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道路水路運輸經營者信用管理辦法》全文
為推進誠信江蘇建設,建立健全道路水路運輸經營信用管理體系,制定了《江蘇省道路水路運輸經營者信用管理辦法》,下面是詳細內容。
《江蘇省道路水路運輸經營者信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誠信江蘇建設,建立健全道路水路運輸經營信用管理體系,加強運輸市場事中事后監管,根據國務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江蘇省道路運輸條例》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道路水路運輸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信用管理,是指運輸管理機構對經營者從事道路水路運輸經營的信用信息記錄、信用等級評定和信用獎懲等管理。
本辦法所稱的道路運輸經營者是指在本省注冊并經本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許可的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者、公共汽車客運經營者、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經營者、機動車駕駛人培訓經營者、汽車客運站經營者以及汽車租賃經營者等。
本辦法所稱的水路運輸經營者是指在本省注冊并經本省水路運輸管理機構許可(含本省審核轉報上級機關許可)的水路旅客運輸經營者、水路貨物運輸經營者。
運輸管理機構在監督管理中,發現本辦法所稱經營者之外的社會法人或者自然人從事道路水路運輸經營或者相關活動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經營者信用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經營者應當自覺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加強管理,誠信經營,履行社會責任,為社會提供安全、優質的運輸服務。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經營者信用管理工作??h級以上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經營者的信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運輸管理機構鼓勵并支持信用等級高的經營者發展。
第二章 信用信息記錄
第六條 設區的市、縣級運輸管理機構和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應當通過“江蘇運政在線”系統及時記錄經營者相關信用信息。
第七條 經營者相關信用信息包括經營者基本情況信息和運輸經營活動相關信用信息。
第八條 經營者基本情況信息包括經營者名稱、經營許可證件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分公司名稱及所在地、經營范圍、從業人員、營運車船等情況。
第九條 經營者運輸經營活動相關信用信息包括經營者安全生產、經營行為、服務質量、信息報送等方面信息:
(一)安全生產:違反道路水路運輸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等情況;
(二)經營行為:在運輸經營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等規定的違法違章違規經營行為情況;
(三)服務質量:發生經查實的服務質量事件、服務不規范、有責投訴、被媒體曝光等有關情況;
(四)信息報送:未按規定報送統計資料以及其他信息等情況。
具體內容詳見《江蘇省道路水路運輸經營者信用評分標準》(附件1)扣分內容欄目。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記錄為對運輸市場產生較重影響涉及失信的行為信息:
(一)經營者超越許可范圍擅自從事道路三類以上班線客運、旅游包車客運、危險貨物運輸(以下簡稱“兩客一危”運輸)經營或者水路旅客運輸、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
(二)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件、無效道路運輸證件的車輛擅自從事“兩客一危”運輸經營的,或者使用無船舶營運證件、無效船舶營運證件船舶擅自從事水路旅客運輸、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
(三)“兩客一危”運輸經營者未使用符合標準的車輛衛星定位動態監控平臺或者監控平臺未接入聯網聯控系統,以及未按規定上傳道路運輸車輛運輸動態信息,當年累計達到3次的;
(四)“兩客一危”運輸經營者偽造、篡改、刪除車輛動態監控數據,以及破壞衛星定位裝置、惡意人為干擾屏蔽信號的;
(五)班車客運、旅游包車客運以及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未按規定為旅客投保承運人責任險、未按規定的最低投保限額投保或者投保的承運人責任險已過期而未繼續投保,并拒不投保的;
(六)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經營者未經檢測出具虛假檢測結果的;
(七)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者未經培訓發放結業證書的;
(八)當年內,經營者發生違法超限運輸的貨運車輛數占該經營者擁有貨運車輛總數10%以上,且累計發生超限次數達到5次的;
(九)經營者發生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省信用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對運輸市場產生較重影響的失信行為。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記錄為對運輸市場產生嚴重影響涉及失信的行為信息:
(一)“兩客一危”運輸經營者既不自建車輛衛星定位動態監控平臺,也不使用社會化監控平臺,未自行監控或者未履行監控職責的;
(二)經營者在當年內發生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情形3起以上或者2起以上同類情形的;
(三)經營者發生特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省信用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對運輸市場產生嚴重影響的失信行為。
第十二條 設區的市、縣級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根據信用信息記錄需要,定期向公安、安監等相關部門征集經營者相關的安全事故信息,向行業協會征集經營者相關經營行為、服務質量等信息;鼓勵通過互聯網等向社會征集運輸經營活動相關信用信息。
設區的市、縣級公路、海事管理機構和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道路水路運輸經營者信用評分標準以及對運輸市場產生較重或者嚴重影響涉及失信的行為信息相關內容提供超限運輸、水路運輸違法經營等相關信用信息。
相關信用信息核實后自動接入或者由運輸管理機構錄入“江蘇運政在線”系統。省級公安交管部門提供的安全事故信息將導入“江蘇運政在線”系統,歸集至相應的經營者。
第十三條 本辦法規定的經營者之外的其他社會法人或者自然人從事運輸經營活動或者委托他人從事運輸經營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設區的市、縣級運輸管理機構記錄為對運輸市場產生較重影響涉及失信的行為信息:
(一)未經許可或者使用無效的經營許可證件擅自從事公共汽車客運、四類班線客運、出租汽車客運、專用貨物運輸、大型物件運輸、機動車維修、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動車駕駛人培訓、汽車租賃經營的;
(二)旅游經營者委托不具備運輸經營許可資質的客運經營者,或者租用無道路運輸證件的車輛或者無船舶營運證件的船舶從事旅游客運業務的;
(三)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托運人不向承運人說明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數量、危險特性以及發生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的,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妥善包裝并在外包裝上設置相應標志的,或者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的,以及將危險化學品謊報或者匿報為普通貨物托運的。
第十四條 本辦法規定的經營者之外的其他社會法人或者自然人從事運輸經營活動或者委托他人從事運輸經營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設區的市、縣級運輸管理機構記錄為對運輸市場產生嚴重影響涉及失信的行為信息:
(一)未經許可或者使用無效的經營許可證件擅自從事“兩客一危”運輸經營的;
(二)危險貨物托運人將危險貨物委托給不具備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許可資質的企業或者租用不具備相應經營范圍的營運車船運輸危險貨物的;
(三)在當年內發生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3起以上或者2起以上同類情形的。
第十五條 經營者所在地縣級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經營者信用檔案,通過“江蘇運政在線”系統記錄并歸集經營者相關信用信息,負責信用檔案管理與維護。經營者所在地為設區的市城區的,由設區的市運輸管理機構負責。信用檔案通過“江蘇運政在線”系統自動生成。經營者信用年度檔案信息歸集工作截止于當年12月31日?!督K省道路水路運輸經營者信用檔案樣式》詳見附件2。
第十六條 經營者應當配合運輸管理機構建立經營者信用檔案,按照本辦法規定,通過“江蘇運政在線”系統企業端口及時將經營者信用檔案中基本情況信息補充完善,并及時更新,或者向所在地運輸管理機構定期報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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