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寧市城市管理條例
為加強城市管理,規范城市管理行為,提高公共服務水平,制定了遂寧市城市管理條例,下面是詳細內容。
遂寧市城市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加強城市管理,規范城市管理行為,提高公共服務水平,建設綠色生態、宜居宜業城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
本條例所稱城市管理,是指為滿足廣大市民生活和工作需要,人民政府及其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市政公用設施、市容環境衛生、園林綠化、違法建設、環境保護、道路交通、城市應急等公共事務、秩序進行管理的活動。
第三條【管理原則】城市管理應當以人為本,堅持依法治理、屬地管理、權責一致、協調創新、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權益保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在城市管理活動中引導、指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實施自主管理,保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涉及公眾重大利益的,應當依法組織聽證。
第五條【公眾參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有依法參與城市管理的權利,有維護市容整潔和公共秩序的義務,有權對違反城市管理的行為進行勸導、舉報;對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城市管理行為有權進行申辯、投訴。
第六條【引導激勵】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宣傳教育,營造人人參與城市管理、人人維護城市環境的社會氛圍,對在城市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城市管理體制和機制
第七條【管理體制】本市建立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市、縣(區)分級負責,以縣(區)為主,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為基礎,部門聯動的城市管理體制。
第八條【市政府職責】市人民政府應當制訂全市城市管理工作目標,建立城市管理協調和調度機制,研究解決城市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九條【屬地管理】縣(區)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含遂寧經濟技術開發區、河東新區)是各自轄區內城市管理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級各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城市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落實轄區內城市管理的具體工作,統籌、協調縣(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派駐的機構和人員開展城市管理工作,對社區城市管理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服務。
第十條【部門職責】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集中行使城市管理領域的行政處罰權及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公安、環境保護、交通運輸、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城市管理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基層自治】居(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引導居(村)民參與城市管理活動,反映和配合處理城市管理問題。
第十二條【網格化管理】本市城市管理實行網格化管理機制,劃定單元區域,明確區域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實現城市管理全覆蓋。
城市管理相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和網格管理要求,實行巡查制度。巡查人員應當按照責任區域和巡查時段進行巡查并做好記錄;發現問題或者違法行為,應當先予處置或者制止。屬于本部門職責的,及時依法處理;不屬于其職責的,按照規定及時告知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三條【智能管理】本市實行城市管理智能化,建立城市管理綜合信息平臺,收集城市管理事項運行信息,組織處置城市管理問題,監督、評價城市管理情況,實行城市管理各部門之間城市管理信息互聯共享。
第十四條【市場化管理】本市鼓勵、引導社會資本、民間力量參與城市管理。
第三章 城市管理事項
第一節 城市規劃與建設管理
第十五條【規劃要求】編制公共基礎設施、公共交通、市政工程管線、城市公共空間環境設施、環境治理等專項規劃,應當根據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和發揮城市整體功能、實現城市長效管理的需要,科學論證、民主決策,并聽取社會公眾意見。
各專項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
第十六條【建設投入】舊城改造、新區開發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市城市規劃的要求,配套建設城市道路、橋梁、公共交通場站、公共停車場、農貿市場、教育、醫療衛生、交通安全、環境衛生、供水、排水、電力、照明、燃氣、通信、廣播電視、視頻監控等設施。
第十七條【違建不予補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房屋時,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第十八條【查處時效】違法建設的建(構)筑物持續存在的,屬于違法建設的繼續狀態,應當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聯動查處】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參加的查處違法建設指導協調機制,協調解決違法建設查處中的突出問題以及重點違法建設的強制拆除問題。
第二十條【違建管控】違法建設不得作為生產和經營場所。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以違法建筑作為生產、經營場所申請辦理相關證照、登記或者備案手續的,工商行政管理、稅務、質量監督、食品藥品監督、文化、安全生產監督、公安等部門不得辦理;已經辦理的,應當依法撤銷。
第二十一條【企業協同】供水、供電、供氣等服務企業應當根據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的書面通知,停止對違法建筑和違法建設活動提供供水、供電、供氣等服務。
供水、供電、供氣等服務企業應當自收到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書面通知后,一個工作日內停止對違法建設提供服務。
第二十二條【在建違建查處】發現正在建設的違法建設行為,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立即開展調查取證,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書面責令當事人停止建設;
(二)當事人拒不停止建設的,可以依法采取扣押施工工具和材料、查封施工現場等措施;
(三)及時書面通知供水、供電、供氣等公用企業停止對違法建設行為提供服務;
(四)在違法建(構)筑物所在小區或社區公布違法建設基本信息。
第二十三條【既有違建查處】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投訴已建成違法建設的,應當在二個工作日內開展調查取證工作,屬違法建設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書面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
(二)當事人拒不改正的,可以對違法建(構)筑物進行查封;
(三)及時書面通知供水、供電、供氣等服務企業停止對違法建(構)筑物提供服務;
(四)合法建(構)筑物附有違法建設的,書面函告不動產登記機構,在登記時予以備注;
(五)在違法建(構)筑物所在小區或社區公布違法建設基本信息。
第二十四條【違建強拆】違法建設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可以依法強制拆除。實施強制拆除前,應當制定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并確定公安機關、違法建設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以及有關配合單位的職責。
第二十五條【屋頂治漏】治理屋頂滲漏的建(構)筑物應當履行規劃審批手續。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六條【裝飾裝修】裝飾裝修活動應當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依法申報登記或申請辦理施工許可。
未依法申報登記的,責令改正,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未依法辦理施工許可擅自裝飾裝修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裝飾裝修】從事裝飾裝修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經建筑物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對裝飾裝修設計方案安全性進行審定,拆改建筑物主體結構、承重結構或者明顯加大荷載;
(二)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搭建建筑物、改變建筑物外立面、下挖建筑物內底層地面、降低地面地坪標高、增設建筑物內層、在非承重外墻上開門、窗;
(三)未經燃氣管理單位批準,拆改燃氣管道和設施。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尚不構成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對裝修人、建設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裝飾裝修企業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涉及危害房屋安全的,按照房屋安全管理的相關規定予以查處;對違反安全生產管理相關規定的其他行為,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規定查處。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288079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