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在國企國資改革中進一步落實好政企分開、政資分開要求,按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5〕22號)、《國務院關于改革和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若干意見》(國發〔2015〕63號)關于“以管資本為主推進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的部署,內蒙古自治區國資委積極主動作為,推動出臺以自治區黨委辦公廳名義印發的《內蒙古自治區關于深化改革加強自治區本級經營性國有資產監管工作的實施方案》,提出了全面推進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與所辦(屬)企業脫鉤、改制、整合的方法路徑、工作安排和保障措施,為進一步完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實現自治區本級企業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指明了方向。本期特予介紹,供各地借鑒。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5﹞22號)的要求,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制定《關于深化改革加強自治區本級經營性國有資產監管工作的實施方案》(內黨辦發[2015]57號,以下簡稱《方案》)?!斗桨浮饭卜炙膫€部分。第一部分是總體要求,主要闡述推進集中統一監管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工作目標。第二部分是方法路徑,根據企業的分類,從脫鉤、改制、整合、盤活、做強等方面,具體部署改革的主要措施。第三部分是工作安排,制定了完成企業分類脫鉤的時間表。第四部分是保障措施,主要從加強組織領導、嚴肅工作紀律、明確配套措施等方面形成推進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的合力。
一、工作目標
按照“總體部署、全面脫鉤、分類指導、分步完成”的工作思路,全面推進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與所辦(屬)企業脫鉤,爭取在2017年年底前,對目前尚未納入集中統一監管的自治區本級各類企業經營性國有資產和國有權益,以及自治區新組建企業國有資產和國有權益,由自治區政府統一授權自治區國資委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監管職責,統一企業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管理制度和監管規則,實現國有資產監管“責任有主體、行為有規范、問責有對象”,不斷激發企業發展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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