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為了規范上海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3月1日起,《上海市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辦法》正式實施,下面是詳細內容。
上海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2017年1月9日市政府令第50號公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范本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上海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采購,進行招標投標活動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管理職責)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主管部門。上海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招標投標辦)負責招標投標活動的具體工作。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負責所轄區域內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管理工作。
本市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財政、國資、審計、監察、金融、交通、水務、海洋、綠化市容、民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進場交易范圍)
市和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政府投資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加強監管。
政府投資的建設工程,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使用自有資金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建設工程,達到法定招標規模標準的,應當在市或者區統一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交易場所(以下簡稱“招標投標交易場所”)進行全過程招標投標活動。
其他建設工程,達到法定招標規模標準的,可以由招標人自行確定是否進入招標投標交易場所進行招標投標活動。招標人決定不進入招標投標交易場所的,應當依法自行組織招標投標活動;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提供發布公告公示和專家抽取服務。
本辦法所稱的政府投資,是指使用政府性資金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活動。政府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內投資資金、各類專項建設基金、統借國外貸款和其他政府性資金。
第五條(信息化建設)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招標投標交易場所的信息化建設,推進本市建設工程的電子化招標投標工作,加強與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
第二章招標和投標
第六條(工程招標類型)
招標人可以對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相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分別進行招標,也可以進行工程總承包招標。
建設工程設計招標,可以對方案設計、初步設計以及施工圖設計等進行分階段招標,也可以將不同階段的設計合并招標。
第七條(設計方案招標和設計單位招標)
建設工程設計招標可以根據項目特點和實際需要,采用設計方案招標或者設計單位招標。設計方案招標通過以設計方案為主的綜合評審確定中標人;設計單位招標通過對投標人擬從事該工程設計的人員構成、業績經歷、設計費報價和設計構思等的評審確定中標人。
第八條(招標啟動)
招標人可以自行決定開始招標活動,并自行承擔因項目各種條件發生變化而導致招標失敗的風險。進場交易的建設工程招標開始前,招標人應當向市招標投標辦或者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提交風險承諾書。
政府投資的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應當具備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監理招標應當具備經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
第九條(工程總承包再發包)
工程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其承接的勘察、設計或者施工依法再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企業的,可以采用招標發包或者直接發包;相應的設計、施工總承包企業可以依法將部分專業工程分包。
第十條(批量招標和預選招標)
招標人在同一時間段實施多個同類工程的,可以采用批量招標的方式進行招標。
應急搶險工程以及經常發生的房屋修繕、園林綠化養護、市政設施和水利設施維修等工程,可以采用預選招標的方式進行招標。
第十一條(標段劃分)
招標人應當根據建設工程特點合理劃分標段,不得利用標段劃分降低投標人資格條件。建設工程招標標段的劃分標準,由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第十二條(不招標情形)
通過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等競爭方式取得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具有勘察、設計、施工資質并由其自行進行該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的,該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可免于招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原中標人仍具備承包能力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已建成工程進行改、擴建或者技術改造,需由原中標人進行勘察、設計,否則將影響項目功能配套性的;
(二)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需由原中標人進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的,追加的全部附屬小型工程在原項目審批范圍內,造價累計不超過原中標價的30%且低于1000萬元的;
(三)與在建工程結構緊密相連,受施工場地限制且安全風險大,須由原中標人進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并經本市專項技術評審專家庫中抽取的專家論證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招標人為適用前款規定弄虛作假而規避招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避招標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
招標代理機構在其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應當明確項目負責人。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編制資格預審文件以及招標文件、發布資格預審公告、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組織投標資格審查、確定開標時間和地點、組織開標評標等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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