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社會保障的議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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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社會保障的議案范文1
安徽代表團 童海保
議案主題:我國憲法確立的社會保障制度。然而幾十年來立法跟進緩慢,社會保障法律制度建設仍不盡完善,建議全國人大制定社會保障基本法,建立健全與中國國情相適應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
一、案由
我國現階段社會處在發展變革之中,由于經濟體制轉型,原有的社會問題依然存在,新的社會問題如階層分化、老齡化、貧富分化、看病難、失業等社會風險又日漸突出,國民對社會保障法制化的需求也日益迫切。但現有的法律保障制度尚不健全,主要依靠行政規定,立法進展緩慢,國家缺少完整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我國憲法規定的社會保障制度所面臨的一系列實際問題缺少有力的法律支持,根本大法缺少相應的基本法配套實施。制定社會保障基本法是 關乎國運,惠及子孫 的大事。
(一)世界發達國家社會保障立法的現狀。
當今世界發達國家和一些發展中國家,都很重視社會保障立法。工業革命發源地的英國,早在1601年就頒布了《濟貧法》,實施以救濟貧民、失業者為主的社會保障制度,20世紀初又制定了《老年贍養法》、《國民保險法》等一系列法案,并于xxxx年合并為《社會保障法》。美國的羅斯福總統于xxxx年就簽署了《社會保障法》,主要內容包括社會保險、公共補助、兒童保健和福利服務四類,后經多次修正,又解決了老年和失業保障問題,形成系統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保障項目達300多個。而我國的社會保障立法,特別是制定基本法,比世界發達國家落后了半個多世紀至幾個世紀。我國新憲法自1982年實施以來,至今幾十年沒有一部綜合的社會保障法,僅在20世紀90年代制定了《殘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保護法》、《婦女權益保障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勞動法》等少量法律規范,且保障力度不足,缺乏可操作性。而居于社會保障核心地位的社會保險法律制度仍顯空白,現行的《保險法》社會保障功能弱化,屬于民商法體例。隨著我國國際地位的升高,尤其是考慮到我國對發展中國家的影響作用,我們確有必要拉近立法差距,制定一部較系統的、適應中國國情的社會保障基本法。
(二)我國社會保障立法的現狀。
目前,我國尚無一部綜合的社會保障法律規范,立法進程緩慢,現行的法律法規存在缺陷日益明顯。
一是少而零散不成體系?,F行的法律法規中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立法的甚少,且其內容并非主要適用于社會操作性層面。由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也不多,大多是相關部委頒布的各種規章,往往以 規定 、 試行 、 決定 、 意見 、 通知 、 暫行辦法 等形式出現,而地方行政規定基本都是以 紅頭文件 形式發布,不僅層次偏低,與社會保障的法律地位不相符合,而且比較分散,體系不健全,部門利益和地方利益的色彩較濃,各人自掃門前雪,也就談不上正確統一實施。
二是社會保障發展不平衡。首先是城鄉發展不平衡,我國長期存在的城鄉二元經濟結構,造成城鄉收入中城鎮的 高福利 與農村的 負福利 的反差,農村社會保障除傳統的社會救助、優撫保障外,其他社會保障基本全無,至今仍未建立真正意義上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農民承擔天災人禍的能力難以樂觀,有的甚至弱不禁風。其次是社會保障補助支出不平衡,根據國家統計年鑒中的數據資料計算,從社會保障補助支出占財政支出的比重來看,全國為5.29%,各地區則從1-14%分布,懸殊較大;從財政社會保障支出占財政支出比重來看,全國為11.47%,各地區在3-25%之間分布,差距更明顯。再次是保障標準不平衡,存在著保障標準高低并存的現象。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發達地區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在300元以上,而有些地方則不足100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存在較大的地區差異。農村則只能靠家庭養老、土地養老、儲蓄養老、互助養老,保障系數脆弱。
三是社會保障管理體制不順。城鎮和農村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救災救濟等分屬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民政部門管理,相互之間的資金無法進行統籌協調,且統籌層次較低,僅養老保險在部分地區實行省級統籌,其他保障項目基本都是市(地)級統籌,甚至一些項目僅處于縣級統籌層次,出現少部分地區保障有余,大部分地區都保障無力的狀況,嚴重制約了資金的協調平衡。
四是社會保障資金管理混亂。由于沒有嚴格的法律制度保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及其他管理部門在資金管理上較為混亂, 靠山吃山,靠水吃水, 以權謀私的腐敗現象屢屢發生。有的貪污、挪用數額巨大;有的動用資金賭博甚至出境賭博;有的轉移資金,投資生財,出現虧損,無法挽回;有的虛報冒領,層層克扣。真正到受救助者手中的往往是廖廖無幾,甚至空有其名,而受救助者還蒙在鼓里,以致本來就很有限的社會保障資金失去保障作用?,F行的社會保障法規存在的立法缺陷及其產生的.負作用,必須盡快解決,建立健全社會保障法律體系。
(三)我國制定社會保障基本法的條件已基本成熟。
我國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 該條第二、第三款還規定了對殘廢軍人、烈軍屬和盲、聾、啞及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社會保障。黨的十六大報告也指出, 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體系,是社會穩定和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證。 早在1962年,我國的 七五 計劃中就明確提出社會保障體系主要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社會互助、優撫安置等項目,對社會保障制度的內容作出準確概括。我國的社會保障立法依據充分、有力,經過幾十年的努力,立法條件也基本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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