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商品房銷售價格管理暫行規定
為加強對商品銷售價格的管理,制止價格欺詐行為,制定了青島市商品房銷售價格管理暫行規定,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青島市商品房銷售價格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商品銷售價格的管理,制止價格欺詐行為,維護經濟秩序,保護商品房購銷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商品房銷售(包括現售和預售)業務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商品房銷售價格由商品房銷售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訂。
公布商品房銷售價格,應當標明是否包含管道煤氣、電話、有線電視、集中供熱等設施配套費。
第四條 銷售商品房必須備有售房說明書,其內容應當包括各種規格房型簡圖,各套房建筑面積(含按比例分攤的公用面積),各廳、室使用面積及樓層、朝向和價格增減系數等。
售房說明書應當在銷售商品房前向物價部門務案。其中,商品房在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的'向市物價部門備案;在其他區(市)的向所在地物價部門備案。
第五條 銷售商品房應當實行明碼標價,商品房價目表應當懸掛在銷售處的明顯位置。
商品房價目表由市物價檢查機構統一監制。其內容包括座落位置、結構等級、規格、面積、計價單位、產權性質等。
商品房價目表中與售房說明書中相同的內容應當填寫一致。商品房銷售價格若有變動應當及時更換商品房價目表和更改售房說明書的有關內容,并應錄留存備查。
采用電子屏幕顯示價格的,應當將價目表的內容逐項顯示。
第六條 未經物價、計劃、建設等有關部門審核同意,不得以安居工程、解困房、微利房等名義銷售商品房。
第七條 商品房銷售者在房價之外加收其他費用的,應當同購房者簽訂協議;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不得委托物業管理單位收取房價外費用。
第八條 中介服務機構收取商品房交易費、登記費,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并在收費場所明顯位置懸掛收費許可證和收費價目表。
第九條 購房者對商品房銷售價格有異議的,可以向所在地物價管理部門申請審核;對商品房銷售價格違法行為,可以向物價檢查機構舉報。
第十條 對違反本規定有關條款的,同物價檢查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 本規定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青島市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青島市商品房銷售價格管理暫行規定】相關文章:
2.商品房銷售管理辦
6.商品房銷售計劃書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289038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