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
為了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運輸安全,保護道路運輸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定了陜西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下面是條例的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陜西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運輸安全,保護道路運輸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道路運輸事業(yè)的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從事道路運輸經營及道路運輸相關業(yè)務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前款所稱道路運輸經營包括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以下簡稱客運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經營(以下簡稱貨運經營);道路運輸相關業(yè)務包括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
第三條 道路運輸經營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利用客運機動車和貨運機動車為社會公眾提供道路運輸服務的行為。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以道路運輸方式營利,僅為本單位和本人服務的道路運輸活動,不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公安、建設、工商、價格、質量技術監(jiān)督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道路運輸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需要,編制道路運輸發(fā)展規(guī)劃,并組織實施。
第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的原則,建立公平競爭、規(guī)范有序的道路運輸市場。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積極發(fā)展鄉(xiāng)村道路運輸,為鄉(xiāng)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提供安全、經濟、便捷的運輸服務。
第二章 道路運輸經營
第一節(jié) 客運經營
第八條 客運經營者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的規(guī)定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辦理工商登記,在許可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客運經營者投入客運經營的車輛配發(fā)《道路運輸證》,屬于客運班車的還應當配發(fā)客運標志牌。
客運經營者應當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
第九條 同一客運線路有三個以上申請人的,應當通過客運線路服務質量招投標的方式作出許可決定。
第十條 客運班車應當按照批準的營運線路、班次、站點運行,不得擅自變更和脫班。
客運班車應當在規(guī)定位置放置客運標志牌,張貼票價表,標明經營單位和監(jiān)督舉報電話。
第十一條 客運班車應當進站經營,不得在站外攬客。
客運班車在城區(qū)需要設立停靠點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與公安、建設部門協商確定。
第十二條 客運經營者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及操作規(guī)程,保障行車安全。
客運經營者應當文明經營、規(guī)范服務、禮貌待客。
第十三條 客運經營者應當確保車輛設備、設施齊全有效,保持車輛清潔、衛(wèi)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運輸過程中發(fā)生侵害旅客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行為。
運輸過程中發(fā)生侵害旅客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行為時,客運機動車駕駛員和乘務員應當組織旅客采取措施制止違法行為,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四條 因客運經營者過錯造成旅客漏乘誤乘的,客運經營者應當按照旅客意愿,安排改乘其他車輛或者雙倍退還票款。
第十五條 客運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欺騙、強迫、威脅或者兜圈繞行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旅客;
(二)無正當理由終止運輸、中途更換車輛或者將旅客交他人運送;
(三)偽造、倒賣、轉讓、涂改《道路運輸證》和客運標志牌。
客運經營者因車輛發(fā)生故障、事故等原因確需中途更換車輛或者將旅客交他人運送的,不得重復收費;導致運輸質量降低的,應當向旅客退還相應的票款差額。
第二節(jié) 貨運經營
第十六條 貨運經營者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辦理工商登記,在許可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貨運經營者投入貨運經營的車輛配發(fā)《道路運輸證》。
貨運經營者應當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
第十七條 貨運經營者承運貨物時,應當與貨物托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訂立貨物運輸合同。
貨運經營者承運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限運、憑證運輸的貨物時,應當查驗并確認有關手續(xù)齊全有效后方可運輸。貨運經營者不得承運法律、法規(guī)禁止運輸的貨物。
第十八條 在外省注冊的貨運經營者需要從事起迄地都在本省境內的貨運經營活動一個月以上的,應當到駐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九條 運輸危險貨物的專用車輛,應當設置危險貨物運輸標志,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及防護用品。
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經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
第三節(jié) 其他規(guī)定
第二十條 客運經營者和貨運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對投入運營的車輛進行二級維護、車輛技術等級評定和綜合性能檢測。
第二十一條 客運經營者運輸旅客時,客運機動車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載客,不得違反規(guī)定載貨。
貨運經營者運輸貨物時,貨運機動車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載貨,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
禁止貨運機動車載客。
第二十二條 汽車租賃經營者不得以提供駕駛服務等方式從事或者變相從事道路運輸經營。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294802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