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
由央行牽頭、一行三會共同參與制定了一份《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共30條,核心包括打破剛性兌付,限定杠桿倍數,消除多層嵌套,強化資本約束和風險準備金計提要求等,下面是詳細內容。
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內審稿)
為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統一同類資產管理產品監管標準,有效防控金融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提出以下意見。
第一條【資產管理業務定義】資產管理業務是指銀行、信托、證券、基金、期貨、保險等金融機構接受投資者委托,對受托的投資者財產進行投資和管理的金融服務。金融機構為委托人利益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并收取相應的管理費用,委托人自擔投資風險并獲得收益。
資產管理業務是金融機構的表外業務,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時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出現風險時,金融機構不得以自有資本進行兌付。金融機構不得開展表內資產管理業務。
第二條【資產管理產品范圍】資產管理產品包括但不限于銀行理財產品,資金信托計劃,證券公司、基金公司、基金子公司、期貨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私募投資基金等。
第三條【投資者】資產管理產品的投資者分為不特定社會公眾和合格投資者兩大類。合格投資者包括機構投資者和符合下列條件的個人投資者:
(一)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于單只產品的金額不低于100萬元。
(二)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于100萬元,或者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萬元,且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
金融機構管理人員、獲得職業資格認證的從事金融相關業務的注冊會計師和律師可以不受2年投資經歷限制。
金融資產是指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及其他衍生產品等。
第四條【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金融機構應當堅持“了解產品”和“了解客戶”的經營理念,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根據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向其銷售相適應的資產管理產品。禁止欺詐或者誤導投資者購買與其風險承擔能力不匹配的資產管理產品。金融機構不得通過對資產管理產品進行拆分等方式,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低于產品風險等級的投資者銷售資產管理產品。
第五條【投資者教育】金融機構應當加強投資者教育,不斷提高投資者的金融知識水平和風險意識,向投資者傳遞“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理念,逐步有序打破剛性兌付。
第六條【投資范圍】資產管理產品可以投資以下資產:
(一)固定收益類資產。
(二)非標準化債券類資產。
(三)公開發行并上市交易的股票。
(四)未上市股權。
(五)具備衍生產品交易資格的金融機構可以按照相關規定投資金融衍生品。
(六)具備代客境外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可以按照相關規定投資境外資產。
跨境資產管理產品及業務、境內外幣資產管理產品及業務應當符合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第七條【限制投資非標準化債券類資產】非標準化債券類資產是指未在銀行間市場或者證券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債權性資產,包括信托貸款、委托債權、承兌匯票、信用證、應收賬款、以債權融資為目的的各類收益權、帶回購條款的股權性融資等。
具備評估和管控非標準化債券類資產信用風險能力的金融機構投資非標準化債券類資產,應當符合相關金融監督管理部門關于限額管理、禁止期限錯配等規定,控制并逐步縮減規模。
第八條【禁止投資的要求】資產管理產品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以下資產:
(一)非標準化商業銀行信貸資產及其收益權。已經投資的納入金融機構的合并財務報表范圍,進行風險加權資產計量和資本計提,并在過渡期內進行清理規范。
(二)非金融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或者管理的金融資產。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禁止進行債權和股權投資的行業和領域。
第九條【根據募集方式確定產品分類】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資產管理產品分為公募產品和私募產品。公募產品和私募產品適用不同的投資范圍。每只產品的具體投資資產和投資比例,由金融機構按照勤勉盡責要求,根據投資者適當性原則確定。
第十條【公募產品】公募產品是指面向社會公眾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包括但不限于以公開方式向不特定社會公眾發行的銀行理財產品、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等。公開發行的認定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相關規定。
【投資股票要求】銀行理財產品投資公開發行并上市交易的股票的,應當遵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根據所投資股票的風險等級設置投資者門檻。
【禁止投資】公募產品不得投資未上市股權和金融衍生品(以套期保值、對沖風險為目的的除外)。
第十一條【豁免注冊的公募產品(小公募產品)】金融機構發行資產管理產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公開向不特定多數投資者進行資金募集,并依法豁免公開發行的注冊要求:
(一)發行對象全部是合格投資者。
(二)12個月內發行募集的資金規模不高于3000萬元。
按照上述規定發行的產品適用本意見關于公募產品的其他規定。
第十二條【私募產品】私募產品是指通過非公開方式向合格投資者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包括但不限于:銀行向私人銀行客戶、高資產凈值客戶非公開發行的理財產品,資金信托計劃,證券、基金、期貨公司發行的客戶資產管理計劃,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私募投資基金等。私募產品的投資范圍按照投資者適當性原則由合同約定。
第十三條【信息披露和透明度】金融機構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按照合同約定,披露資產管理產品信息,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并通過合法合規渠道進行銷售宣傳。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披露本行業資產管理業務的基準收益、收益計算口徑和適用會計準則、機構排名及黑名單等。
第十四條【公司治理與風險隔離】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專門的資產管理業務經營部門或者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資產管理子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
金融機構不得使用自由資金購買本機構或者資產管理子公司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不得為資產管理產品投資的非標準化債券類資產或者股權類資產提供任何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的擔保后者回購承諾。
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應當確保資產管理業務與其他業務相分離,自營業務與代客業務相分離,資產管理產品與代銷的金融產品相分離,資產管理產品之間相分離,資產管理業務操作與其他業務操作相分離。
第十五條【獨立托管】金融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資產應當由第三方托管機構獨立托管,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禁止資金池】金融機構應當確保每只資產管理產品與所投資資產相對應,做到每只產品單獨管理、單獨建帳、單獨核算,不得開展或者參與具有滾動發行、集合運作、期限錯配、分離定價特征的資金池業務。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產品期限和投資范圍,合理確定所投資資產的期限,或者根據擬投資資產期限,合理確定資產管理產品期限,使產品期限與所投資資產存續期相匹配,不得“以短投長”或者“長拆短賣”。
第十七條【統一資本約束和風險準備金】金融機構開展名為代客理財、實際承擔兌付責任的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建立資本約束機制,確保資本與其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所承擔的實際風險相匹配。金融機構通過子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或者開展資產管理業務名實相符的,不受此款約束。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資產管理產品管理費收入的10%計提風險準備金。風險準備金余額達到產品余額的1%時可以不再計提。風險準備金主要用于彌補因金融機構違法違規、違反資產管理產品協議、操作錯誤或者技術故障等原因給資產管理產品財產或者客戶造成的損失。
第十八條【統一杠桿要求】資產管理產品應當設定負債比例(總資產/凈資產)上限,同類產品適用統一的負債比例上限。每只公募產品的總資產不得超過該產品凈資產的140%,每只私募產品的總資產不得超過該產品凈資產的200%。計算單只產品的總資產時應當按照穿透原則合并計算所投資資產管理計劃的總資產。
結構化資產管理產品應當根據所投資資產的風險程度設定杠桿倍數(優先級份額/劣后級份額)。投資于固定收益類資產或者債券型基金比例不低于80%的杠桿倍數不得超過3倍,投資于股票或者股票型基金等股票類資產比例不低于20%的杠桿倍數不得超過1倍,其他類的杠桿倍數不得超過2倍。
結構化資產管理產品是指金融機構按照本金和收益受償順序的不同,將資產管理產品劃分為不同等級的份額,不同等級份額的收益分配不按份額比例計算,而由合同另行約定,按照優先與劣后份額安排進行收益分配的產品。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294821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