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3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證券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集合資產管理業務,適用本細則。
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對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證券公司從事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遵循公平、公正原則;誠實守信,審慎盡責;堅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沖突,禁止利益輸送,保護客戶合法權益。
第四條 證券公司從事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建立健全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規范業務活動,防范和控制風險。
第五條 證券公司從事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應當為合格投資者提供服務,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集合計劃或計劃),并擔任計劃管理人。
集合計劃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募集資金規模在50億元人民幣以下;
(二)單個客戶參與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
(三)客戶人數在200人以下。
第六條 集合計劃資產獨立于證券公司、資產托管機構和份額登記機構的自有資產。證券公司、資產托管機構和份額登記機構不得將集合計劃資產歸入其自有資產。
證券公司、資產托管機構和份額登記機構破產或者清算時,集合計劃資產不屬于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
第七條 證券公司、推廣機構和份額登記機構不得將集合計劃銷售結算資金歸入其自有資產。證券公司、推廣機構和份額登記機構破產或者清算時,集合計劃銷售結算資金不屬于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集合計劃銷售結算資金。
集合計劃銷售結算資金是指由證券公司及其推廣機構歸集的,在客戶結算賬戶、集合計劃份額登記機構指定的專用賬戶和集合計劃資產托管賬戶之間劃轉的份額參與、退出、現金分紅等資金。
第八條 中國證監會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管理辦法》和本細則的規定,監督管理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活動。
第九條 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中國證券業協會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管理辦法》、本細則及相關規則,對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活動進行自律管理和行業指導。
第二章 備案程序
第十條 證券公司發起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后5日內,應當將發起設立情況報中國證券業協會備案,同時抄送證券公司住所地、資產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備案報告;
(二)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說明書、合同文本、風險揭示書;
(三)資產托管協議;
(四)合規總監的合規審查意見;
(五)已有集合計劃運作及資產管理人員配備情況的說明;
(六)關于后續投資運作合法合規的承諾;
(七)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計劃說明書是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的組成部分,與集合資產管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證券公司從事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與客戶、資產托管機構簽訂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約定客戶、證券公司、資產托管機構的權利義務。
集合資產管理合同應當包括中國證券業協會制定的合同必備條款。
第十二條 集合資產管理合同應當包括風險揭示條款,詳細說明下列風險的含義、特征和可能引起的后果:
(一)市場風險;
(二)管理風險;
(三)流動性風險;
(四)證券公司因停業、解散、撤銷、破產,或者被中國證監會撤銷相關業務許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風險;
(五)其他風險。
證券公司應當制作風險揭示書,充分揭示上述風險的含義、特征、可能引起的后果。風險揭示書的內容應當具有針對性,表述應當清晰、明確、易懂,符合中國證券業協會制定的標準格式。證券公司、代理推廣機構應當將風險揭示書交客戶簽字確認??蛻艉炇痫L險揭示書,即表明已經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擔參與集合計劃的風險。
第十三條 中國證券業協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管理辦法》、本細則和其他相關規定,對證券公司設立集合計劃的備案材料進行審閱;必要時,對集合計劃的設立情況進行現場檢查。
第三章 業務規則
第十四條 集合計劃募集的資金可以投資中國境內依法發行的股票、債券、股指期貨、商品期貨等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的投資品種;央行票據、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利率遠期、利率互換等銀行間市場交易的投資品種;證券投資基金、證券公司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商業銀行理財計劃、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等金融監管部門批準或備案發行的金融產品;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投資品種。
集合計劃可以參與融資融券交易,也可以將其持有的證券作為融券標的證券出借給證券金融公司。
證券公司可以依法設立集合計劃在境內募集資金,投資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境外金融產品。
第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當指定投資主辦人,負責集合計劃的投資管理事宜。
投資主辦人發生變更的,證券公司應當提前或者在合理時間內按照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方式披露,并向住所地、資產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及中國證券業協會報告。
第十六條 證券公司、代理推廣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則,了解客戶身份、財產與收入狀況、證券投資經驗、風險承受能力和投資偏好等,并以書面和電子方式予以詳細記載、妥善保存。代理推廣機構應當將其保存的客戶信息和資料向證券公司提供。
客戶應當如實披露或者提供相關信息和資料,并在集合資產管理合同中承諾信息和資料的真實性。
第十七條 證券公司、代理推廣機構應當按照集合資產管理合同和推廣代理協議的約定推廣集合計劃,向客戶如實披露證券公司的業務資格,全面、準確地介紹集合計劃的產品特點、投資方向、風險收益特征,講解有關業務規則、計劃說明書和集合資產管理合同內容以及客戶投資集合計劃的操作方法,并充分揭示投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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