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科研經費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科研經費的管理,鼓勵多渠道爭取科研經費,制定了高校科研經費管理辦法,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高校科研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科研經費的管理,鼓勵多渠道爭取科研經費,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經費,提高科研投入效益,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研經費指由科研處統一管理的縱向、橫向以及學校投入的科研項目經費。
第三條 凡直接用于科研工作的項目經費和為科研服務的其他經費,均納入校財務室統一管理,按照“分類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嚴格審批”的原則使用科研經費。
第二章 經費配比
第四條 所有縱向科研項目經費均由學校按一定比例予以配套資助。
(一) 國家級項目1:1.5;
(二) 省(部)級項目1:1;
(三) 廳(市)級項目1:0.5。
第五條 對獲準立項的自籌經費科研項目,學校按同類項目平均資助額的50-80%予以資助;項目下達單位對自籌經費有明確要求的,依其要求酌情予以資助。
第三章 支出范圍
第六條 科研經費支出范圍
(一)業務費:指用于科研項目的分析測試費、調研費、通訊費、書籍資料費、研究報告、論文的印刷費和版面費、參加學術會議費、科研成果的評審和鑒定費及科研必須的原材料、藥品、試劑等消耗品的購置費、樣品、標本的采集加工、包裝和運輸費等試驗材料費。
(二)儀器設備費:指儀器的購置、安裝調試費,自制儀器設備的材料、配件和加工費以及原設備的改造、維修費等。
(三)協作費:指協作承擔項目的外單位開展研究工作的科研經費。
(四)科研管理費:指從科研項目總經費中一次性提取5%(不包括配套經費)作為科研管理費,用于科研管理活動的業務開支。科研管理費由財務室單獨核算,科研處統一管理。校級項目和下達部門另有明確規定的除外。
(五)科研津貼:獲省(部)級以上立項資助項目可按當年實到經費(不包括配套經費)的10%提取科研津貼,獲廳(市)立項資助項目可按當年實到經費(不包括配套經費)的8%提取科研津貼。津貼提取應在每年度科研檢查合格的基礎上進行,項目主持人根據項目組成員貢獻大小分配津貼。
(六)其它實際用于科研支出的相關經費。
第四章 經費使用與審批
第七條 科研經費使用實行主持人負責制,項目組其他成員使用經費,必須經主持人簽字同意。
第八條 經費批報程序。各類科研經費到位后,由科研處對每一項目建立經費卡,項目組憑經費卡使用經費。經費卡每年年終審核一次,結題上交。科研經費由科研處主要負責人審閱后,報校長審批。經費審批權限按校財務制度規定執行,依據財務制度報銷。經費支出情況由財務室經辦人員在經費卡上記載并簽名確認。
(一)論文版面費的報銷。項目立項后在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上發表的`與本項目有關的學術論文,可以在科研項目經費中全額報銷,與項目無關或發表時未標明資助項目的論文版面費不準在該項目經費中報銷。報銷論文版面費時必須出示論文原件。
(二)調研及書籍資料費的報銷。調研及書籍資料費原則上自然科學類項目的支出不應超過項目總經費的20%,社會科學類項目的支出不應超過項目總經費的50%。
(三)通用設備的購置。嚴格控制用科研項目費購置電腦、打印機、掃描儀、照(攝)相機等可以與個人共享的通用設備。必需購置的,由項目組申請,經科研處同意,報校長審批。所購設備應按照學校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統一管理。
(四)科研學術會議費用報銷。參加科研學術會議應當依據會議通知或邀請函向科研處提出申請。參會人員除按學校財務制度規定適當借款外,還須申領《科研學術會議登記表》(會后報銷時填好一并交科研處),并在返校后至少舉行一場相關的學術報告會。參加科研學術會議的經費支出,自然科學研究項目原則上不得超過該項目總經費的25%;社會科學研究項目原則上不得超過該項目總經費的40%。
(五)通訊費用的報銷。科研通訊費實行限額報銷,即科研通訊費原則上在項目總經費5%的范圍內分年度核報。
(六)業務交流費的報銷。鑒于研究工作對外交流的需要,項目組可以在項目經費中適當報銷一定的業務交流費,業務交流費的報銷在項目結題前一次性核報。凡科研業務交流支出,必須先填寫《科研業務交流支出審批表》報科研處審批,并按有關規定核報。科研業務交流支出不能突破總經費的10%。
(七)通訊費和業務交流費在每年科研檢查后一次性報銷,其它時間不予報銷;對年度檢查不合格的項目,通訊費和業務交流費按當年限報額的50%核報。
第五章 橫向經費管理
第九條 橫向科研項目經費以實際到達學校科研帳戶的數額為準。項目經費由項目負責人根據工作需要自主支配,經費支出由項目負責人審批,不受縱向和學校科研項目審批程序的限制,但項目組應建立經費支出的明細帳,科研處可視情況對經費使用提出指導性建議。
第十條 為鼓勵積極承擔橫向科研項目,課題組可以從橫向科研項目實際到位經費中提取30%作為爭取橫向項目的業務開支。
第十一條 項目組應在每年年底和項目結題時將項目經費收支情況與項目進展報告一并送科研處。
第六章 監督與獎懲
第十二條 調離學校的項目主持人,若委托其他人主持,按程序經項目下達部門批準,項目仍按原計劃執行;若無委托代理人,報項目下達部門同意后,由科研處按規定辦理有關事宜;主持人外出一年以上(含一年)不能實際從事該項目研究,并無明確項目代理主持人的,參照項目主持人調離情況酌情處理。
第十三條 科研經費的使用必須嚴格按照項目下達單位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納入學校財務統一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科研經費轉入其他帳戶,不得截留、挪用。科研副產品收入應當如實申報并上繳財務室,繼續作科研經費使用。
第十四條 結余經費處理。項目結題時項目組應及時結算經費。對完成項目研究任務并通過省、部級以上鑒定(評審、審定、認定)并辦理成果登記,或獲準專利登記。經費有結余的,結余經費按下列辦法處理:如項目主持人愿轉入新項目使用者,可全額轉入新項目;如結余經費不愿轉入新項目,則將其中50%獎勵給項目組,50%轉入本校科研基金;如研究成果獲省(部)級以上獎勵,可將所余科研經費全部獎勵給項目組。
第十五條 科研處將結合年度項目檢查對科研經費收支情況進行檢查,必要時也可根據情況會同監察、審計、財務等部門并邀請有關專家對個別項目進行專項檢查或審查。對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或者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學校將終止該項目科研經費使用,并根據其情節輕重提請相關部門給予相應的政紀處理。對終止項目的科研經費,報請校長批準后,將其轉入學校科研基金。
(一)項目下達后6個月未開展實質性研究,研究工作不落實。
(二)無不可抗拒的原因不按科研任務書(合同)約定足額償還科研項目有償使用經費的。
(三)不接受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沒有正當理由不按時報送研究工作材料或不按任務書(合同)約定開展研究。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對項目下達單位已有專門經費管理規定的,依其管理規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條款國家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校長辦公會議通過之日起施行。學校原科研經費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科研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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