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供熱管理條例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235號《哈爾濱市城市供熱辦法》已經2011年10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8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哈爾濱供熱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供熱管理,規范供熱采暖行為,維護熱用戶、供熱單位和熱源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及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區內從事供熱規劃、建設、生產、經營、管理的單位、個人和熱用戶,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供熱,是指由熱源產生的蒸汽、熱水通過管網為熱用戶提供生產采暖和生活采暖用熱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熱源單位,是指利用自行生產的熱能為供熱單位提供熱能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供熱單位,是指取得供熱許可證,利用熱源單位提供或者自行生產的熱能從事供熱經營活動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熱用戶(以下簡稱用戶),是指消費供熱單位熱能采暖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城市供熱遵循統一規劃、屬地管理、保障安全、規范服務、促進節能環保和優化資源配置的原則。
第五條 城市供熱應當以集中供熱為主,限期取消能耗高、污染重、效能低的供熱方式。
鼓勵研究、推廣、采用建筑節能技術以及先進的供熱方式、技術和設備,提高供熱的科技水平和供熱質量;鼓勵使用清潔能源。
第六條 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供熱管理工作,并組織實施本辦法。
區、縣(市)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的供熱管理,具體工作由區、縣(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依據職責負責轄區內供熱相關工作。社區居民委員會協助街道辦事處開展供熱相關工作。
發展與改革、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價格監督、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財政、工商、水務、公安交通、安全生產、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供熱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供熱協會應當促進行業自律,建立行業服務、協調、激勵和懲戒等機制,推進供熱行業健康發展。
第八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對在城市供熱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供熱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 城市供熱專項規劃由市、縣(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與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編制,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評審和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城市供熱專項規劃由市、縣(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條 新建、擴建、改建城市道路應當根據城市供熱專項規劃同時設計和敷設供熱管網。
供熱管網敷設需要穿越單位、廠區或者居民小區時,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因施工造成損壞的,由建設單位予以修復;無法修復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十一條 熱源建設單位在項目列入年度建設投資計劃前,應當取得相應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技術論證報告書。
第十二條 新建、擴建、改建供熱工程,應當符合城市供熱專項規劃,并經市、區、縣(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向市、縣(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市、縣(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供熱專項規劃確定供熱方案,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供熱方案進行建設。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在組織驗收時,應當通知有關供熱單位參加供熱工程專項驗收。
供熱工程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和供熱單位應當在區、縣(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指導下進行建管交接。未經建管交接的,不得交付使用,供熱單位不予供熱。
第十五條 在已建成和規劃建設的集中供熱管網范圍內,不得批準新建、擴建自備熱電廠和永久性鍋爐。
暫不具備集中供熱條件的采暖建筑,可以使用臨時鍋爐作為供熱熱源;在集中供熱管網到達該地區并具備供熱能力時,臨時鍋爐供熱管網應當并入集中供熱管網。
第十六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限期拆除的分散燃煤供熱鍋爐,應當并入集中供熱管網或者經改造后使用清潔能源。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妨礙拆并網工程。
第十七條 供熱單位接并熱負荷,應當符合供熱專項規劃,并具有富余的供熱能力或者擴容能力。
第十八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筑新增供熱面積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交納供熱基礎設施配套費。
分散燃煤鍋爐并入集中供熱管網,屬非居民用戶的,供熱基礎設施配套費由房屋產權人交納,符合減免條件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屬居民用戶的,免收供熱基礎設施配套費,由政府從收取的供熱基礎設施配套費中給予適當補貼。原供熱設施仍用于供熱的,移交給新并網的集中供熱單位無償使用。
無室內采暖系統的房屋產權人申請并入集中供熱管網的,由產權人交納供熱基礎設施配套費。室內采暖系統由產權人出資,供熱單位統一安裝。
供熱基礎設施配套費由市、縣(市)人民政府統一收取,專項用于供熱工程建設。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新建建筑應當安裝供熱計量裝置和室溫調控裝置。
供熱單位負責供熱計量裝置和室溫調控裝置的選型、購置和安裝,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不得向用戶收取。
暫不具備集中供熱條件無法使用供熱計量裝置和室溫調控裝置的新建建筑,建設單位應當預留安裝位置,并將選型、購置和安裝費用交存至市、縣(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賬戶,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具備使用條件時,由市、縣(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供熱單位安裝。
第三章 供熱與用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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