離的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制度。具體聘任按照《自治區事業單位崗位聘任辦法》執行。
第二章基本條件
第七條熱愛祖國,遵守憲法和法律,擁護黨的領導,貫徹執行黨的衛生計生工作方針和政策,遵守職業道德。
第八條申報基層副主任醫(藥、護、技)師,學歷和任職年限須符合以下規定之一:
(一)具有醫學及相應專業博士學位,取得主治(主管)醫(藥、護、技)師資格滿2年;
(二)具有醫學及相應專業碩士學位,取得主治(主管)醫(藥、護、技)師資格滿4年;
(三)具有醫學及相應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取得主治(主管)醫(藥、護、技)師資格滿5年;
(四)具有醫學及相應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在基層醫療衛生計生機構從事本專業工作滿15年,取得主治(主管)醫(藥、護、技)師資格滿5年;
(五)具有醫學及相應專業中專學歷,在基層醫療衛生計生機構從事本專業工作滿20年,取得主治(主管)醫(藥、護、技)師資格滿5年。
第九條申報基層主任醫(藥、護、技)師,須具有醫學及相應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取得副主任醫(藥、護、技)師資格滿5年。
第十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現任職資格年限可縮短一年。
(一)執業范圍注冊或加注全科醫學專業滿2年,申報全科醫學基層副主任醫師資格。
(二)取得現資格以來,年度考核連續三次優秀等次或個人獲縣處級以上業務類獎勵(排名第一)。
(三)自治區老中醫藥專家學術經驗繼承人出師驗收合格。
第十一條取得現任職資格的規定年限內,年度考核均達到合格及以上等次。年度考核一次基本合格,年限順延一年;年度考核一次不合格,年限順延兩年。
第十二條申報有執業資格要求的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須具備相應專業類別的執業醫師資格或護士執業資格,并執業注冊。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申報:
(一)發生醫療事故、承擔次要責任未滿1年的;
(二)發生醫療事故、承擔主要以上責任未滿2年的;
(三)偽造學歷、資歷受到查處未滿3年的;
(四)因工作失誤,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受到縣級及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通報批評的。
第十四條因專業崗位變動,需申報評審或報考現崗位專業類別的人員,在符合本評審條件的同時,其從事現專業崗位工作時間須滿2年。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295014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