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民辦學校章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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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學校章程是民辦學校的舉辦者依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教育規章制定的,有關民辦學校組織與活動基本規則的法律文件。根據《教育法》的規定,章程是設立學校的基本條件之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是學校的一項重要權利。可見,訂立章程是設立民辦學校的必備條件和必經程序。章程是民辦學校依法自主辦學的重要的自律性文件,對學校的辦學活動有較強的約束力,是審批部門檢查、監督學校教育部活動的重要依據。各類民辦學校在辦學形式和特色上有很大不同,因此,章程的具體內容有很大區別。一般來說,章程記載事項分為必須記載事項和任意記載事項,必須記載事項是依照法律、法規和教育規章的規定必須記入章程的事項,是各類民辦學校共同具有的內容。任意記載事項是在必須記載事項之外,舉辦者認為需要在章程中載明的其他事項。本條對民辦學校章程必須記載事項作了明確的規定。
第一,學校的名稱、地址。
民辦學校的名稱是使民辦學校人格特定化的標記。民辦學校以自己的名稱區別于其他學校。根據教育法律、法規的規定,民辦學校的名稱具有以下特點:一是惟一性。即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民辦學校只能使用一個名稱。二是特定性。即民辦學校在學校登記機關轄區內不得與已登記的其他學校名稱相同或者近似。三是排他性。即民辦學校名稱經依法登記,由該學校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專用權,禁止他人擅自使用。根據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 ,民辦學校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此外,學校名稱的使用和變更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的變更,由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民辦學校的地址是章程載明的學校所在地。學校的地址應當清楚、準確,標明學校所在的行政區域及具體特點。明確學校的地址,對于民辦學校辦理有關優惠措施、接受相關的監督、行使民事權利與承擔民事義務都有著重要的作用。依法經過登記的民辦學校地址是法定住所,具有公示效力。
第二,辦學宗旨、規模、層次形式等。
辦學宗旨是民辦學校舉辦者辦學目的、所實施教育的性質和培養目標的體現。民辦學校的辦學宗旨應當符合《教育法》規定的國家教育方針,符合我國社會主義教育的性質、任務、培養目標和教育的基本原則。辦學規模是根據辦學投入所形成的民辦學校的辦學條件,符合我國社會主義教育的性質、任務、培養目標和德育的基本原則。辦學規模是根據辦學投入所形成的民辦學校的辦學條件,確定的招生數量。辦學層次是指擬設立的民辦學校實施的是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還是高等教育。辦學形式,涉及到招生對象、學習期限,是普通全日制教育,還是業余、函授、廣播電視等教育形式。
第三,學校資產的數額、來源、性質等。
具備與擬辦民辦學校相適應的資產,是設立民辦學校的基本條件。本條例規定,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用資金、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以及其他財產作為辦學出資。民辦學校成立以后及存續期間,舉辦者不得抽逃出資。
一般來講,民辦學校除了舉辦者上述投入以外,還有國家的資助和接受捐贈的財產。這些資產的具體數額、來源和性質都應當在章程中予以載明。除此之外,民辦學校在章程中還應當明確學校的經費來源、使用、管理和財務制度。收取學費是民辦學校最主要的經費來源。經費的使用和管理是民辦學校財務管理的重要內容。
在章程中應當明確規定民辦學校的財務會計制度,經費支出范圍、項目和基本比例,教職工福利待遇基本標準,經費支出的審批的支付程序,以及財務監督制度等內容,以便使民辦學校依法自主管理,便于審批機關和有關部門進行檢查和監督,也有利于受教育者和社會進行監督。
第四,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產生辦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
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是民辦學校內部管理制度最重要的組成部分,是民辦學校的決策機構。在《民辦教育促進法》立法過程中,對民辦學校決策機構采用何種稱謂,曾有不同意見。
有人認為民辦學校具有非營利性,應當使用理事會。有的同志認為我國民辦學校在長期發展過程中多使用校董事會的提法,現實中也有使用該提法的民辦學校。法律將理事會、董事會并列提出來,由舉辦者選擇。可見,在《民辦教育促進法》中兩者并無本質上的區別。基于決策機構對于民辦學校發展的重要性,本條例要求章程必須明確規定理事會、董事會的相關事項。
一是關于理事、董事以及理事長、董事長的產生方法。首屆理事會、董事會,理事長、董事長通常由舉辦者推選產生;以后,理事會、董事會以及理事長、董事長的產生是推選產生,還是通過其他方式產生,需要在章程中明確。
二是關于理事會、董事會的人員構成。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二十條規定,主要由三部分人組成,即舉辦者或者其代表、校長、教職工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應當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章程應當規定適當的教職工代表數量。
三是關于理事、董事的任期。《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本條例沒有規定的期限,我國公司法關于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了公司董事的任期為三年,鑒于此,民辦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每屆任期也不宜過長。
四是理事會、董事會的議事規則。即理事會、董事會討論民辦學校的具體事項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本條例有規定的以外,由民辦學校章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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