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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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19日,央行等十部委發布《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15〕(下稱《指導意見》)。對互聯網金融給于正面的鼓勵和支持,明確了互聯網金融的行業監管部門,并對互聯網金融行業規范和市場監管提出比較概括的建議。綜合《指導意見》,通過三個部分:第一、從金融管理的宏觀層面給互聯網金融正名分、確定支持態度;第二、從監管的分區劃片、條線上明確管理部門和權利、責任;第三、從宏觀管理、行業管理、企業建設方面提出管理框架的規制。
第一部分解讀
明確了互聯網金融的金融定位,對互聯網金融的積極作用給于明確的肯定,并以非常明確的鼓勵、支持態度,對互聯網金融(互聯網+金融)的創新融合、合作提出多種方面的具體支持,包括對互聯網金融的融資支持(產業投資、上市融資)、管理支持、財稅支持、信用基礎建設支持、相關行業支持。從《指導意見》的支持表態和支持方式看,可謂不遺余力,寄托了對建立完善、良好金融生態環境和產業鏈的要求,并進而對互聯網金融支持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就業寄予厚望。從第一部分反映的政策信息看,監管層延續了對互聯網金融的支持態度,并對新生的互聯網金融業態給于了寬松監管的明確態度,并呼吁相關管理部門、相關行業協同支持互聯網金融機構。這應該是符合中國金融改革和完善的總體規劃,以比較合理、溫和姿態支持金融新業態的發展創新。當然支持并不是無原則的,整頓主觀上有惡意、客觀上有惡果的行業不良應在情理之中,但持“洗牌”之說的陳詞評論沒有根據!
1、明確對互聯網金融的定位、肯定互聯網金融的積極作用:
1.1互聯網金融對現有金融體系的意義:對現有金融業態產品、業務、組織和服務產生深刻影響,客觀上實現了彌補傳統金融覆蓋領域的不足、提高金融服務質量和效率,促進了多層次金融體系的構建;
1.2肯定互聯網金融的積極作用:互聯網金融通過彌補現有金融對小微企業覆蓋面不足,促進小微企業發展,并進一步在目前政府大力倡導的的創新、就業、發展中發揮金融支持作用;
2、積極鼓勵互聯網+銀行、證券、保險、基金、信托和消費金融等創新融合:
2.1支持傳統金融機構+互聯網:建設創新型互聯網平臺開展網絡銀行、網絡證券、網絡保險、網絡基金銷售和網絡消費金融等業務;
2.2支持互聯網企業、電子商務+金融:合規設立互聯網支付機構、網絡借貸平臺、股權眾籌融資平臺、網絡金融產品銷售平臺、拓展電商供應鏈業務;
3、鼓勵、支持各類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開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聯網金融生態環境和產業鏈;
3.1銀行業金融機構支持:支持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為第三方支付機構和網絡貸款平臺等提供資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務;
3.2支持小微金融服務機構+互聯網企業開展業務合作,實現商業模式創新;
3.3支持證券、基金、信托、消費金融、期貨機構、保險+互聯網企業開展合作,拓寬金融產品銷售渠道,創新財富管理模式,提升互聯網金融企業風險抵御能力。
4、支持互聯網金融企業融資
4.1支持互聯網金融產業投資基金:推動創業投資機構、產業投資基金深度支持;
4.2支持互聯網金融機構上市融資:鼓勵符合條件的優質互聯網金融機構在主板、創業板等境內資本市場上市融資。
5、管理支持:
堅持簡政放權,提供優質服務。各金融監管部門要積極支持金融機構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對符合條件的互聯網企業開展相關金融業務實施高效管理。
5.1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支持互聯網企業依法辦理工商注冊登記。
5.2電信主管部門、國家互聯網信息管理部門要積極支持互聯網金融業務,電信主管部門對互聯網金融業務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
5.3國家互聯網信息管理部門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
5.4立法配套支持:積極開展互聯網金融領域立法研究,適時出臺相關管理規章,營造有利于互聯網金融發展的良好制度環境;加大對從業機構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
5.5呼吁地方政府政策支持:鼓勵省級人民政府加大對互聯網金融的政策支持;
5.6科研支持:支持設立專業化互聯網金融研究機構,鼓勵建設互聯網金融信息交流平臺,積極開展互聯網金融研究。
6、財稅政策支持:
