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氣象災害防御辦法》3月1日起實施
為了加強氣象災害的防御,避免、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制定了《上海市氣象災害防御辦法》并將于3月1日起實施,下面是詳細內容。
3月1日起,《上海市氣象災害防御辦法》將正式在滬施行。根據辦法規定,一旦發布臺風、暴雨、暴雪、道路結冰等四類紅色預警信號,除政府機關和直接保障城市運行的企事業單位外,其他單位可以采取臨時停產、停工、停業等措施。
保障勞動者權益
根據規定,發布臺風、暴雨、暴雪、道路結冰紅色預警信號時,用人單位應當為在崗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避險措施;對因前述災害性天氣發生誤工的工作人員,不得作遲到或者缺勤處理。不過,與此前的草案相比,“不得扣減工資福利”的內容在正式公布的文件中并沒有出現。
不僅如此,舉辦戶外活動或者進行除應急搶險外的戶外作業的,應當立即停止;除政府機關和直接保障城市運行的企事業單位外,其他單位可以采取臨時停產、停工、停業等措施。另外,在高溫預警、大霧、霾橙色以上預警信號生效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減少或者不予安排戶外作業;必須進行戶外作業的,應當提供必要的防護裝備或者采取限時輪崗措施。
學校可采取停課措施
此外,在發布臺風、暴雨、暴雪、道路結冰紅色預警信號時,中小學校、幼托機構、中等職業學校應當根據本市有關規定,采取停課措施。
另外,對已經到校或者要求到校避險的學生,學校應當靈活安排教學活動,并做好安全防護工作;為學生上學提供交通工具的,學校應當采取措施,保障學生交通安全。
單位個人不得擅自發布
根據規定,市和區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統一向有關部門和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或者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臺風橙色、紅色或者暴雨、暴雪、道路結冰紅色預警信號生效期間,廣播、電視等媒體應當滾動播出災害性天氣實況和防御指引。緊急情況下,電信運營企業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無償向本地全網用戶發送應急短信,提醒社會公眾。
下面是辦法全文:
上海市氣象災害防御辦法
(2017年1月23日上海市級政府令第51號公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氣象災害的防御,避免、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氣象災害防御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氣象災害,是指臺風、暴雨、暴雪、寒潮、大風、龍卷風、低溫、高溫、雷電、冰雹、霜凍、大霧和霾等所造成的災害。
第三條(基本原則)
從事氣象災害防御活動,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科學防御、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政府職責)
市和區政府加強對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領導,將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健全氣象災害防御議事協調工作機制,協調解決氣象災害防御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上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要求,落實氣象災害防御措施。
第五條(部門職責)
市和區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預警以及相關技術服務的組織管理工作,為本級政府組織氣象災害防御工作提供決策依據。
未設立氣象主管機構的區政府應當指定有關部門或者安排有關人員配合市氣象主管機構做好前款規定的相關工作。
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教育、科技、公安、消防、民政、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農業、環保、水務、安全生產監管、海事、通信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落實氣象災害防御措施,加強信息共享和部門聯動,共同做好氣象災害防御工作。
第六條(工作考核和經費保障)
市和區政府加強氣象災害預警能力、防雷減災管理、氣象安全街鎮建設等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考核,并將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調查評估、應急處置、科普宣傳等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社會責任)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義務參與氣象災害防御工作,提高風險防范意識和避災避險能力,在氣象災害發生后積極開展自救互救。
第八條(科技創新和人才建設)
本市鼓勵開展氣象災害防御技術創新,完善氣象科技成果轉化機制,提高氣象災害防御科技水平。
本市加強氣象災害防御人才隊伍建設,建立健全人才培養機制和激勵機制。
第二章預防
第九條(防御規劃)
市和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上一級政府的氣象災害防御規劃,結合本地氣象災害特點,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氣象災害防御規劃,報本級政府批準后發布。
氣象災害防御規劃中涉及的城鄉空間安排,由氣象主管機構、規劃部門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組織編制,經批準后納入相應的城鄉規劃。
本市有關單位應當按照氣象災害防御規劃,建設氣象災害防御工程設施,落實氣象災害防御措施。
第十條(規劃內容)
氣象災害防御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防御原則、目標和主要任務;
(二)氣象災害發生發展規律和防御工作現狀;
(三)氣象災害易發區和易發時段;
