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貸人條例
目前,放貸人條例草案完成,已經正式提交審議,那么,下面就隨公文站小編一起來了解相關內容吧,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目前放貸人條例草案完成,已經提交國務院法制辦,民間借貸有望通過國家立法形式獲得規范。
根據草擬的《放貸人條例》,民間借貸主要面向中小企業和農民,用動產和不動產做抵押。
對于如何保障放貸人的利益,以避免出現更多的債務糾紛,專家認為,應該充分相信放貸人的智慧。她認為最重要的問題是有效地杜絕非法集資,“針對這個問題會有詳細的規定,比如在規模上進行控制,一旦發現有人利用放貸非法集資,就將取消他的放貸資格”。
相關知識
放貸方
個人可注冊借貸業務
目前,抵押行業中常見的合法經營模式是典當行和擔保公司,而更多的民間借貸則是通過地下錢莊形式出現,“條例的出臺實際上就針對地下錢莊,規范引導符合條件的錢莊為中小企業服務,而不是打壓。”劉萍表示,希望通過條例,使得民間資本浮出水面,產生積極效應。
采訪中,劉萍透露出一個重要信息,未來將允許個人注冊從事放貸業務。符合條件的企業和個人都可開辦借貸業務,準入門檻參照今年央行發布的 《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并可能適當放寬。其中關鍵點在于放貸的錢必須是自有資金,嚴禁吸收存款,“只借不收”。借貸利率不能超過基準利率的4倍。符合條件者向銀行主管部門提請前置審批,后到工商部門注冊。
借貸方
主要面向中小企業和農民
根據草案,民間借貸主要面向中小企業和農民。抵押物可以是動產或不動產,具體由雙方協商。
“抵押范圍的擴大實際上對這兩部分人而言是很好的消息。”劉萍解釋說,目前我國抵押品全部指向不動產,銀行擔保貸款70%以不動產為抵押,美國不動產的抵押率僅僅十幾個百分點,引起次貸危機的元素才是其中的三分之一,“這么小的比例就能把全世界攪成這樣子,我們這么高度集中,一定會產生風險。”
而具體到中小企業和農民,他們手中基本沒有不動產,在央行的提議下,物權法第四編全面放開抵押范圍,企業可以拿機器、設備、應收欠款等動產做抵押,這實際上為放貸人條例的實施鋪平了法律道路。
監管原則
“放貸人條例”已延宕多年,一直只聽樓梯響,不見人下來。早在2009年,《貸款通則》修訂期間,央行已將“放貸人條例”草案提交國務院法制辦,并被列入法制辦的二檔立法計劃。彼時,該條例的重大突破是允許企業和自然人注冊從事放貸業務,希望通過國家立法形式給予民間借貸合法定位。
此前,銀監會和央行于2008年共同頒布了《指導意見》。由于并未明確小貸公司的性質,作為在工商局注冊的非金融機構,小貸公司處境尷尬、生存堪憂——無法享受與村鎮銀行、農信社等支農金融機構同等的政策優惠待遇。小貸公司是否應被定位為非銀行金融機構,各部委對此一直存有爭議,因此正式的條例和相關管理辦法一直未出臺。同時,在過去的五年里,在宏觀調控信貸緊縮的背景下,正規金融信貸收縮、各種形式的民間借貸行為蓬勃發展,導致了非法集資案件層出不窮,民間借貸訴訟量大幅度增長,亂象叢生,風險隱患較大,也產生了社會不安定因素。
參照國際經驗,《征求意見稿》中明確:對經營放貸業務實行許可制度,除依法報經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取得經營放貸業務許可的非存款類放貸組織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經營放貸業務。《征求意見稿》覆蓋所有的非存款類放貸機構,除了小貸公司,也包括大量打著各種旗號從事放貸業務但沒有放貸資質的公司,如融資擔保公司、各類投資公司等。央行條法司人士告訴財新記者,該條例的重要監管原則是重業務實質而非形式,“不論機構是何種形式,只要從事放貸業務,都要統一在這個框架內,實現監管全覆蓋。目標是為了消除監管套利的空間,保護合法、打擊非法;為形成更廣泛的`民間融資體系、打擊非法集資,建立長效機制。”
南京金東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總經理嵇少峰表示,《征求意見稿》是此前兩個文件遲遲無法出臺后的現實選擇,也是民間金融發展現狀與監管體制矛盾共同妥協的結果。
小貸公司定位仍未明
