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育工會章程范本
學校教育工會章程如何制定?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學校教育工會章程范本,供大家閱讀參考。
學校教育工會章程范本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全心全意依靠教職工辦學的方針,保障教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促進和諧校園建設,根據《工會法》、《教育法》、《教師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中小學校建立健全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制度,實行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第三條 教代會制度是教職工群眾行使民主權利、民主管理學校的重要形式,是學校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是學校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四條 教代會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教育引導教職工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發揮教職工在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中的作用,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團結和動員教職工為完成學校各項任務、創建和諧校園而奮斗。
第五條 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會的職權
第六條 教代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建議權。聽取和審議校長工作報告,對學校的辦學指導、發展規劃、財務預決算、校務公開工作,以及教職工隊伍建設等有關學校改革發展的重大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權。審議通過教職工聘任制和校內收入分配制度實施方案、重要規章制度、獎懲辦法、福利待遇,以及其他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政策和改革方案。 教代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履行審議通過權。
審議通過的政策、方案由校長頒布實施。未經審議或經審議表決未能通過的不得實施。
(三)評議監督權。根據教育行政部門黨委(黨組)和組織(人事)部門的部署,在學校黨組織領導下民主評議學校領導干部,并對被評議者的年度考核等第提出建議意見。 民主評議學校領導干部應與上級組織(人事)部門考核干部工作相結合。
第三章 教職工代表
第七條 凡依法享有政治權利的教職工,均有當選教職工代表的資格。
第八條 教職工代表的條件: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擁護黨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學校各項規章制度;有較強的業務知識和民主管理意識,并積極參加學校的民主管理活動;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為人師表;熱心為教職工說話辦事,作風正派,處事公道;在教職工中有較高的威信。
第九條 教職工代表要體現代表性和群眾性,其中一線教師(不含中層正職及以上的管
理人員和領導)應占代表總數的70%以上。
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和產生要充分發揚民主。可以由全體教職工大會差額無記名選舉產生;亦可由年級組(或教研組)等選區為單位,按分配的名額,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學校黨政工團主要領導一般應是教代會代表,選舉時,將他們的名額分到有關,參加選舉。 代表須獲得選舉單位半數以上的同意票才能當選。
按選舉單位(選區)建立教職工代表組,民主選舉組長。組長實行常任制。
第十一條 由教代會代表資格審查小組對選舉結果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有效后,張榜公示一周。經公示無異議,發給代表證。
第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選,可以連選連任。
教職工代表接受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必要時選舉單位可以按照規定程序罷免、更換或補選本單位的代表。罷免、更換或補選代表,須獲得原選舉單位全體教職工過半數的同意。 第十三條 教代會根據需要可設立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列席或特邀代表由教代會籌備組提名,經學校黨政工聯席會議協商產生,但總數不宜超過正式代表的十分之一。 第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的權利:
1.在教代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有權按規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對大會各項議程充分發表意見,參加大會各項議題的討論、審議;
3.有權向學校領導和有關部門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提出建議或批評;
4.有權對教代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參與對教代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與督促;
5.因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受到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時,有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的權利。
第十五條 教職工代表的義務:
1.努力學習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理論政策水平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2.積極參加教代會的活動,認真宣傳貫徹教代會的決議,完成教代會交給的各項任務;
3.密切聯系群眾,如實反映教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熱心為教職工服務,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協助黨政做好教職工工作;
4.模范地遵守《教育法》、《教師法》、《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以及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努力提高教育教學水平,做好本職工作,在推進學校改革、促進學校發展、維護校園穩定中起表率作用。
第四章 教代會的組織制度
第十六條 教職工人數在100人以上的學校,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其中200人以下的學校,代表比例為全體教職工總數的50%以上;200人以上的學校,代表比例不低于40%。
100人以下的學校,建立教職工大會制度。教職工大會制度的性質、職權、工作程序與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相同。
第十七條 教代會設大會主席團,主席團成員應由黨政工主要負責人和教師代表及有關人員組成,經教代會籌備組提名,提交預備會議通過。大會主席團的主要職責:主持開好大會,領導組織大會期間的各項活動;聽取和綜合各代表組對各項議題的討論和審議意見;研究需要提交大會討論、通過和決定的事項;起草大會決議;主持大會期間的選舉、表決等事項;處理與大會有關的其他重要問題。
第十八條 教代會每三年為一屆,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教代會,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為有效。閉會期間如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黨政工領導研究或二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代表會議。
大會選舉須經應到會半數以上代表通過方為有效。大會表決須經應到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九條 教代會中心議題應根據學校中心工作,在廣泛聽取教職工意見的基礎上,由教代會籌備組召開會議研究確定。籌備組成員由學校黨政工主要領導和有關職能部 門負責人組成。
第二十條 教代會根據實際情況需要設立若干個專門工作小組。專門工作小組的人選,一般在教職工代表中產生,由教代會籌備組提出人選,經主席團審議,提交大會通過。 專門工作小組對教代會負責,閉會期間在工會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二十一條 鄉鎮建立教育工會的,應建立鄉鎮學校教代會,鄉鎮所屬中小學分別建立二級教代會。集團化辦學的單位,可按不同性質的組成單位分別建立教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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