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救急難暫行辦法
銅川市“救急難”工作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因災因病或遭遇各種急難情形,致使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困難的居民救助和幫扶工作,有效保障群眾基本生存權利和人格尊嚴,最大限度防止沖擊社會道德和心理底線事件的發生,切實構筑起民生保障安全網,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依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649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按照“政府領導、民政牽頭、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社會救助工作協調機制”, 針對急難類型的多樣性、特殊性和差異性,積極開展“救急難”試點工作。
第三條 “救急難”工作依托現有各項救助政策,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解決基本生活問題,醫療、住房、教育、就業等救助制度解決專門問題,臨時救助解決突發問題,社會力量幫助解決個性化問題,建立“救急難”工作長效機制。
第四條 “救急難”工作充分發揮社會力量作用,引導、鼓勵慈善組織、企事業單位、專業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志愿者、愛心人士、社會工作者等參與“救急難”工作。
第二章 救急難對象、范圍、標準
第五條 救助對象及范圍:
救助對象: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它專項社會救助制度覆蓋范圍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現暫時困難的低收入家庭,重點是城鄉低保邊緣家庭及困難殘疾人家庭﹔已納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它專項社會救助制度覆蓋范圍,但由于特殊原因仍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較大困難的家庭﹔因突遇不測、因病、因災禍事故等造成基本生活發生困難的居民家庭(含非戶籍常住人口);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認定的其它特殊困難家庭。
救助范圍:家庭成員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類保險、醫療救助及社會幫困資金,個人負擔的醫療費數額較大,直接導致家庭基本生活難以維持﹔家庭成員中有人遭遇交通事故、生產事故、溺水等意外傷害,在扣除各類賠償、保險金后,個人負擔仍然較重,導致家庭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因火災等突發意外事件、因子女上學以及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難以維持,均在申請救助范圍內。
第六條 救助標準: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及申請救助家庭生活困難程度確定“救急難”的救助標準。“救急難”以家庭為單位進行,救助方式包括現金救助、實物救助和提供服務等,原則上同一事一年內不能重復申請,符合條件的困難家庭每年申請“救急難”救助不超過2次,如遇特殊情況,經區縣政府同意,可適當增加救助次數,提高救助標準。
第三章 申請辦理程序
第七條 全面建立“一門受理、協同辦理”工作機制。區縣、鄉鎮(街辦事處)便民服務大廳,設立統一的“救急難”申請受理
窗口,落實工作人員,專門負責“救急難”工作。在民政部門設立“12349”社會救助熱線電話,嚴格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在市、區縣兩級民政部門及相關部門設立網上求助窗口。
工作人員在接到急難突發事件報告時,應按照有關工作程序,根據各部門工作職責分工,積極做好分辦轉介工作,建立臺賬,登記造冊,明確相關部門辦理時限。
申請救助對象在上述窗口申請救助時,應攜帶本人身份證、戶口本、書面申請及所在社區(村委會)單位相關證明材料。
各部門在接到急難救助辦理事件后,應按照相關救助政策,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理完畢,并將辦理結果反饋區縣民政部門。同時,對受救助人員的救助情況在社區(村委會)進行公示。
區縣民政部門每月應對“救急難”事項辦理情況進行統計,次月3日前將辦理情況進行匯總,并及時上報市社會救助工作協調推進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八條建立急難對象主動發現機制。區縣政府要充分發揮社區(村委會)干部責任主體作用和社會工作者及志愿者等輔助作用,落實專人,夯實責任。每一個社區(村委會)配備1名專職信息員,及時掌握核實轄區居民遭遇突發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況,主動幫助其提出救助申請并協助落實。市、區縣救助管理站發現急難事件要第一時間報告所在轄區有關部門。
第九條 建立“救急難”快速報告機制。對急難求助資金需求大,求助對象有可能采取錯誤行為甚至極端行為的,區縣民政部門
及相關部門應在積極救助、及時干預的同時,向市級相關部門報告調查處理情況。市級民政部門及相關部門將根據有關情況,及時向市政府及上級部門上報調查處理情況,及時協調解決問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第十條 充分發揮專業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社會工作者在“救急難”工作中的優勢。積極將社會工作專業理念、方法引入社會救助服務。進一步完善救助服務模式,對遭遇急難居民,在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同時,由社會工作者有針對性開展心理疏導、精神慰藉、資源鏈接、能力提升、社會融入等多樣化、個性化服務。第四章 部門職責
第十一條民政部門負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受災人員救助、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等工作,保障好困難群眾基本生活。
第十二條 住建、民政部門負責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困難家庭及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的住房救助。通過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發放廉租住房租賃補貼、農村危房改造及災后重建等方式實施。
第十三條 教育部門負責對義務教育階段就學及非義務教育階段就學的低收入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給予教育救助。
第十四條 人社部門負責對在法定勞動年齡內因身體狀況、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難以實現就業的人員,以及連續失業一定時間仍未能實現就業人員的救助工作。
第十五條 公安部門負責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聯席會議辦公室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有關規定,做好道路交通事故傷亡人員的搶救費、喪葬費墊付及一次性困難救助工作。
第十六條 安監部門負責對因事故受傷,并造成家屬生活難以維持的家屬的救助。
第十七條 衛生部門負責對急重危傷病需要救急但身份不明確或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無力支付相應費用的患者的救助。
第十八條 財政部門負責“救急難”事件資金保障工作,按規定列支“救急難”保障應急資金。
第十九條 共青團市委負責動員社會志愿者參與“救急難”工作,針對不同急難情況的居民開展生活幫扶、心理疏導、精神慰藉等服務。
第二十條 婦聯部門負責做好婦女兒童的維權工作。深入急難對象家中進行幫扶,關心她們的疾苦,依法維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殘聯部門負責做好急難對象申報《殘疾人證》評定等級工作。積極開展殘疾人居家托養、康復、輔助器具適配等服務,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慈善協會負責組織各種社會活動,扶助弱勢群體。積極開展扶貧救濟、慈善救助、撫孤、助殘、助醫、助學等各種慈善救助活動。
第二十三條 關工委負責貧困家庭留守兒童的救助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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