在業內人士看來,《征求意見稿》宣告了小貸公司不再只是試點,將正式授權地方政府監管職責,“這是重大進步”,但仍未給予小貸公司期待已久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定位,遠未達到行業預期的調整程度。這讓不少小貸公司陷入悲觀預期——如果小貸公司不能定位為非銀行類金融機構,意味著原有的發展瓶頸仍未打破,無法享受與村鎮銀行、農信社等支農金融機構同等的政策優惠,包括撥備稅前扣除等。
自2008年銀監會、央行發布《指導意見》以來,小貸公司迅速發展,對普惠金融起到了非常有力的補充。目前,數量已突破9000家,貸款規模約上萬億元,相當于一個中型銀行的規模,從機構數量到放貸余額都遠超村鎮銀行。村鎮銀行屬于存款類金融機構,目前約1000多家,貸款余額約2000億元。
同時,小貸行業也存在經營狀況分化,少數機構出現偏離支小支農、管理不規范、風險暴露較多等問題。
各地區小貸公司發展差異較大,水平參差不齊,機構間經營能力差異較大。從數量上看,江蘇、遼寧的小貸公司最多,均超過600家;河北、內蒙古、安徽、吉林、廣東、云南等地均超過400家;青海、海南、西藏均少于100家。目前,小貸公司主要由各地金融辦監管,不同地區的監管尺度也不一樣,很多地區的小貸公司在經營地域、業務范圍、融資渠道比例上,已經突破了現有監管辦法。
高風險小貸公司常開展一些類銀行業務(對大企業放貸)。小貸公司的微貸模式壞賬率約1%-2%,而類銀行模式壞賬率在15%以上,有的省份超過20%。目前,一些省份對高風險小貸公司采取了暫停經營或強制退出的措施。比如,江蘇和遼寧已暫停經營或強制退出的小貸公司分別有54家和40多家。
“小貸公司屬于稅負高、成本高、風險高的‘三高’行業,可持續發展動力不足。在一些省份,小貸公司已有三分之一不能正常營業,個別的出現風險。”中國小貸公司協會會長閔路浩曾在公開場合表示。
而一些經營水平相對穩健、實力雄厚的小貸公司大多希望能定位為金融機構,獲得進一步發展空間。
據記者了解,爭議在于各監管部門對金融機構的定義。央行認為,小貸公司應定位為非銀行金融機構,因為其實際經營的是資金業務,“應參考國外經驗,把依法取得許可的非存款類放貸組織定性為金融機構。在國際上,金融機構分為有限持牌和全牌照。只要是從事資金業務的,都應定位為金融機構。”
比如在德國,放貸業務屬于銀行業。如果放貸筆數超過100筆,或放貸筆數超過20筆、總金額超過50萬歐元,就要申請銀行牌照,否則就是非法經營,應當嚴格取締。
但在銀監會看來,核心金融業務和金融機構是不同的概念,不應把小貸公司定位為非銀行金融機構,融資擔保公司這類機構也未定性為金融機構。
最后折衷的結果就是,《征求意見稿》未涉及小貸公司的定位,但參考國際經驗持牌管理。
央行在有關說明中表示,放貸業務是典型的金融業務,基于風險防范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等考慮,有必要對經營放貸業務實行許可制度,這也是國際慣例。美國、德國、英國等國家和中國香港地區,都對放貸業務采取牌照管理。
從國際經驗看,非存款類放貸組織在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普遍存在,定位于“小額、短期、分散”這一細分市場,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了有力支持。制定本條例,有助于為非存款類放貸組織發展營造公平、透明、可持續的政策環境和制度基礎。
央行研究局局長陸磊建議,針對小貸行業差別比較大的現狀,監管思路不宜一刀切,要實施分類監管,區別對待、扶優限劣、正向激勵。對于經營穩健、符合支農支小政策導向的,應在經營地域、業務范圍、融資渠道上給予更多發展空間、政策支持;對于高風險小貸公司,要實施嚴格監管,限制業務范圍、經營地域,并健全風險處置和市場退出機制。
央行副行長潘功勝此前亦表示,發展微型金融是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中國金融的重點,應放寬金融準入,鼓勵微型金融發展,依據是否吸收存款進行差別化監管。對于不吸收存款的微型機構,主要適用《民商法》,賦予更大的自律性。
對于非存款類放貸組織通過互聯網平臺經營放貸業務,央行指出,利用互聯網的網絡小貸,與利用傳統渠道開展業務在性質上并無不同,結合今年7月中旬央行等十部委聯合發布的《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網貸應遵守本條例以及銀監會后續出臺的有關監管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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