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管理條例》全文
為建設整潔有序、文明和諧,各市相繼出臺城市管理條例,那么,今天,CN人才公文網小編給大家介紹的是南昌市城市管理條例,供大家閱讀參考。
南昌市城市管理條例
(2012年10月30日南昌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2012年11月30日江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章 管理規定
第五章 公共服務和監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務水平,建設整潔有序、文明和諧、生態宜居的城市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市管理,是指對城市規劃、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市政設施、園林綠化、環境保護、道路交通、道路運輸等公共事務和秩序的管理。
第三條 城市管理應當以人為本,實行統一領導、科學規劃、分級管理、權責明確、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管理工作的領導和協調,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進行監督考核。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維護建設稅全額用于城市維護建設,加大城市管理投入,將城市管理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并根據管理任務增加、養護標準提高和管理設施更新相應增長。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推動城市空間資源使用市場化,推行多元化的城市管理投融資機制,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城市建設和維護管理。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本條例的實施,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的具體工作。
第六條 在城市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七條 市城市管理有關部門,按照下列分工履行城市管理職責:
(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市容市貌、環境衛生、門店招牌、城市照明、城市道路(含橋涵)及其井具設施等方面的監督管理;
(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規劃實施方面的監督管理;
(三)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綠地、園林綠化設施等方面的監督管理;
(四)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水體、大氣、噪聲、固體廢物等環境污染防治方面的監督管理;
(五)水主管部門負責城市供水、排水、堤防、河道、湖泊、水系等方面的監督管理;
(六)公安機關負責社會治安、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設施、占道停車、城市養犬等方面的監督管理,維護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秩序;
(七)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防護、文明施工等方面的監督管理;
(八)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客運、貨運及其場站等方面的監督管理;
(九)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公共場所衛生方面的監督管理;
(十)民政主管部門負責殯葬、流浪乞討救助、地名等方面的監督管理;
(十一)其他城市管理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管理相關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規定負責行使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
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城市管理有關部門的職責進行調整。
區城市管理有關部門按照區人民政府的分工履行城市管理職責。
第八條 市城市管理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明確劃分市本級和各區的管理范圍和具體事項;對劃分有異議的,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九條 城市管理工作是區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區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城市管理職責:
(一)統籌協調區人民政府各部門、街道辦事處和鎮人民政府落實城市管理責任,組織實施長效化、規范化、精細化管理;
(二)組織開展轄區城市管理綜合整治活動;
(三)負責轄區城市管理監督考核工作。
第十條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城市管理職責:
(一)負責落實轄區內城市管理具體工作,協調處理城市管理中的有關問題;
(二)組織開展轄區城市管理日常整治活動;
(三)指導居(村)民委員會開展城市管理相關工作;
(四)組織轄區單位參與城市管理活動。
第十一條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開展城市管理工作,組織居(村)民參與城市管理活動,發現、收集和反映本地城市管理中的有關問題,并配合城市管理有關部門進行處理,組織居(村)民參與對城市管理考核對象的考核評價。
第三章 宣傳教育和社會參與
第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利用報紙、電視、廣播、互聯網等媒體加強對城市管理工作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文明意識,提高城市文明程度。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文明行為準則、文明出行規范等內容納入中小學思想品德課教學,引導學生從小養成愛護環境、遵守秩序的良好習慣。
第十三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對本單位職工、居(村)民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規、規章進行宣傳教育。
第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城市管理中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益的事項,應當采取聽證會、座談會、登報、互聯網發布等形式征求市民和專家的意見。
第十五條 鼓勵動員市民參與各項城市管理志愿活動,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為志愿活動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六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負責門前責任區域的定期清洗,保持整潔有序、綠地完好。
第十七條 機場、港口、火車站、長途汽車站等單位負責轄區內環境衛生、服務設施、公共秩序的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電力、通信、供水、燃氣等企業以及照明、排水、有線電視、交通信號等設施權屬單位,負責各自專業管線、井具、變電箱、控制柜等設施的維修、養護和安全。
第十九條 集貿市場開辦者或者經營管理者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負責做好市場內的服務區域劃分、環境衛生、車輛停放、消防安全等管理服務工作。
第二十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愛護公共設施,保護公共環境,維護公共秩序;對違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和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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