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公務接待管理辦法
如何在新形勢下,進一步落實好中央“八項規定”,嚴格執行務實節儉、高效透明的公務接待工作,推動公務接待工作向規范化、良性化方向發展,努力實現落實公務接待規定與提升公務接待效果的“雙贏”,是擺在我們面前的重要課題。下面是兩篇局公務接待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連云港市旅游局公務接待管理辦法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省、市有關文件精神,使全局公務接待工作更加規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結合局工作實際,特制定公務接待管理辦法如下: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連云港市旅游局機關及下屬單位公務接待工作。
第二條 公務接待主要是指與局有工作業務關系的來客,經主要領導批準后進行的接待安排。沒有工作關系的來客一律不得公款安排。
第三條 公務接待按照“統一安排、對口陪同、勤儉節約”的原則,由辦公室負責局機關及下屬單位的接待工作,相關處室予以配合。
第四條 國家、省局重要來客由辦公室根據局主要領導意見,與市接待辦協調安排。一般公務接待,由辦公室和相關處室根據局領導意見擬定接待方案。
第五條 對口處室根據接待方案,提前與來賓進行銜接,落實來賓單位聯絡人和聯系方式,準確掌握來賓抵達時間、乘坐交通工具情況,詳細提供來賓迎接地點,確保方案順利實施。
第六條 嚴格限制日常接待用酒、用煙標準,來客招待就餐標準一般不超過100元/人,用酒由局自備,其他接待用品和飲料要相對控制,剩余酒水一律退回辦公室。
第七條 配合工作的外單位人員、縣區局的同志因公務來局需要安排就餐的,應提前報經領導批準,由辦公室通知安排工作餐,工作餐標準為60元/人,3人以下的來客限陪1人,3人以上的來客限陪2人。禁止工作日午間飲酒。
第八條 公務接待需事先填寫《來客接待單》,結算時憑此單和就餐明細表一起送局財務室審核,否則不予報賬。
第九條 《來客接待單》要寫清接待事由、來客人數和接待標準,一般不得超標準接待,如有特殊情況,需經主要領導同意后實施。未經批準的超標準接待,超標部分不予報銷。
第十條 來客的食宿安排一般由辦公室人員簽單,特殊情況也可以由辦公室委托參與接待的其他處室人員簽單。未經事先同意的簽單一律不予報銷。來客需要住宿的,經主要領導同意后,由辦公室統一安排。
第十一條 來客接待一律實行“誰簽單、誰負責”。接待費用要及時報結,局確認的定點接待單位至少一個月結算一次,一般在月底前結算。在其它地點就餐一般要在接待后五天內報結。
天水市地方稅務局公務接待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黨風廉政建設,規范公務接待管理,厲行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根據中央《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務接待管理有關規定及《甘肅省地方稅務局公務接待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地稅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務接待,是指市局所承擔的出席會議、考察調研、執行任務、檢查指導、學習交流、請示匯報等公務活動的接待工作。
第三條 應當堅持有利公務、務實節儉、安全規范、嚴格標準、簡化禮儀、高效透明、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原則。
第四條 市局辦公室為市局公務接待管理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管理市局機關公務接待工作,指導縣(區)局公務接待工作。
第二章 范 圍
第五條 接待范圍和對象:
(一)市委、市政府、省局及相關部門到市局調研、督導、檢查工作的.領導和工作人員;
(二)外省(市、自治區)地稅局到市局進行公務活動的領導及工作人員;
(三)省局委托接待或延伸至市局的公務活動的領導及工作人員;
(四)其他到市局進行公務活動,經批準需要接待的人員。
第三章 管 理
第六條 市局辦公室依據公務派出單位發來的接待公函安排對口接待,無公函、未經審批的公務活動和來訪人員一律不予接待。
公務接待須填寫《市局機關公務接待審批單》(具體格式見附件),經審批后安排公務接待。公務活動需延伸到縣(區)局的,由市局向縣(區)局書面通知,未接到市局通知的,縣(區)局不予接待。
第七條 接待單位(市、縣區局)安排的接待活動場所、項目和方式,應當有利于公務活動開展。不得超規格、超標準接待,不得組織旅游和與公務活動無關的參觀,不得組織到營業性娛樂、健身場所活動,不得安排專場文藝演出,不得以任何名義贈送禮金、有價證券、紀念品和土特產品等。
第八條 市局安排外出考察調研的,應當深入基層、深入群眾,不得走過場、搞形式主義。加強公務外出計劃管理,科學安排和嚴格控制外出的時間、內容、路線、頻率、人員數量,禁止異地部門間沒有特別需要的一般性學習交流、考察調研,禁止重復性考察,禁止以各種名義和方式變相旅游,禁止違反規定到風景名勝區舉辦會議和活動。
