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水資源費征收管理實施細則》
加強水資源管理,促進水資源的合理開發與可持續利用,制定了《陜西省水資源費征收管理實施細則》,下面是細則的詳細內容。
《陜西省水資源費征收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加強水資源管理,促進水資源的合理開發與可持續利用,根據《陜西省水資源費征收辦法》(陜西省人民政府令2004年第95號),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水資源屬國家所有,本省境內的水資源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統一管理和調配。
第三條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資源費征收的管理和監督,根據取用水戶的取用水量,作出征收水資源費的書面決定,由同級地方稅務部門代收。
第二章征收范圍和標準
第四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直接從地下、江河、湖泊、水庫取用水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取水戶),應當依法繳納水資源費。
由水利工程向城市自來水公司或企業供水的,統一由自來水公司或企業繳納水資源費。
第五條城市規劃區以外,下列不需要辦理取水許可證的取水,免征水資源費:
(一) 為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的;
(二)月取水量不超過50立方米的。
第六條農業灌溉取水(不包括企事業單位從事農產品種植取水)暫不征收水資源費。
第七條水資源費的征收標準按照地下水高于地表水,地下水超采區高于一般地區,水資源緊缺地區高于豐沛地區的原則確定,具體征收標準另行規定。
第三章征管權限劃分
第八條水資源費按照取水許可權限,分級征收和管理。
(一)以下取用水的水資源費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管理和監督:地表水取水口設計日取水量合計2萬立方米(含2萬立方米)以上的工業和城鎮生活取水;地下水設計日取水量合計1萬立方米(含1萬立方米)以上取水;大型工業企業取水及省政府批準的大中型建設項目取水;水力發電裝機在30萬千瓦以上(含30萬千瓦)的發電用水;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發放取水許可證的取水。
(二)以下取用水的水資源費由取水戶所在地設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管理和監督;地表水取水口設計日取水量合計1-2萬立方米的工業與城鎮生活取水;地下水設計日取水設計量合計0.5-1萬立方米的取水和設區市政府所在地城市規劃區內的取水;水力發電裝機在1-30萬千瓦(含1萬千瓦)的發電用水。
(三)設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權限以下的取用水,其水資源費由取水戶所在地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管理和監督。
(四)跨行政區域的取用水,其水資源費由所跨行政區域的共同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管理和監督。
第九條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其管理權限內的取水戶可以委托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資源費征收的管理和監督。
第十條地方稅務機關按照稅收權限和屬地管理的原則代收水資源費。
第十一條征費人員在征收水資源費時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收費依據。
陜西省水資源費征收管理實施細則第四章水資源費收繳管理
第十二條凡按規定繳納水資源費的取水戶應當辦理繳費登記。繳費登記由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通知取水戶限期到同級地方稅務機關辦理。
第十三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月核定取水戶取用水量和繳費額,出具“水資源費繳費通知單”,作為地稅部門征收和取水戶繳納水資源費的依據。
“水資源費繳費通知單”由省水利廳統一印制和發放,一式四聯。第一聯為存根、第二聯留取水戶、第三聯交同級地稅執收機關、第四聯交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核查。
第十四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應于每月20日前將上月“水資源費繳費通知單”及繳費清單提供給地方稅務機關。
第十五條水資源費為納入預算管理的省級專項收入,收入按“7002水資源費收入”科目繳入當地人行國庫,全額入省級收入。
第十六條取水戶應于每月10日前持水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水資源費繳費通知單”,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水資源費,地稅機關使用 “水資源費專用繳款書”將收入繳入當地國庫。“水資源費專用繳款書”由省財政廳監印,省地方稅務局逐級發放使用。
第十七條水資源費專用繳款書的填寫:
“繳款單位”項下擬填寫繳款單位全稱、代碼、取水證號、賬號、開戶銀行;“收款單位”項下,“財政機關”欄填寫陜西省財政廳,“預算級次”欄填寫省級收入,“收款國庫”欄填寫相應的省、市、縣國庫。“備注”欄填寫所依據的“水資源費繳費通知單”序號。
水資源費專用繳款書第一聯為收據,由繳款單位開戶銀行加蓋轉訖章后退繳款單位;第二聯由繳款單位開戶銀行作付款憑證;第三聯至第五聯由繳款單位開戶銀行送繳款國庫,其中第三聯留繳款國庫作收款憑證,第四聯為地方稅務機關回執,第五聯由地方稅務機關送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查;第六聯為存根。
第十八條以現金方式繳納水資源費的.,使用水資源費現金繳款憑證征收,并及時入當地國庫。
第十九條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地方稅務機關都應當建立水資源費收費臺賬,便于各級對賬和核查。
第二十條各級地稅機關應當根據“水資源費專用繳款書”回聯,認真核對水資源費繳庫數額,及時與國庫對賬,并將“水資源費專用繳款書”回聯與對應的“水資源費繳費通知單”一并立卷歸檔。
第二十一條各級地方稅務機關必須按月逐級上報水資源費報表,同時抄送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匯總后上報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以便及時、準確、全面了解水資源費的征繳情況。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水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擅自擴大征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或超越權限征費;不得隨意減征、免征水資源費。
第二十三條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繳費通知單后,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及時督促取水戶按期繳納水資源費,確保水資源費足額征收。
第二十四條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應將水資源費納入稅務稽查范圍,并與水利、財政等有關部門定期對水資源費征收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取水戶應當主動向征收管理機關提供相關資料。
第二十五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有關水資源費征繳的違法行為,有權舉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對符合受理條件的舉報,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應自立案之日起30日內結案。特殊情況不超過60日。
第六章罰則
第二十六條繳費單位對繳費數額有異議的,必須先按核定數額繳納水資源費,再向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提起復議,直至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條規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并處應繳或者補繳水資源費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未經批準擅自取水的或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查處,責令其補繳已取水量的水資源費,并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水行政主管部門、地方稅務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水資源費征收和監督管理工作中,不按照規定征收水資源費、不履行監督責任,濫用職權、徇私枉法、謀取私利的,由其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實施細則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實施細則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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