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
【導讀】2017年最新長沙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已正式實施,其主要目的就是規范職工醫療保險參保手續,切實維護參保職工合法權益,減輕參保職工看病就醫壓力,解決目前職工醫保執行過程相關問題。下面我們小編就對新版長沙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進行內容解讀。
【發文字號】:長政辦發〔2017〕1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職工的基本醫療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征繳、管理及相關活動。
第三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必須遵守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對違反基本醫療保險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由市、縣(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管理。市、縣(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協助市本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管理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協助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辦基本醫療保險工作。
第六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編制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發展規劃。
(二)貫徹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有關配套辦法。
(三)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決算,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
(四)對執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法律、法規和規章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統籌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工作職責及時公開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應具備的條件,制定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評估規則和程序。
(六)會同發展改革、衛生計生、食品藥品監督等部門監督、檢查基本醫療保險協議管理醫療機構和協議管理藥品經營單位的收費標準及醫療技術服務質量。
(七)統籌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社會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通過調查、抽查等多種方式對經辦機構和協議管理的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執行醫療保險政策法規、履行服務協議情況以及各項監管制度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應提出整改意見,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涉及其他行政部門職責的,移交相關部門;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
第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支付和管理。
(二)編制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決算,上報基本醫療保險的各類財務、統計報表。
(三)負責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簽訂基本醫療保險服務協議,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四)配合有關部門對基本醫療保險協議管理醫療機構和協議管理藥品經營單位的收費標準及醫療技術服務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五)負責有關基本醫療保險的咨詢、查詢等服務工作。
(六)審查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情況。
第八條 市、縣(市)設立由政府有關部門、用人單位、醫療機構、工會代表和有關專家參加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監督組織,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監督。
第九條 統籌地區設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經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批準,可以在本統籌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和服務網點。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和經辦醫療保險發生的基本運行費用、管理費用,由同級財政按照國家規定予以保障。
第十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通過業務經辦、統計、調查獲取基本醫療保險工作所需的數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如實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注銷等情況。
第十一條 發展改革、衛生計生、財政、食品藥品監督、公安、民政、工商、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作。
第三章 基本醫療保險費繳納
第十二條 企業(包括各種所有制和組織形式的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外地駐長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以下統稱單位參保人員),都要按照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用人單位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8%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個人按本人月工資的2%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本人月工資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核定個人繳費基數;超過300%的,按300%核定個人繳費基數。
當個人繳費基數之和大于用人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時,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作為單位繳費基數。
第十三條 靈活就業人員(包括就業年齡范圍內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統籌地區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來長流動就業的外地戶籍靈活就業人員參加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按時足額繳費的,可以在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統籌區參加我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照國家、省、市關于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業務經辦規定提供轉出地出具的參保(合)憑證及相關證明材料,辦理基本醫療保險轉移手續。
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由個人按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按統籌地區用人單位費率的70%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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