第九條 公務接待不得在機場、車站和轄區邊界組織迎送活動,不得跨地區迎送;不得張貼懸掛標語橫幅,不得鋪設迎賓地毯,不得安排職工迎送,不列隊歡迎,不擺放花草,不獻花。
第十條 應當嚴格控制公務接待范圍,不得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不得將休假、探親、旅游等非公務活動納入國內公務接待范圍。
第十一條 嚴格控制陪同人數,不得層層多人陪同。市委、市政府和省局到市局和基層地稅機關調研,市局陪同人員不超過3人,縣(區)局陪同人員均不超過1人;其他單位和部門到市局和基層地稅機關調研,視具體情況依據上述標準安排人員陪同。
第十二條 市局公務接待實行對口接待,根據公務活動的內容,由局領導和所對應科(室)、直屬單位對口接待,嚴格控制陪同人員。
第四章 標 準
第十三條 接待要嚴格執行有關規定,住宿統一安排在干部培訓中心。廳局級領導安排商務單間或標準間,處級以下干部安排標準間。房間內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不得擺放水果、香煙。
接待住宿嚴格執行差旅費、會議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出差人員住宿費應當回本單位憑據報銷,與會人員住宿費按會議費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接待對象應當自行用餐,費用自理。接待單位協助安排用餐的,按規定標準繳納伙食費。
公務接待一律不搞宴請,確因工作需要,接待單位可以安排1次工作餐,并嚴格控制陪餐人數。接待對象在10人以內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3人;接待對象超過10人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接待對象人數的三分之一。工作餐一律安排地方家常菜、地方酒水,不得提供香煙和高檔酒水,不得到私人會所、高消費餐飲場所用餐。
接待用餐一般安排在干部培訓中心,因工作調研、民族風情等原因無法在干部培訓中心就餐的,應當在干凈衛生、保證飯菜質量的飯店、餐館從簡安排。干部培訓中心給市局接待提供的食宿價格應低于同類酒店的食宿價格。
第十五條 公務接待的出行活動應當安排集中乘車,合理使用車型,嚴格控制隨行車輛。
第五章 保 障
第十六條 加強對公務接待經費的預算管理,嚴格控制在省局限定的接待費預算總額內,從緊執行。公務接待費用應當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單獨列示。
禁止在接待費中列支應當由接待對象承擔的差旅、會議、培訓等費用,禁止以舉辦會議、培訓為名列支、轉移、隱匿接待費開支;禁止向下級單位及其他單位、企業、個人轉嫁接待費用;禁止借公務接待名義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七條 接待費資金支付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采用銀行轉賬結算,與干部培訓中心結算嚴格執行《干部培訓中心與辦公室財務結算程序管理辦法》。因條件限制,需要使用現金支付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接待費報銷憑證應當包括財務票據、派出單位公函和接待審批單,內容不全的不予報銷。
第十八條 不得以任何名義新建、改建、擴建機關食堂,不得對機關食堂進行超標準裝修或者裝飾、超標準配置家具和電器。
第六章 監 督
第十九條 市局計財科加強對下級地稅機關公務接待工作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公務接待辦法制定情況;
(二)公務接待標準執行情況;
(三)公務接待經費管理使用情況;
(四)公務接待信息公開情況;
(五)機關內部接待場所管理使用情況。
第二十條 機關財務部門應當對公務接待經費開支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市局計財科應當對公務接待經費進行審計,并加強對干部培訓中心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一條 定期組織公開市局公務接待制度規定、標準、經費支出、接待場所、接待項目等有關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二條 將公務接待工作納入問責范圍。紀檢監察部門應當加強對全市地稅系統公務接待違規違紀行為的查處,嚴肅追究違反規定的相關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的黨紀責任、政紀責任并進行通報。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各縣(區)地方稅務局應當依照本辦法,結合各地工作實際,制定本單位公務接待辦法。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天水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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