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年金辦法》終結養老金雙軌制
國務院辦公廳6日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規定從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職業年金制度,職業年金基金采用個人賬戶方式管理,實行單位和個人共同繳費,其中個人繳費實賬積累,單位繳費部分依單位性質而定。
建立職業年金制度是我國終結養老金雙軌制的重要一環,將為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供補充養老保險,誰料竟引來了不少圍觀甚至拍磚。有網民認為這是在“體制內”搞特殊,是“隱性雙軌”,會產生新的不公。
網民的說法也許不無道理。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率先建立養老年金,確實值得商榷,也確實需要對其是否損害公平的問題仔細考量。但聯系到整個養老金并軌的大背景以及并軌后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實際情況,恐怕就不必有這么大的反應了。
首先,養老并軌成功的前提之一,就是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退休后收入不出現大幅下降。養老并軌后,機關事業單位及其人員都要參加養老保險,繳費標準和待遇發放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是一致的,這部分養老金的替代率不會超過60%,而改革前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養老金替代率在70%至90%。如果沒有職業年金作為補充,必然導致其養老金縮水。這并非改革的初衷,也會給改革增加阻力。
其次,說是“職業年金”,聽起來似乎“含金量”很高,其實它在整個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養老“體系”中的比重并不高,而且還有一部分需要個人承擔。同時,職業年金和企業年金具有相同的架構和繳費機制。就此而言,建立職業年金制度的目的不是要造成新的不公,而是要減少改革阻力,推動進一步并軌。
最后,“體制內”的人員也是人,也需要生活,需要養老。正因為如此,此前公布的《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特別提到,要建立職業年金制度。從目前出臺的養老金并軌系列方案,包括基本工資調整、職業年金辦法等措施中可以看出,這些都有利于消除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后顧之憂。
當然,也有評論指出,職業年金不應只在“體制內”產生利好效應,還應帶動其他方面的進一步優化。所以,機關事業單位全面建立起職業年金后,如何完善企業年金,提高職工和社會其他行業人員的養老保障水平問題,才是我們應該密切關注的。
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
第一條為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保障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根據《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職業年金,是指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的單位和工作人員范圍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范圍一致。
第四條職業年金所需費用由單位和工作人員個人共同承擔。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4%,由單位代扣。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致。
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國家適時調整單位和個人職業年金繳費的比例。
第五條職業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項組成:
(一)單位繳費;
(二)個人繳費;
(三)職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收入。
第六條職業年金基金采用個人賬戶方式管理。個人繳費實行實賬積累。對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單位繳費根據單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記賬方式,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工作人員退休前,本人職業年金賬戶的累計儲存額由同級財政撥付資金記實;對非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單位繳費實行實賬積累。實賬積累形成的職業年金基金,實行市場化投資運營,按實際收益計息。
職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應當遵循謹慎、分散風險的原則,保證職業年金基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動性。職業年金基金的具體投資管理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七條單位繳費按照個人繳費基數的8%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個人繳費直接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職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按規定計入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第八條工作人員變動工作單位時,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以隨同轉移。工作人員升學、參軍、失業期間或新就業單位沒有實行職業年金或企業年金制度的.,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由原管理機構繼續管理運營。新就業單位已建立職業年金或企業年金制度的,原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隨同轉移。
第九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領取職業年金:
(一)工作人員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并依法辦理退休手續后,由本人選擇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依據保險契約領取待遇并享受相應的繼承權;可選擇按照本人退休時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發職業年金月待遇標準,發完為止,同時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享有繼承權。本人選擇任一領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二)出國(境)定居人員的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根據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三)工作人員在職期間死亡的,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未達到上述職業年金領取條件之一的,不得從個人賬戶中提前提取資金。
第十條職業年金有關稅收政策,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職業年金的經辦管理工作,由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
第十二條職業年金基金應當委托具有資格的投資運營機構作為投資管理人,負責職業年金基金的投資運營;應當選擇具有資格的商業銀行作為托管人,負責托管職業年金基金。委托關系確定后,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第十三條職業年金基金必須與投資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資產或其他資產分開管理,保證職業年金財產獨立性,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負責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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