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處作業安全管理的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采油廠高處作業安全管理,依據相關規定,特制定《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辦法》。
第二條 高處作業是指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位置進行的作業。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采油廠各單位的高處作業活動。
第二章 職 責
第四條 生產單位職責
1、負責提供安全作業的現場條件和環境;
2、負責向施工單位明確和告知作業現場存在的危險源點,界定施工作業區域;
3、負責高處作業許可證的現場核查、書面審查和批準、延期、取消和關閉;
4、負責高處作業過程中安全措施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 施工單位職責
1、負責識別作業風險,根據作業內容制定安全防范措施,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
2、負責配備符合作業要求的安全防護設施及器材;
3、負責組織作業人員進行高處作業培訓、教育,使作業人員熟悉、掌握和執行相關規定、要求;
4、根據風險識別,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組織作業人員進行演練,預防事故的發生。
第六條 相關人員安全職責
一、作業申請人
1、是現場作業負責人,提出作業申請;
2、辦理作業許可證;
3、識別作業風險,熟悉作業內容;
4、協調落實作業安全措施;
5、組織現場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訓;
6、組織實施作業;
7、對作業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負責。
二、作業批準人
1、清楚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害;
2、評估作業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條件變化;
3、清楚安全控制措施;
4、確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5、批準和取消作業。
三、作業人員
1、持有經審批有效的高處作業許可證進行高處作業;
2、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過程中的危害及控制措施,并嚴格按照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進行作業;
3、在安全措施未落實時,有權拒絕作業;
4、在作業過程中如發現情況異常或感到身體不適,應告知作業負責人,并迅速撤離現場。
四、作業監護人
1、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工藝情況,處理異常情況;
2、核實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安全措施不完善,暫停作業;
3、制止作業人員的違章行為;
4、發生緊急情況,啟動應急預案。
第三章 高處作業分級
第七條 采油廠高處作業分為一般高處作業和特殊高處作業兩類。
一、一般高處作業分為四級
1、作業高度在2~5m(含2m、5m),為一級高處作業。
2、作業高度在5~15m(含15m),為二級高處作業。
3、作業高度在15~30m(含30m),為三級高處作業。
4、作業高度在30m以上,為四級高處作業。
二、具有直接引起墜落的客觀危險因素的高處作業為特殊高處作業:
1、陣風風力五級(風速8.0m/s)以上;
2、在GB/T4200-2008規定的Ⅱ級或Ⅱ級以上的高溫條件下的高處作業;
3、平均氣溫等于或低于5℃的作業環境;
4、接觸冷水溫度等于或低于12℃的作業;
5、作業場地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
6、作業場所光線不足,能見度差;
7、作業活動范圍與危險電壓帶電體的距離小于下表的規定:
危險電壓帶電體的電壓等級/Kv | 距離/m |
≤10 | 1.7 |
35 | 2.0 |
63—110 | 2.5 |
220 | 4.0 |
330 | 5.0 |
500 | 6.0 |
作業活動范圍與危險電壓帶電體的距離
8、擺動,立足處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即任一邊小于500mm的矩形平面、直徑小于500mm的圓形平面或有類似尺寸的其他形狀的平面,致使作業者無法維持正常姿勢;
9、GB3869-1997規定的Ⅲ級或Ⅲ級以上的體力勞動;
10、存在有毒氣體或空氣中含氧量低于19.5%的作業環境;
11、可能會引起各種災害事故的作業環境和搶救突然發生的各種災害事故。
存在以上任何一種或一種以上客觀危險因素的高處作業分為三級:
1、作業高度在2~5m(含2m、5m),為一級高處作業。
2、作業高度在5~15m(含15m),為二級高處作業。
3、作業高度在15 m以上,為三級高處作業。
第四章 高處作業許可證的審批及管理
第八條 高處作業實行作業許可,申請辦理作業許可證,同時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見附件24)。
第九條 本單位內部頻繁進行的高處作業(生產場所更換照明設施、大罐量油、緩沖罐頂、高架罐頂、鍋爐、加熱爐頂、抽油機、裝油棧橋、槽車頂、修井架頂、塔器等日常檢查、保養),如安全防護設施及附件完整,并有相應的操作規程,對存在的風險進行了識別和控制,可不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
第十條 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時,應準備高處作業內容詳細說明、工作前安全分析結果、墜落保護計劃、相關安全培訓證明和會議記錄等相關資料。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負責人提出高處作業許可申請,生產單位負責人進行批準。
第十二條 高處作業許可證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個班次。如果在書面審查和現場核查過程中,經確認需要更多的時間進行作業,應根據作業性質、作業風險、作業時間,經施工單位、生產單位等各方協商一致確定作業許可證的延期次數。
第十三條 如果在有效期內沒有完成工作,申請人可申請延期。申請人、批準人及相關方應重新核查工作區域,確認所有安全措施仍然有效,作業條件未發生變化。若有新的安全要求,也應在申請上注明。在新的安全要求都落實以后,申請人和批準人方可在高處作業許可證上簽字延期。未經申請人和批準人簽字,不得延期。超過延期次數的,重新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
第十四條 高處作業許可證一式四聯。高處作業許可證應編號,編號由高處作業許可證批準人填寫。
第一聯及相關資料放置于工作現場;第二聯張貼在控制室或公開處以示溝通,讓現場所有有關人員了解現場正在進行的作業位置和內容;第三聯送交相關方,以示溝通;第四聯保留在批準人處。
第十五條 當作業環境和條件發生變化、作業內容發生改變、高處作業與作業計劃的要求發生重大偏離、發現有可能造成人身傷害的違章行為、現場作業人員發現重大安全隱患和事故狀態下等任何一種情況發生時,現場監護人員應及時取消作業,終止高處作業許可證,并通知批準人。若要繼續作業應重新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
第十六條 高處作業完成后,高處作業許可證第一聯由高處作業負責人、生產單位負責人簽字關閉后交生產單位存檔。高處作業許可證保存一年(包括已取消作廢的許可證)。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281020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