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綿陽市城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
為加強戶外廣告管理,規范戶外廣告活動,維護良好的城市容貌,制定了《綿陽市城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下面是詳細內容。
《綿陽市城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戶外廣告管理,規范戶外廣告活動,維護良好的城市容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利用公共或自有場地的建(構)筑物立面或頂部、戶外場地以及其他城市空間設置、張貼、懸掛、噴繪(以下統稱設置)的文字、繪畫、圖像、實物造型、氣體填充物、墻壁吊幅、門店招牌或其他表達方式的商業或公益廣告媒介體。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置,是指在道路、廣場、綠地、機場、車站、碼頭、水域等公共場所和建(構)筑物上,利用文字、圖像、實物造型、氣體填充物等表達方式進行戶外宣傳的行為。包括:看板、燈箱、柱式廣告塔、霓虹燈、透空立體字、電子顯示、光纖顯示、激光投影、布幅、氣體填充物以及利用車船等交通工具為媒介體的流動廣告等形式。
門店招牌附帶商業宣傳內容的,按戶外廣告管理。
大型戶外廣告指廣告面積超過2平方米的戶外廣告。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綿陽城市建成區和實施城市化管理的區域。
第四條城市范圍內占用城市公共資源的戶外廣告位使用權,通過拍賣、收費等方式出讓。
第五條綿陽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戶外廣告設置的審批、管理、監督、檢查工作。綿陽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對戶外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等進行審核登記管理。
市建設、工商、交通、規劃等相關部門應各司其職,并協調配合做好戶外廣告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戶外廣告規劃和設置
第六條戶外廣告的設置必須嚴格遵守《綿陽市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符合城市規劃和城市管理有關要求,符合美觀、安全、有序管理、功能、時限、創新等廣告設置規劃要求。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一)國家機關、軍事機關和文物保護單位、名勝風景點的建筑控制地帶;
(二)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三)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的;
(四)妨礙生產經營或者人民生活,影響城市容貌的;
(五)利用違法建筑、禁止使用的危險房屋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設施的;
(六)危害市政、交通、電力、園林、通訊、熱力、煤氣等公共設施的;
(七)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不宜設置戶外廣告的情形。
第八條戶外廣告設置的規劃要求
對戶外廣告設置按照不同地區的功能要求分為禁止區、嚴格控制區、適度控制區、一般控制區、展示區。
(一)禁止區的范圍:城市公用綠地、風貌區、次風貌區。
(二)嚴格控制區的范圍:城市主要景觀道路、重要節點、城市出入口、標志性建筑、公共活動場所。
(三)適度控制區的范圍:文化體育中心、城市次要景觀道路。
(四)一般控制區:一般路段區域。
(五)展示區范圍:商業中心、專業中心、沿江沿河。
第九條設置戶外廣告必須按指定地點、審批要求、限定時間等組織實施。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應自批準之日起兩個月內完成全部設置工作(含燈光),逾期作自行放棄設置權處理。
第十條戶外廣告發布者發布戶外廣告必須保持設施完好、整潔、美觀,對殘缺不亮的霓虹燈廣告和脫色、破損、陳舊、過期、閑置的戶外廣告,應當及時維修、翻新或者拆除。
第十一條戶外廣告設置技術標準和要求
(一)戶外廣告的形狀、規格、色彩、圖案等應與周邊環境協調,必須對廣告設施周邊進行包裝美化,包裝材料和色彩要與所依附的建(構)筑物外墻協調一致,確保安裝支架不得裸露;保持圖案清晰,文字燈光顯示完全,形體完好、整潔。
(二)設置戶外固定廣告,必須在廣告版面右下角標明批準編號、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有效起止時間;戶外廣告、標志用字必須規范,禁止使用繁體字,旅游景區和涉外單位應當使用中英兩種文字,中文在上,英文在下,中文字體大于英文;戶外廣告設置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電子顯示屏一般不超過8年;戶外廣告設施閑置時間不得超過5日,閑置期間應當以公益廣告進行覆蓋。
(三)一環路以內及周邊區域禁止設置大型立柱式廣告;機場及周邊地區禁止設置霓虹燈、閃爍光源和紅色光形式的戶外廣告;30米以上的高層建筑頂部、外墻面、裙樓屋頂和建筑物消防登高面嚴禁設置戶外廣告;市區內消防通道上空4.5米以下,寬3.5米以內嚴禁設置戶外廣告;坡屋頂及屋頂造型獨特的'建筑物頂部嚴禁設置戶外廣告;嚴禁在建(構)筑物外墻(頂部)使用鐵皮字、塑料泡沫字等低檔次材料制作的廣告;嚴禁設置橫跨道路的廣告(含橫幅)。