6.1適用優惠政策:互聯網金融企業滿足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稅收政策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6.2完善稅收政策:結合金融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改革,統籌完善互聯網金融稅收政策;
6.3稅收扣除政策:落實互聯網金融機構新技術、新產品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7、信用基礎建設支持:推動信用基礎設施建設,培育互聯網金融配套服務體系。
7.1支持大數據存儲、網絡與信息安全維護等技術領域基礎設施建設;
7.2鼓勵從業機構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7.3推動符合條件的相關從業機構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
7.4允許有條件的從業機構依法申請征信業務許可;
7.5支持具備資質的信用中介組織開展互聯網企業信用評級,增強市場信息透明度。
8、相關行業支持:鼓勵會計、審計、法律、咨詢等中介服務機構為互聯網企業提供相關專業服務。
第二部分解讀
互聯網金融屬于金融之一部分,明確金融監管的立場和態度,并明確適用寬松監管政策,為創新留有余地和空間。對于不同類型的互聯網金融機構,分別由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分別監管。劃歸片區、條線的管理權限以及責任,與之前的討論分析并無太大區別,但對于股權眾籌公開在網絡融資的規定,屬于大膽創新,應該是具有突破性的管理調整,對于建立多層次資本市場具有相當意義。
1、明確金融監管、促進健康發展:互聯網金融本質仍屬于金融,沒有改變金融風險隱蔽性、傳染性、廣泛性和突發性的特點。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是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內在要求。
2、寬松監管政策:互聯網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興業態,要制定適度寬松的監管政策,為互聯網金融創新留有余地和空間。應遵循“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原則,科學合理界定各業態的業務邊界及準入條件,落實監管責任,明確風險底線,保護合法經營,堅決打擊違法和違規行為。
3、互聯網支付業務由人民銀行負責監管。
律師說明:互聯網金融實現融資的快捷、低成本、高效,離不開互聯網支付的支持;互聯網支付業務既有支付服務的性質,也有與銀行管理類似的金融安全的控制需要;與互聯網金融平臺和資金支付的隔離一般,互聯網支付業務的管理必然也不僅僅是支付企業自身的業務問題,人民銀行的監管也是必要的,但是否會影響到互聯網金融所需要的快捷、高效以及低成本等問題,要看未來如何監管以及如何設置業務成本分攤,有待細則明確。
4、網絡借貸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
4.1明確網絡借貸的兩種分類:包括個體網絡借貸(即P2P網絡借貸)和網絡小額貸款。
4.2個體網絡借貸
4.2.1個體網絡借貸屬于民間借貸,受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范。
特別說明:民間借貸的性質,以及民間借貸的法律適用,延續原有的法律體系規定,沒有作新的調整規定,應該理解為出借人為自然人,借款人包括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體。有些解讀認為此處的“個體”沒有明確自然人,是政策上將企業作為出借人予以放開。本律師認為上述說法缺乏現有法律對民間借貸規定的支持。
4.2.2個體網絡借貸性質:屬于中介平臺;
個體網絡借貸機構要明確信息中介性質,主要為借貸雙方的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服務,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非法集資。
4.3網絡小額貸款
4.3.1網絡小額貸款的性質是小額貸款公司(利用互聯網提供貸款);
4.3.2網絡小額貸款法律適用:應遵守現有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規定;
特別說明:小額貸款公司提供貸款的方式有所變化,但其性質并未發生變化,借道互聯網發放貸款的方式,并不能改變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方面的限制。
5、股權眾籌融資業務由證監會負責監管
5.1定義:股權眾籌融資主要是指通過互聯網形式進行公開小額股權融資的活動;
5.2眾籌平臺: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平臺(互聯網網站或其他類似的電子媒介);
5.3股權眾籌的主要服務方向:創新創業企業、小微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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