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城市房屋裝修管理辦法》全文
為切實加強寧波市房屋裝修管理,依法保障房屋使用安全,制定了《寧波市城市房屋裝修管理辦法》,下面是詳細內容。
《寧波市城市房屋裝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本市房屋裝修管理,依法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維護房屋裝修當事人和其他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依據《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0號)、《寧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城市房屋裝修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合法建造、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裝修管理及其監督活動。
房屋裝修管理涉及消防、電梯、燃氣、電力、供水、通信等專業設施以及軍隊、宗教團體、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等裝修管理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從其規定。
樣板房和依法取得規劃許可證的臨時建筑裝修管理適用本辦法。
木結構建筑和結構不與其他建筑相連的獨戶住宅房屋裝修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裝修是指房屋竣工驗收并交付使
用后,對其空間功能或空間布局進行調整,涉及建筑主體或承重結構、建筑荷載的建筑施工活動。
建筑室內空間中的界面,如頂棚、墻面、柱面、地面、門窗等建筑基體、基層、面層的修飾以及房屋裝修后在使用期間對小損小壞進行及時修復,不適用本辦法。
已經鑒定為危房的,必須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完成解危后,才能進行裝修。
第四條 房屋裝修施工前,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房屋裝修備案。房屋屬個人或單位所有的,所有權人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房屋為國家直管或單位自管公有用房的,其經營管理單位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承租人、借用人等房屋實際使用人實施房屋裝修時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
(一)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
(二)房屋權屬不清;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破壞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有權進行舉報和投訴。
嚴禁開發建設單位違反《寧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在精裝修或樣板房裝修過程中,誤導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
鼓勵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將房屋裝修管理納入到管理公約,自覺維護房屋裝修安全。
第二章 職責界定
第六條 各縣(市)區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房屋裝修管理的組織領導和綜合協調,建立房屋裝修管理常態化、網格化工作制度并監督實施;制定房屋裝修管理應急預案,組織應對突發事件;制定房屋安全管理員考核辦法,落實房屋安全管理員“以獎代補”及房屋裝修管理經費,并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市和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市房屋裝修管理工作,建立統一的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統和定期統計分析通報制度;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裝飾裝修企業以及行業協會的指導和監督,建立全市統一的物業服務企業、裝飾裝修企業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管理平臺。
(二)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備案機關”)應當在房屋裝修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1、負責協調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裝修及備案管理工作,記載和公開涉及房屋安全的相關信息;
2、根據巡查區域范圍劃分和網格化監管要求,設置備案服務點,指導監督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落實房屋安全管理員;
3、建立健全舉報和投訴處理機制,檢查核實并處理舉報和投訴的違法裝修行為,向社會公開舉報和投訴的受理方式;
4、組織對房屋裝修安全突發應急事件進行調查;
5、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房屋裝修工作職責。
第八條 市和各縣(市)區城管、教育、衛生、文化、體育、商務、經信、交通、旅游、民政、國土資源、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監管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負責督促本行業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落實房屋裝修安全管理工作。
市財政每年安排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專項經費,用于政府購買第三方裝修安全評估、安全鑒定以及房屋安全管理員(含備案服務點)的培訓教育和績效考核獎勵經費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專項經費管理辦法由我委會同市財政局制定。
第九條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房屋裝修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或使用人申請挖建地下室或降低房屋地坪標高的規劃審批;
(二)負責對申請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重要街道建筑物外立面裝修的規劃審批,并負責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重要街道的認定公布;
(三)會同國土資源部門對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或使用人申
請臨時改變房屋用途辦理規劃審批;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辦理規劃審批的房屋裝修行為。
第十條 公安機關應當在房屋裝修管理中履行下列責任:
(一)牽頭查處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使用人或其他人員拒絕或阻撓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行為;
(二)負責房屋裝修違規使用易燃、可燃裝修材料等違反消防規定行為進行查處;
(三)負責房屋裝修管理中破壞消防設施設備行為的查處;
(四)牽頭對群租房裝修違反消防規定行為的查處;
(五)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裝修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各縣(市)區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裝修管理執法工作,確定執法主體,落實執法責任和責任追究機制,但已依法納入綜合行政執法范圍的相關執法事項,應當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二條 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房屋裝修管理中履行下列責任:
(一)負責落實轄區內房屋安全管理員,并將房屋裝修納入到房屋安全管理員工作職責,對房屋安全實行常態化巡查、督查,建立并核實房屋“一房一檔”編號,落實責任追究機制;
(二)受理本行政區域范圍內房屋裝修的舉報和投訴,依法予以核實、處理,并配合城市房屋裝修執法部門進行開展執法;
(三)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裝修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備案機關在物業服務企業或社區居委會設立備案服務點。備案機關可以通過政府采購服務方式選擇物業服務企業、社區居委會、第三方專業機構或者“保險+服務”方式受理備案服務工作。
備案服務點在房屋裝修管理中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受備案機關委托開展房屋裝修備案工作,開展上門受理登記備案資料、核實確認裝修結束狀態;
(二)勸阻、制止違法裝修行為,對違法裝修行為勸阻、制止無效的,及時告知所在地城市房屋裝修執法部門;
(三)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應當承擔的房屋裝修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社區居委會以及物業毗鄰利害關系人有權監督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的房屋裝修活動,并勸阻、制止違法裝修活動;對違法裝修行為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告知所在地城市房屋裝修執法部門。
第十五條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在房屋裝修管理中承擔下列責任:
(一)依法向備案機關辦理房屋備案手續,出具相關資料,
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二)依法作出在裝修過程中不危害房屋使用安全、自覺接受監督的承諾;
(三)授權非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裝修時,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作出書面同意書,發現非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存在《寧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中禁止行為時,應當予以制止或提前收回使用權;
(四)按照規定要求對違法裝修行為進行改正。
第十六條 裝飾裝修企業、個體裝修經營者應當在房屋裝修管理中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履行與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簽訂的城市房屋裝修施工合同,加強質量管理,遵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規范、質量驗收規范和其它技術標準,確保工程質量;
(二)隱蔽工程完工后,應當通知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進行檢查驗收;
(三)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規程,按照規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遵守裝修安全規定,保證裝修安全;
(四)加強設計、施工、材料采購人員的日常監管,自覺遵守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規定。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制定《寧波市城市房屋裝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鼓勵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與裝飾裝修企業、個體裝修經營者簽訂《寧波市城市房屋裝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約定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七條 房屋安全管理員在房屋裝修管理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履行日常巡查工作職責,對違法違規裝修的禁止行為做好書面巡查記錄和拍照留存,并在一日以內上傳至“寧波市房屋使用安全信息系統”;
(二)參加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的房屋安全專項培訓;
(三)市政府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裝修工作。
第十八條 發揮行業協會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中的作用,支持市建筑裝飾行業協會依法開展以下工作:
(一)制定本行業自律公約,加強行業自律管理,規范行業行為;
(二)設立城市房屋裝修投訴站,受理裝修咨詢和投訴;
(三)開展第三方裝修安全評估等。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287089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