(四)在國道、省道、高速公路和市級干道紅線以外兩邊各100米范圍內設置戶外廣告,原則上采用立柱式噴繪,廣告間距在500米以上,廣告靠道路一側的邊線距紅線10米以上;城區廣告面積5平方米以下的道路燈箱廣告間距不得小于30米;商業繁華區域戶外廣告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300平方米,其他區域不得超過200平方米;在同一地段相連的戶外廣告,必須統一規格、整齊美觀。
(五)僅允許霓虹燈、吸塑燈箱等可變光源廣告可垂直于建筑物外墻設置,其牌面外沿距建筑物立面不得超過1.8米,且不超過臨路路面寬度的1/10,下沿距地面不得低于4.5米,上端不得超出承接墻面的上端;平行建筑物設置戶外廣告,其高度不得超過屋頂高度,左右寬度不得突出墻面輪廊線,不得在建筑主體層與層之間的窗間墻上設置廣告;設置樓頂廣告,高度不超過6米,寬度不超出建筑兩側墻面;不得影響相鄰單位或住戶的通風、采光。
(六)嚴格控制在玻璃幕墻和建筑物外墻、窗戶張貼或噴涂廣告;商場、酒店、賓館、影劇院、大型娛樂場所經批準可設置櫥窗廣告,不得擅自遮擋建筑物外立面(輪廓)設置任何形式的廣告。
(七)各類招貼廣告必須張貼在經批準設置的社會招貼廣告專欄內,嚴禁在其他地方張貼;嚴格控制在建筑物外懸掛條幅、橫幅廣告。
第三章審批管理
第十二條設置戶外廣告,需持下列證件、資料報批:
(一)戶外廣告設置申請、場租合同;
(二)廣告設置方案及實景效果圖;
(三)在建(構)筑物上設置荷載較大的戶外廣告,應當提供由具有相應資格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或者設計單位出具的符合建筑物安全的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第十二條所列資料進行審查,大型戶外廣告應征求規劃部門意見。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核發廣告設置許可證;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明確批復并說明原因。
第十四條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臨街新建樓房建筑設計方案外墻廣告(含店招)設置位置進行審定(大型戶外廣告牌需征求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在臨街新建樓房設置的戶外廣告,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定的規劃意見,核發設置許可證,統一管理。
第十五條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戶外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等進行審核登記管理時,應要求申請人提供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戶外廣告設置許可相關資料。
第十六條占用城市公共空間的戶外廣告的設置單位,應按規定分別繳納廣告位有償使用費、占道(地)費等相關費用。具體收費標準由市財政、價格等行政主管部門核定。
第十七條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在批準期限屆滿必須及時拆除;需辦理變更、延期手續的,應在屆滿前及時辦理相關手續;雖未滿批準期限,但因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等需要,應按規劃、建設、交通管理等部門的要求及時轉移或拆除;廣告拆除后,應恢復場地原貌。
第十八條戶外廣告需要加設各類光源的,由電力部門根據有關規定辦理用電手續。
第十九條 戶外廣告業主應自覺接受有關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不得弄虛作假、逃避或拒絕監督檢查。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條未經批準,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以及戶外廣告陳舊、變形、損壞(含照明設施)、不潔,影響市容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相關規定進行查處。
第二十一條未經登記,擅自發布戶外廣告及發布內容違法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第二十二條設置戶外廣告,違反城市規劃、道路、交通、市政、園林綠化市容環境衛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分別由有關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第二十三條因戶外廣告坍塌、墜落、倒掛等造成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的,由廣告設置單位(個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附 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綿陽市城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相關文章: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280996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