(四)防御分區和防御重點;
(五)防御設施和工程建設;
(六)防御管理和保障措施;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一條(應急預案)
市和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報本級政府批準后發布,并向上一級政府、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本市有關單位制定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中涉及氣象災害防御的,應當與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十二條(基礎防災能力建設)
本市有關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加強基礎防災能力建設:
(一)區和鄉鎮政府以及民防、交通、農業、林業等部門應當在臺風、大風、龍卷風多發區域、沿江沿海區域加強應急避難場所、避風港、避風錨地、防護林等建設;
(二)水務部門應當在易積水點完善排水設施,疏通河道、加固堤防;
(三)經濟信息化部門、電力企業應當針對高溫、低溫等災害性天氣,制定電網運營監控和電力調配方案;
(四)氣象主管機構和交通、農業等部門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在機場、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跨江(海)大橋、軌道交通、航道、碼頭、漁港、漁場等交通要道和場所完善大風、大霧、霾、道路結冰的監測、防護設施建設;
(五)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建(構)筑物、場所和設施的雷電防護裝置的監督檢查,發現存在雷電災害安全隱患的,及時督促其消除隱患,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將相關檢測信息錄入市氣象主管機構建立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信息采集系統;
(六)經濟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水務、通信等部門應當指導、監督供電、供氣、供水、排水、通信等企業加強公用設施防雨、防雪、防冰凍的維護管理,在制訂、修訂相關建設標準時,考慮氣象災害的風險性,提高公用設施的氣象災害防御能力;
(七)農業、林業部門應當加強對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機安全生產的指導,完善排灌設施,加固生產設施,優化種植養殖方式,儲備必要的防災物資,提高農業生產的氣象災害防御能力。
第十三條(街鎮防御能力建設)
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民政、水務等部門制定氣象安全街鎮標準,明確街鎮氣象災害防御的工作機制、人員設施、應對措施等具體要求。
市和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民政、水務等部門指導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落實氣象安全街鎮標準,提高街鎮氣象災害防御能力。
第十四條(信息員隊伍建設)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氣象信息員,協助氣象主管機構、民政等部門做好下列工作:
(一)宣傳氣象災害防御知識;
(二)接收、傳播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等信息;
(三)向氣象主管機構報告災害性天氣情況;
(四)參與氣象災害應急處置、災情調查等工作。
第十五條(重點單位管理制度)
本市實行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以下簡稱重點單位)管理制度。
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安全生產監管、住房城鄉建設、消防等部門結合本市基層應急管理單元的設置,綜合考慮地理位置、氣候背景、行業特點等因素,制定本市重點單位認定標準,并根據認定標準,確定重點單位名錄。
本市符合認定標準的單位可以向市氣象主管機構申報成為重點單位。
本辦法所稱重點單位,是指處于特殊地理位置或者屬于特定行業,在遭受氣象災害時,可能產生較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
第十六條(重點單位防御職責)
重點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氣象災害防御職責:
(一)制定、完善本單位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對職工進行氣象災害防御培訓,并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二)確定氣象災害應急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氣象災害應急管理工作;
(三)確定氣象災害防御重點部位,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四)定期巡查氣象災害防御設施設備,建立巡查記錄,發現問題的,及時整改;
(五)配備必要的救援裝備,并根據需要組建救援搶險隊伍。
重點單位屬于本市基層應急管理單元的,還應當遵守基層應急管理單元建設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對重點單位的服務和監督)
市和區氣象主管機構、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重點單位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服務和監督,開展下列工作:
(一)指導重點單位制定氣象災害應急預案、開展氣象災害防御培訓;
(二)為重點單位獲取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以及其他氣象資料提供便利;
(三)建立重點單位的監管機制,共享監管信息,對其履行氣象災害防御職責的情況進行檢查;
(四)發現重點單位存在氣象災害安全隱患的,及時督促其消除隱患。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294710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