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公路治超新規定
昨日,交通運輸部聯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發布《關于進一步做好貨車非法改裝和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意見》以及《車輛運輸車治理工作方案》。公路治超新規出臺,這一新規的出臺是否能夠有效的解決公路卡車超載的情況呢?那么具體是什么情況呢?《意見》中稱,將通過深入持續的綜合治理,基本杜絕貨車非法改裝現象,基本消除高速公路和國省干線公路超限超載等,農村公路超限超載也將得到有效遏制。
普及標準貨運車型,根據交通運輸部等部門的新規定,自9月21日起,嚴禁雙排車輛運輸車進入高速公路;2018年7月1日起,全面禁止不合規車輛運輸車通行,普及標準貨運車型。在超載超限道路執法標準方面,統一車輛限載標準。取消車貨總重超過55噸、平均軸載超過10噸和載貨超過車輛出廠標記載質量的超限超載認定標準。
在營運車輛準入管理方面,不符合相關標準規定的車輛,不得允許進入道路運輸市場。加強貨車營運資質清理,規范普通貨物、大件貨物和危險貨物營運資質分類許可。禁止大件運輸專用車輛從事普通貨物運輸。
在清理和規范涉企收費方面,將全面清理涉及道路運輸企業和駕駛人的各類收費項目,堅決杜絕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行為。此外,將加強汽車維修市場監管,依法查處非法經營、無證經營、超范圍經營、違法拼裝改裝和承修報廢車等違法行為。
據介紹,2004年以來,各地各有關部門深入推進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取得了積極成效。干線公路平均超限超載率由集中治超前的80%以上下降到5%左右,貨運車輛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數量明顯下降。與此同時,在局部地區,貨車超限超載現象還較為突出,造成安全隱患,導致一些重大事故發生;特別是重型貨車非法改裝未能有效遏止,嚴重干擾道路運輸市場秩序。近10年來,全國因超限超載違法引發的重特大交通事故觸目驚心。在納入統計的96起事故中,共造成人員死亡481人、傷361人,平均每起事故死亡5人、傷3.7人,死亡率極高。
針對這一突出問題,《意見》提出,要健全完善“全國統一領導、地方政府負責、部門指導協調、各方聯合行動”工作機制,嚴格落實地方政府主體責任,綜合運用法律、行政、經濟、技術等手段,加強對貨車生產、改裝、銷售和道路貨物運輸的全過程監管,通過深入持續的綜合治理,基本杜絕貨車非法改裝現象,基本消除高速公路和國省干線公路超限超載,使農村公路超限超載得到有效遏制,公路網整體安全保障水平進一步提升。為此,《意見》還從加強車輛生產和改裝監管、加強貨物裝載源頭和路面執法監督、健全完善道路運輸市場發展機制、健全完善治超工作機制等方面提出了具體的工作舉措。
下一步,全國范圍內將重點開展三個“專項行動”:為期一年的整治貨車非法改裝專項行動和整治公路貨車違法超限超載行為專項行動,為期兩年的車輛運輸車聯合執法行動。
【附】《關于進一步做好貨車非法改裝和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意見》
交通運輸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工商總局 質檢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貨車非法改裝和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公安廳(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
2004年以來,各地、各有關部門全面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策部署,深入推進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取得積極成效。但近期在局部地區,貨車超限超載現象還較為突出,造成安全隱患,導致一些重大事故發生;特別是重型貨車非法改裝未能有效遏止,嚴重干擾道路運輸市場秩序。為進一步加強貨車非法改裝和超限超載治理工作,切實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提高車輛裝備技術水平,促進我國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于加強治理貨車超限超載工作的有關要求,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國務院決策部署,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理念,堅持“依法嚴管、標本兼治、立足源頭、長效治理”原則,健全完善“全國統一領導、地方政府負責、部門指導協調、各方聯合行動”工作機制,嚴格落實地方政府主體責任,綜合運用法律、行政、經濟、技術等手段,加強對貨車生產、改裝、銷售和道路貨物運輸的全過程監管,通過深入持續的綜合治理,基本杜絕貨車非法改裝現象,基本消除高速公路和國省干線公路超限超載,農村公路超限超載得到有效遏制,公路網整體安全保障水平進一步提升,初步建立法規完備、權責清晰、運行順暢、執行有力、科學長效的治超工作體系。
二、加強車輛生產和改裝監管
(一)組織開展貨車生產改裝、銷售企業及產品集中清理。對貨車生產和改裝企業不執行國家安全技術標準或者不嚴格進行機動車成品質量檢驗、致使質量不合格機動車出廠銷售的',以及未獲強制性產品認證出廠、銷售、貨證不符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暫停或者撤銷所許可的《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質檢部門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對擅自生產、銷售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機動車型的,生產、銷售拼裝的機動車或者生產、銷售擅自改裝的機動車的,依法嚴厲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工業和信息化、質檢、工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二)健全完善車輛生產監管制度。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質檢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完善機動車生產企業及產品許可管理制度和機動車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建立機動車型參數共享機制,督促車輛生產企業落實危險化學品運輸罐式車輛出廠檢驗制度。建立貨車整車生產企業廂式車、自卸車等車型委托改裝相關制度,規范委托改裝業務。完善合格證發放管理制度,對違規生產、銷售底盤或買賣合格證的,撤銷或暫停產品許可,暫停企業申報新產品或相關產品合格證信息上傳。建立貨車產品一致性評價與信息反饋機制,加強待售貨車檢測。建立健全車輛違規生產責任追究制度。加強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監督管理,嚴厲打擊無證出廠及貨證不符行為,暫停或撤銷違規車輛的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工業和信息化、質檢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三)加強汽車維修市場監管。落實《關于促進汽車維修業轉型升級提升服務質量的指導意見》(交運發﹝2014﹞186號)要求,依法查處非法經營、無證經營、超范圍經營、違法拼裝改裝和承修報廢車等違法行為。機動車維修企業從事貨車非法改裝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交通運輸部門牽頭負責)
(四)加強貨車登記和檢驗。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嚴格執行《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等標準規定,嚴把注冊登記關,對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與《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不一致的車輛,不得予以注冊登記。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嚴格執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和方法》(GB21861)等標準,對檢驗不合格的車輛,不得出具檢驗合格報告。對于檢驗機構不按照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進行檢驗,未經檢驗即出具檢驗報告等出具虛假檢驗結果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應加強對檢驗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并對發現的問題依法進行處理。(公安、質檢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五)加強營運車輛準入管理和綜合性能檢測。各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嚴格執行《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嚴把營運車輛技術關,對不符合相關標準規定的車輛,不得允許進入道路運輸市場。加強在用貨車營運資質清理,規范普通貨物、大件貨物和危險貨物營運資質分類許可。禁止大件運輸專用車輛從事普通貨物運輸。建立貨車使用環節信息采集、分析與處理機制,為改進車輛設計、提高產品質量及缺陷召回提供信息依據。(交通運輸部門負責)
(六)加強道路查糾。加強對貨車的檢查,發現非法改裝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恢復原狀并依法處罰。能夠當場恢復的,當場監督整改到位;不能當場整改的,依法處罰后,錄入公安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臺,在辦理申領檢驗合格標志業務時重點審核,同時通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貨運企業改正并依法處罰,作為運輸企業誠信考核的依據。對拼裝或者已經達到報廢標準的貨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收繳,強制報廢。各地公路超限檢測站應配備相應的設備和工具,方便當場整改。(公安、交通運輸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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