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醫療
關于侵權責任法醫療在全文的第七條,特此備注大家閱讀!
侵權責任法醫療
第五十四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書面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五十六條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第五十七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第五十九條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后,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第六十條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第六十一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并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等病歷資料。
患者要求查閱、復制前款規定的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
第六十二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保密。泄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六十三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第六十四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干擾醫療秩序,妨害醫務人員工作、生活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7月1日起我國《侵權責任法》將實施。昨天,記者分別走訪了本市部分醫院負責人,就《侵權責任法》中有關醫療糾紛條款進行了解讀。
禁做不必要的檢查
《侵權責任法》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上海市中醫藥大學附屬曙光醫院黨委書記朱慧蓉教授解讀:比如一個人得了感冒,醫生先給他做了腦CT,又做了核磁共振,還進行了X光、彩超等檢查,最終得出結論,你得的是感冒,這就是“不必要檢查”,屬醫療損害侵權。
醫院有了緊急救治權
《侵權責任法》規定: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復旦大學附屬婦產科醫院院長鄔驚雷教授解讀:2007年在北京打工的孕婦李麗云難產,生命垂危,其丈夫卻拒絕在手術單上簽字,醫生與護士束手無策,3個小時后孕婦死亡。《侵權責任法》實施后,醫院有了緊急救治權。
實習生觀摩須經病人同意
根據《侵權責任法》,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保密。泄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對患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軍醫大學附屬長征醫院院長鄭興東教授解讀:目前很多醫療糾紛出自病人隱私泄露問題,特別是個別醫院出現的婦科檢查被實習生觀摩、未婚女做人流手術遭實習生集體觀摩等案例,令病人非常憤怒,甚至告上法庭。而按照《侵權責任法》,如果需要組織觀摩,應首先征得病人同意。
明確精神損害賠償
《侵權責任法》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上海市精神衛生中心院長肖澤萍教授解讀:這是我國第一次將精神損害賠償明確寫進法律,此前雖然最高法院已有《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但其效力不及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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