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為加強商品房銷售管理,保障商品房交易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定了鄭州市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下面是辦法的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鄭州市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商品房銷售管理,保障商品房交易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銷售包括商品房預售和商品房現售。
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商品房預先出售給買受人,并由買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價款的行為。
商品房現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竣工驗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給買受人,并由買受人支付房價款的行為。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商品房銷售及商品房銷售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自行銷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
第五條 商品房銷售應當遵循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 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是本市商品房銷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房地產市場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市市區商品房銷售管理工作。
縣(市)、上街區房地產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房銷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 預售管理
第七條 商品房預售實行預售許可證制度。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應當向市、縣(市)、上街區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后,方可預售。
禁止偽造、涂改、買賣、轉借《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應當制定商品房預售方案。預售方案應當載明項目名稱、商品房的位置、樓號、裝修標準、交付使用日期、預售總面積、單元數、層數、戶型、套數、預售價格及交付使用后的物業管理等內容,并附商品房預售總平面圖、底層平面圖及標準層平面圖。
第九條 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建設用地已辦理國有土地出讓手續,并已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二)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已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并已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六層以下(含六層)的商品房項目,完成基礎并施工至二層以上(含地下室)結構封頂工程,七至十二層(含十二層)小高層建筑完成三層以上(含地下室)結構封頂工程,十三層以上(含地下室)高層建筑完成五層以上結構封頂工程;
(五)已簽訂商品房預售款監管協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及材料:
(一)預售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和資質等級證書;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紅線圖;
(五)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及施工合同;
(六)商品房預售款監管協議的有關材料和預售款監管銀行專用賬戶證明;
(七)商品房預售方案;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市、縣(市)、上街區房地產管理部門受理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申請及有關證件、材料后,應當現場勘驗。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條件的,應在接到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不予核發的理由。
第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已批準預售的商品房項目轉讓給其他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的,當事人應當持下列文件到原發證機關變更《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一)商品房項目轉讓合同;
(二)原《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三)城市規劃和土地管理等部門同意變更的有關手續;
(四)受讓方的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書、營業執照;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轉讓的商品房項目符合轉讓條件的,市、縣(市)、上街區房地產管理部門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變更《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第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變更已批準預售的商品房項目的名稱、建筑面積、樓號等事項,應持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到原發證機關變更《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第十四條 預售商品房,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預購人出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其副本,并以書面形式向預購人明示下列事項: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名稱、注冊地址及法定代表人;
(二)項目開發進度及竣工交付時間;
(三)商品房項目及其配套設施的平面示意圖;
(四)商品房的結構類型、戶型、裝修標準及公共和公用建筑面積的分攤辦法;
(五)預售商品房的價格及付款辦法;
(六)物業管理事項;
(七)其他應當明示的事項。
第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已批準預售的商品房項目轉讓給其他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的,受讓方必須是依法成立并符合資質等級要求的房地產開發企業。
轉讓預售的商品房項目,受讓方享有原房地產開發企業對預購人享有的權利,并承擔原房地產開發企業對預購人承擔的義務。
已批準預售的商品房項目轉讓后,轉讓方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停止預售商品房;未變更《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受讓方不得預售受讓的商品房。
第十六條 預售的商品房價格和代收稅費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和預購人約定,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載明。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后,除國家和省規定新開征的稅費外,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向預購人收取其他費用。
第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應當在項目所在地的銀行開立商品房預售款專用賬戶。開立賬戶時,房地產市場管理機構應當簽署意見。開立賬戶后,由房地產市場管理機構與開戶銀行、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監管協議。
房地產開發企業有多個商品房項目的,應當分別開立商品房預售款專用賬戶。
預購人交付商品房預售款時,應當直接存入商品房預售款專用賬戶,憑銀行出具的存款憑證,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換領交款收據。
第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取的商品房預售款,在項目竣工前,只能用于購買該項目建設必需的建筑材料、設備和支付該項目建設的施工進度款及法定稅費,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償還與該項目無關的債務。
第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使用商品房預售款,應當編制用款計劃,經該項目的工程監理機構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用款計劃的真實性出具證明后,報房地產市場管理機構審核。
房地產市場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對符合前條規定用途的,應當同意其使用,并書面通知開戶銀行;對不同意使用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開戶銀行應當按房地產市場管理機構核準同意使用的數額撥付,并對資金用項進行監督。
該項目竣工驗收一個月內,房地產市場管理機構應當及時解除對商品房預售款的監管,并書面通知房地產開發企業和開戶銀行,房地產開發企業和開戶銀行接到通知后,應當按規定撤銷該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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