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全文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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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寧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防治大氣污染,改善本市大氣環境質量,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及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大氣污染防治堅持以人為本、保護優先、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政府主導、全民參與、嚴防嚴治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對本市的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負總責,區、縣人民政府對本轄區范圍內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承擔相應責任。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合理規劃、調整城鄉發展和產業布局,保證環境保護資金投入,采取有效大氣污染防治措施,加大生態建設和治理力度,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可以在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對管轄范圍內的餐飲、汽修、五金加工、干洗等為社區配套服務單位的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進行協調。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統一有效、分工明確的監管治理體系,并加強整體統籌協調。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大氣污染防治實施具體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公安、交通、經濟和信息化、城鄉規劃和建設、城市管理、房產、林業、氣象、市場監督管理、水務、財政、商務、國土資源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生態治理,加強防護林帶和城市園林綠化建設,鼓勵和支持大氣污染防治科學技術研究,開展主要污染物來源解析研究,科學規劃空氣治理改善和達標進程,明確不同時段顆粒物污染控制的主要方向,堅持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顆粒物排放源頭削減的策略。
第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空氣重污染應急預案和突發大氣污染事件應急預案,建立應急處理機制,設立環境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協調、指揮大氣污染應急處理工作。
在大氣受到嚴重污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危害公眾健康和安全的緊急情況下,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發布空氣重污染預警信息,并按照(大氣污染)應急預案采取應急措施,包括:責令有關企業停產或者限產、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幼兒園和學校戶外體育課等。
第八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大氣環境保護宣傳和普及工作,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環境保護志愿者開展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大氣污染防治知識的宣傳,營造保護和治理大氣環境的良好風氣。
學校應當將大氣污染防治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培養學生的大氣環境保護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大氣污染防治知識的宣傳,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九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公眾參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聘請社會監督員,協助監督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履行防治大氣污染的法定義務,執行國家和省、市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標準,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生產經營或者其他活動對大氣環境造成的污染。
公民應當自覺踐行文明、節約、低碳的消費方式和生活習慣,減少向大氣排放污染物,共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實行大氣環境質量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定期公示考核結果。對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綜合考核評價,應當包含大氣環境質量目標完成情況和措施落實情況。
第十一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大氣污染舉報制度,向社會公開舉報電話、網址等,明確政府有關部門的受理范圍和職責。
有關部門在接到舉報后,應當依法及時處理,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的,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并按照規定給予舉報人表彰或者獎勵。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海東市及周邊地區的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建立重大污染事項通報制度,逐步實現重大監測信息和污染防治技術共享,推進區域聯防聯控與應急聯動。
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管理
第十三條 本市實行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控制和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相結合的管理制度。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濃度不得超過國家和省、市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十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下達的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和削減指標,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減少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的年度計劃和控制措施,并將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和削減指標公開分解落實到排污單位。
第十五條 對重點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制度。
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定期向社會公告。
納入排污許可證管理的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發排污許可證,并按照排污許可證載明的污染物種類、排放總量指標等要求排放污染物,逐步減少污染物排放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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