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東南大學科研經費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我校科研經費管理,提高科研經費使用效益,促進科研事業發展,制定了東南大學科研經費管理辦法,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最新版東南大學科研經費管理辦法,歡迎大家閱讀。
最新版東南大學科研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校科研經費管理,提高科研經費使用效益,促進科研事業發展,根據國家《教育部、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校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教財[2005]11號)及國家有關科技政策,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校科研經費是指學校為開展科研活動所取得的各類經費,包括科研經費撥款(即縱向科研)和科研事業收入(即橫向科研)。
科研經費撥款(即縱向科研)是學校開展科研活動取得的各級財政撥款。
科研事業收入(即橫向科研)是學校開展科研活動取得的各種非財政撥款和收入,包括聯合研究、委托開發、科技咨詢、技術服務、技術轉讓等取得的收入。
第三條 學校各院系、各單位所取得的各類科研經費,不論其資金來源渠道,均為東南大學科研收入,都必須全部納入學校財務處統一管理、集中核算,專款專用。東南大學的科研收入不得作為經營收入轉入企業。
第四條 必須加強對科研經費的管理,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務制度和本辦法的各項規定。
第二章 職責與權限
第五條 學校分管財務、科研工作的校級領導對科研經費的管理和使用負責。
第六條 科技處是學校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科研項目管理和合同管理,配合財務處做好科研經費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 財務處負責科研經費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訂和完善校內科研經費管理制度,指導項目負責人編制項目經費預算,審查項目決算,監督、指導項目負責人按照項目立項通知書(任務書)或合同約定,以及有關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在其權限范圍內使用科研經費。
第八條 審計處負責科研經費財務收支的審計監督工作。
第九條 各院系分管科研工作負責人負責領導和督促本院系科研工作的正常開展,督促項目負責人按照項目立項書、合同和項目預算順利開展各項科研工作。
第十條 項目負責人負責編制科研項目經費預算和決算,按規定使用經費,接受上級財政部門、行政主管部門、國家審計機關和資助單位的檢查與監督,對科研經費使用的真實性、有效性承擔經濟與法律責任。
第三章 預算和決算管理
第十一條 項目負責人在財務處、科技處的指導下,按有關規定編制項目經費預算。嚴禁編制虛假預算套取科研經費。
第十二條 項目經費預算一經批復,必須嚴格按預算規定的開支范圍和項目進度執行,不得超出項目預算范圍開支費用;批復后的預算一般不作調整,由于項目研究目標、重大技術路線或主要研究內容調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損失等原因,對項目經費總預算造成較大影響的,可以進行調整,但應按項目資助方的規定程序辦理。
第十三條 項目負責人根據項目決算的編報要求和規定,嚴格按照財務處提供的科研項目財務明細賬目,如實編報項目經費決算,并對項目決算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財務處應予指導和審查。項目決算經科技處、財務處和審計處審核簽署意見后,根據要求報送并存檔。
第四章 收入管理和分配政策
第十四條 財務處根據科技處科研撥款通知和科研合同按實際收到的款項確認科研經費收入。
科研經費到款后收款票據的開具,按《東南大學科研經費使用若干問題的補充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須預開票據的,也按以上文件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橫向科研經費按國家稅法規定開具稅務發票;縱向科研經費憑銀行結算憑證入帳,其中收到國庫集中支付的資金,憑《財政直接支付入賬通知書》或《財政授權支付額度到賬通知書》及相關銀行結算憑證入賬。具體規定見《關于收款票據開具的有關問題的通知》(校財字[2011]4號)。
第十六條 學校根據撥款單位項目管理辦法或項目合同規定對項目經費提取管理費;如撥款單位項目管理辦法或項目合同沒有明確規定的,根據《東南大學科技經費實施細則》執行。提取的項目管理費納入學校預算統籌使用。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條 財務處根據有關規定、項目預算或合同、合法的財務憑證確認科研經費支出。
第十八條 科研支出包括項目管理費、人員經費、研究生助研津貼、設備費、維修費、國際合作交流費和業務費等。
(一)項目管理費。是指學校為組織、支撐項目研究而發生的各項費用,項目管理費按有關規定一次性提取,納入學校預算統籌使用。
(二)人員經費。是指直接支付給參加項目研究人員的相關支出。人員經費開支比例及開支標準,應嚴格按照撥款單位項目管理辦法執行。撥款單位項目管理辦法和合同沒有規定比例的按照以下規定執行:縱向科研的人員經費支出比例最高控制在20%以內,橫向科研的人員經費支出比例最高控制在25%以內。另外,縱、橫向科研的人員經費可分別增加15%作為研究生助研津貼。人員經費支出按有關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人員經費必須據實列支(有支出規定比例的項目按規定比例使用),實行指標控制,不得預提。人員經費需要支出時,需填寫人員經費領取明細表,辦理相關支取手續后再作支出賬務處理。
(三)研究生助研津貼。根據撥款單位項目管理辦法或項目合同的要求,對參加課題研究的研究生,在課題經費支出中據實安排研究生勞務費用支出,作為研究生助研津貼。縱向科研項目在申請項目時要將所需支付的研究生助研津貼列入預算,取得主管部門的批準。為確保助研津貼按時足額發給研究生本人,助研津貼發放一律實行直接轉入研究生個人銀行卡的辦法。發放給研究生的助研津貼科研項目負責人不得挪作他用。
(四)設備費。是指項目研究過程中所發生的專用儀器購置、運輸、安裝等。
(五)維修費。是指科研項目研究開發所用固定資產的維護費、修理費以及直接為科研項目研究開發所發生的房屋、建筑物修繕費,實驗室改造費等。
(六)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指項目研究過程中項目組人員出訪和外國專家來訪而發生的`費用。
(七)業務費。是指差旅費、車輛維持費、會議費、通訊費、論文版面費、材料費、圖書資料費等相關費用。
通訊費是指郵費、辦公電話費、電傳費、網絡通訊費等費用。
業務費中含業務招待費,指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與項目研究相關的一定標準的業務招待費用,可在橫向科研經費或結題經費中報銷。
車輛維持費:指在項目研制過程中使用車輛所發生的費用。汽油費、過路過橋費可在科研經費中報銷,縱向經費不得超項目預算報銷;停車費、維修費、保險費、年檢費及養路費等可在結題科研經費中報銷。駕駛員培訓費、交通罰款、交通事故的賠款及因私用車的各項費用不得報銷。
第十九條 科研經費不得用于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項支出,不得列支國家規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縱向科研必須嚴格按照批復的預算用于與課題研究相關的支出,不得將課題經費用于旅游、福利勞保、娛樂等活動和與課題研究活動無關的宴請,不得以實物、有價證券等方式變相謀取私利。
第二十條 科研經費的收支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經費的使用要符合開展科研活動的實際需要,凡有撥款單位項目管理辦法或財務管理辦法的科研項目,其列支比例按有關規定執行,無撥款單位項目管理辦法或財務管理辦法的科研項目,執行學校規定列支比例。在科研經費收支中,不得為個人牟取私利、損壞學校聲譽或給學校造成經濟損失,違反本條規定的,須承擔相應的經濟或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科研經費的轉撥必須報經學校科技處和財務處共同審批。申請轉撥經費的項目負責人應向學校科研、財務處提供該科研項目的批復、項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資料,否則不予批準。
項目負責人不得借協作科研之名,將科研經費挪作它用,或轉入與項目負責人有直接經濟利益關系的關聯單位。經費轉撥業務由財務處統一管理,不得將款項轉入非協作單位或個人的銀行賬戶。
校內各項目之間轉賬必須要有與項目有關的實質性的業務內容,不得隨意相互轉讓科研經費。
第六章 結余經費管理
第二十二條 所有課題及科研服務等項目完成后,都應按項目合同規定的時間及時結題。項目負責人應主動辦理各項結題手續,經科技處確認后通知財務處。原則上項目負責人應在科研項目結束或通過驗收一年后辦理結題手續。
第二十三條 縱向科研項目(科研撥款)結題后,結余經費按照科研撥款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使用。橫向科研項目(科研事業收入)結題按照財務處制訂的《東南大學科技經費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執行,項目結題經費根據科研工作需要,可用于補助儀器設備的維護運轉、人才培養及其他研究發展項目的預研和啟動等,也可適當開支業務洽談招待費、研究生助研酬金等。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財務處要加強對科研經費收支的會計監督,審計部門要加強對科研經費收支的審計監督,切實防止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科研經費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發生。項目單位、項目負責人要自覺接受并積極配合財政部、教育部、審計署、科技部等有關部門和科研經費提供方或其委托的社會中介機構,依據國家有關法規、預算和科研合同對科研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的檢查監督。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糾正,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應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并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此前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財務處負責解釋和修訂,具體實施細則由財務處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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